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4:11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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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现将《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附件:《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规范实验室管理与运行。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 “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和 “公平、公正、公开”、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简捷、高效。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科研水平和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是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主要负责:配合国家测绘局组织、指导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向评估专家组报告相关情况,并按照评估意见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年的评估工作方案,并适时将被评估实验室名单通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参评实验室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专家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技术专家及科研管理专家。评估专家应当坚持实验室评估的基本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束后一个星期内,评估专家组向国家测绘局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国家测绘局于评估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内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章 评估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由5-7人组成。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实验室按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
2、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3、检查仪器设备共享和运行管理情况、科研成果特别是成果转化情况、开放交流情况、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4、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测绘科研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成果必须有实验室署名。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对评估材料、报告和评估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给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分别对被评估实验室进行定量和定性评分(评分表见附件二、三),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格式见附件四)。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审核评估报告,按照定性评估结果和定量评估结果各占50%的原则,确定各被评估实验室的最后得分并作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将根据评估结果的类别,在实验室科研经费方面给予分类资助。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合格”。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应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必须参加下一次的实验室评估,未参加下一次的实验室评估或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Oct15,200921919P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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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建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建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8月31日 生效日期199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遵循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确定的原则,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促进中土经贸关系不断发展的协调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两国经贸合作的状况,检查和督促两国间经贸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和落实;
  二、研究和协调解决经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探讨进一步扩大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为促进双边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提出建议;
  三、协助双方企业建立联系;积极促进和推动双方企业开拓对方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例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双方将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萨尔贾耶夫
         (签字)           (签字)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村借贷问题,涉及面较广。各地除加强宣传教育外,可参照报告中提出的借贷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慎重处理。

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


近两年来,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活跃起来。反映到农村借贷关系上也发生了变化。社队和社员生产、生活资金需要大大增加,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有相应发展,但同时农村自行借贷也发展起来。为了摸清情况,研究农村借贷政策,我们
去年组织了十五个省、市农业银行进行了调查,并召开了讨论会,广泛听取了社队、社员和有些党政领导部门的意见,着重研究了农村借贷政策问题。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农村借贷基本情况
一、农村借贷近两年比较普遍。从十五个省、市调查材料看,穷困地区有,富裕地区也有;粮食产区有,经济作物地区也有;沿海渔区、偏远山区有,城市郊区也有。有的地方少些,有的地方多些。
农村借贷利息,个人之间借贷,有的凭人情,无利息,有的要送谢礼,有的要利息。社队向个人借贷,一般要付给利息,月息大多二、三分(即每一百元,一月要付二、三元利息),也有的高达七、八分。许多地方以实物计息,都是当地短缺农产品。农村借贷利息较高,与农村市场经
济发展,物价上涨,工业、副业、商业利润较高,以及资金供不应求等有关。
二、农村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效果。农村借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个人劳动收入。有一部分是社员手中的闲散资金;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从银行、信用社提取的存款,一般占借贷资金的三分之一,高的占百分之五十。
农村借贷的用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生产队借贷,主要用于生产急需。在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主要用于购买化肥等物资;在机械化重点地区,主要用于添置农机设备;在包产到户较多地区,主要是购买农具、耕畜。社队企业借贷,主要用于新建和扩建企业,也有用于流动资金。社
员个人借贷,主要用于提高生活和发展家庭副业。
社队向社员借贷和社员之间的借贷,一般来说,都比较注意经济效果,信用观念也较强,能够按期归还。但也有消极作用,主要是盲目性和利息过高。有的社队企业盲目发展,重复建厂;有的生产队进行基本建设不量力而行,负债过重;有的资金使用不讲经济效果,增产不增收;有的
甚至搞投机倒把,也有高利贷者。社队向社员借贷,有的利息过高,出资的社员得到额外收入,其他社员相应减少了收入。这些都必须引起重视。
三、农村借贷比较普遍的原因,主要是社队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商品经济所需资金大大增加,但是不少生产队底子薄,积累和生产消费基金留的较少。国家虽然通过各种渠道,拿出不少资金支援农业,还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资金潜力大,社员手中闲散资金多。社队、
社员收入不平衡,资金有余有缺,本来可以通过银行、信用社调剂解决,但是银行、信用社业务开展不够,有些政策规定过严过死,工作搞得不活,没有充分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农村借贷比较普遍的原因。

关于农村借贷的政策问题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多种经营形式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待农村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信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作为银行、信用社信用的补充,对于
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好处的。但是,应当积极引导,加强管理,趋利避害,把农村资金引向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促进社队和社员逐步富裕起来的正确途径。
二、对于社队集体向社员借贷,要加强管理。银行、信用社要帮助社队搞好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基本建设要量力而行,社队企业要避免盲目建厂。对社队的合理资金需要,应当尽量帮助解决。如果确需向社员借贷,应当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
率。至于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应当予以保护。
三、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利息偏高的,不能视为高利贷者。除了进行宣传教育以外,银行、信用社要加强信贷活动,并根据农村资金供求情况,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及时调整信用社利率,用经济办法引导农村借贷利率逐步下降
。对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

把银行、信用社工作做活,充分发挥信用社作用
一、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银行、信用社把工作做活。当前主要是在农业银行领导下,充分发挥信用社的作用,使信用社起民间借贷作用。要大力组织农村资金,放宽贷款范围,解决社队和社员个人合理的资金需要,逐步把农村借贷纳入银行、信用社的信用渠道。
二、改变农村存贷利率倒桂的现状。长期以来,信用社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不利于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和逐步引导农村借贷利率下降,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今后要逐步调整利率,信用社利率可以同银行不一致,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国家总的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和资金供求关系逐步调整利率。
三、对于社队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各地党政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要防止瞎指挥,基本建设要量力而行,不能搞虚打冒分,生产队分配时一定要扣留各项生产基金。要帮助社队管好财务,合理安排资金,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实现增产增收。
农村借贷政策性强,涉及面比较广,各地都很关心,希望明确政策界限。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8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