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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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公安部


ICS 13.300
A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921—2010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General rule for warning mark and register mark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2010—12—23发布 2011—05—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京安丹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南京理工科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金鑫、杨祖一、亓希国、肖月华、刘大斌、魏新熙、曹文俊、王电、刘延书、郭银栋、朱长江、周富祥、刘润轩、王宝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基本规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A 441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中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
最小计数单位 the smallest count unit
根据不同产品特点,规定生产过程中产品计数的最小单位。
3.3
基本包装单元 basic packaging 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出厂销售时,规定产品包装的最小单元。
3.4
警示标识 warning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包装物表面上按规定要求所作的标记,用于引起人们对该物品的警惕。
3.5
登记标识 register mark
在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和包装物表面上标注的、能够承载产品流向信息的标记,用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各环节的流向登记。
3.6
电子标识 electronic mark
以数字码或射频信号等方式标识物品管理信息的一类标签,如条形码、电子标签等。
3.7
炸药制品 products of explosives
由各类火药、炸药(不含起爆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
3.8
电子标签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
以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管理信息的标识。

4 基本规则

4.1 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应同时有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以下情况例外:
a)工业雷管最小计数单位不做警示标识;
b)当塑料导爆管仅用于雷管装配用的材料时,可不做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见附录A。
4.2 警示标识可使用颜色、文字、图案等方式标注。
4.3 登记标识可使用文字、数字等方式标注。其中,基本包装单元上应有电子标识。

5 技术要求

5.1 警示标识

5.1.1 警示标识的内容包括警示色、警示语和品名。
5.1.2 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按以下要求执行:
a)警示色: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采用橙红色。以下情况例外:
1)国家或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2)产品外壳为金属材料的;
3)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
b)警示语: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标有“爆炸品”字样。已经标注了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的例外。
c)品名:各类产品的外表面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标注产品品名。未列入附录B的产品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或批准的品名标注。
5.1.3 不同产品的最小计数单位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
1)字号可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形尺寸确定,但要求目视清晰可辨;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一最小计数单位表面应有品名、警示语标识;品名、警示语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时,相互之间应空一个字格。
b)索类火工品
1)字号可根据最小计数单位的外型尺寸确定,但要求目视清晰可辨;
2)标识信息布置为:每1.0m长度内至少应有一组完整的警示标识;品名、警示语等信息布置在同一行时,相互之间应空一个字格。
c)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信息字号和布置,参照上述相近外形的产品进行标识。
5.1.4 基本包装单元警示标识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GB 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b)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附录B规定要求的品名;
c)包装物表面应标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警示语:
1)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不得与雷管共存放”;
2)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语:“防火、防潮、轻拿、轻放”。

5.2 登记标识

5.2.1 登记标识的内容包括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
5.2.2 最小计数单位登记标识按以下要求执行:
a)各类产品的外表面上应有登记标识。各类雷管外壳上的登记标识应符合GA 441规定的要求;
b)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名称,可使用中文简称或代号;
c)生产日期以公元年月日表示。用“00~99”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公元世纪末二位年份,用“01~12”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12月,用“01~31”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31日。如2009年4月28日,用“090428”表示;
d)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生产日期的字高、字间距,可根据产品的外形尺寸确定。
5.2.3 基本包装单元登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名称应标注生产许可证上核定的信息,生产日期应符合5.2.2c)的要求,字号可根据基本包装单元的外型尺寸确定;
b) 电子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子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品名、规格、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净质量;
2)采用条形码标签时,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打印条码应位于标签的中上方位置,四周留白不应小于3mm。工业雷管基本包装单元上的条形码标签应符合GA 441的要求;
3)采用电子标签时,每个基本包装单元或一个管理批中至少应附有一个标签;
4)每个基本包装单元上至少应有一种电子标识;
5)电子标识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气候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射频对爆炸物品及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应通过防爆安全认证。

5.3 实施方法及要求

5.3.1 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的实施应采用印刷、喷印、刻(压)痕、粘贴标签等方法。
5.3.2 电子标识应附注在不易损坏、便于仪器识读的部位,其中条形码标签应粘贴在基本包装单元两个外侧面(相邻或相对方向),不应有污垢、破损等现象。
5.3.3 警示语应与产品表面或包装物表面有显著反差,登记标识目视清晰可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见表A。
表A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划分方法
序号 品名 最小计数单位 基本包装单元

1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袋
2 膨化硝铵炸药 卷 箱或袋
3 粉状乳化炸药 卷 箱或袋
4 改性铵油炸药 卷 箱或袋
5 粉状铵油炸药 卷 箱或袋
6 乳化炸药 卷 箱或袋
7 乳化铵油炸药 卷 箱或袋
8 水胶炸药 卷 箱或袋
9 胶质硝化甘油炸药 卷 箱或袋
10 粉状硝化甘油炸药 卷 箱或袋
11 铵梯炸药 卷 箱或袋
12 粘性粒状炸药 袋
13 液体炸药 桶
14 震源药柱 发 箱
15 起爆具 发 箱
16 爆裂管 发 箱
17 射孔弹 发 箱
18 压裂弹 发 箱
19 工业电雷管(电子雷管) 发 箱
20 地震勘探雷管 发 箱
21 油气井用雷管 发 箱
22 导爆管雷管 发 箱
23 继爆管 发 箱
24 工业导爆索 1.0m 箱
25 塑料导爆管 1.0m 箱或袋
26 其他产品 参照类似产品执行 参照类似产品执行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见表B。
表B 常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
类别 品 名
工业炸药 铵油类炸药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膨化硝铵炸药
粉状乳化炸药
改性铵油炸药
粉状铵油炸药
含水炸药 乳化炸药
乳化铵油炸药
水胶炸药
硝化甘油炸药 胶质硝化甘油炸药
粉状硝化甘油炸药
其他 铵梯炸药
粘性粒状炸药
液体炸药
炸药制品 震源药柱
起爆具
爆裂管
射孔弹
压裂弹
工业雷管 工业电雷管(电子雷管)
地震勘探雷管
油气井用雷管
导爆管雷管
继爆管
索类火工品 工业导爆索
塑料导爆管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见表C
表C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
面材 厚度 >0.070(mm)
基本克重 >65(g/m2)
表面张力 >40(dyn/cm)
抗破裂强度 7kg/cm2
耐水性 浸泡水中不会软化、破损;涂层表面润湿,使用仪器刮动涂层百次不脱落
胶水 胶系 适合高低标明的溶剂胶水
初始粘性 钢球Φ7mm以上滞留
不同被贴表面表现 纸箱 表面撕破
木材 >0.3(kg/25mm)
钢板 >0.7(kg/25mm)
PE >0.4(kg/25mm)
ABS >0.4(kg/25mm)
底纸 名称 格拉辛底纸
重量 >55(g/m2)
厚度 >0.050(mm)
碳带 基材 聚酯薄膜
厚度 >4.0(µm)
墨层 黑色,全树脂

表C 条形码标签技术条件(续)
碳带 图像浓度 >1.5
图像清晰度 1.0mm高数字、1.5mm高数字、0.1mm粗划线、1dot的点 再现可读
耐刮性 金属尖锐部刮擦图像无缺损
耐溶剂性 乙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甲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异丙醇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玻璃清洗剂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汽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柴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机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助力泵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齿轮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乙醇汽油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冷却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制动液 图像缺损等级4以上
保存性品质 50℃下保存72h后图像无粘连现象,满足打印特性及图像耐久性要求
使用环境 温度5℃~35℃,湿度30%~85%RH
碳带 保质期限 四年
使用 贴标温度 >5℃
使用温度范围 ﹣40℃~100℃
保存期限 在温度20℃、相对湿度50%的情况下,可保存一年以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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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开发投资公司筹备组: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建议的报告,人民银行已以银复〔1994〕250号文批复。现将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通知于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有关规定
一、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分为软贷款和硬贷款。软贷款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硬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又分为差别贷款、专项贷款和一般贷款。各种贷款利率如下:
1.软贷款划分为两个利率档次。国家开发银行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的股本贷款,以及开发银行对项目直接发放的特别贷款,凡用于煤炭、农业、林业项目的划为一档,年利率为4.68%,其余项目划为二档,年利率为5.94%。
2.硬贷款按人民银行现行贷款种类划分为差别贷款、专项贷款、一般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四类,其贷款利率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执行。
(1)差别贷款的三级划分及利率。差别贷款的范围基本维持人民银行现行的行业差别贷款三级划分,只是在一级中增加了林业、农药原药、水利;三级中增加了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各级利率水平分别为:一级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年利率8.64%,三至五年(含五年)9.72%,五年以上9.90%;二级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年利率9.72%,三至五年(含五年)10.98%,五年以上11.16%;三级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年利率10.98%,三至五年(含五年)12.42%,五年以上12.60%。
(2)专项贷款利率。专项贷款除原有劳改劳教专项贷款外,增加了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等专项贷款,不分年限,年利率为10.98%。
(3)一般贷款划分为三个利率档次。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年利率10.98%,一至三年(含三年)12.24%,三至五年(含五年)13.86%,五年以上14.04%。
(4)技术改造贷款不分期限长短,年利率为10.98%。
二、原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放的经营性基建基金贷款分两段计息,即:1993年底以前的经营性基建基金贷款,根据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0〕第166号文件精神,贷款利率比照“拨改贷”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凡已计收的利息,其超过或低于“拨改贷”利息的部分,均不再退还或补收);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开发银行软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三、开发银行软、硬贷款,凡属于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收利息,每年9月20日为年度结息日;属于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季度结息日。
四、有关逾期和挪用贷款的加罚息制度,均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现行规定。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
| | | | 级 别 | 年 限 | 利 率 |
| | | |------------------------------------------------------|--------------------|------------|
| | | | |农业(含林业、化肥、农药原药、磷硫钾矿山)、水利、| 一至三年(含三年)| 8.64 |
| | | |一| |--------------------|------------|
| | | | |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原油开采、港口、盐 | 三至五年(含五年)| 9.72 |
| | |差|级| |--------------------|------------|
| |基| | |业项目贷款 | 五年以上 | 9.90 |
| | |别|--|--------------------------------------------------|--------------------|------------|
|硬| | | |电力、交通(不含港口)、铁道、邮电、民航、建材、 | 一至三年(含三年)| 9.72 |
| |本|贷|二| |--------------------|------------|
| | | | |森工和钢铁、有色两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贷款 | 三至五年(含五年)|10.98 |
| | |款|级| |--------------------|------------|
| |建| | | | 五年以上 |11.16 |
|贷| | |--|--------------------------------------------------|--------------------|------------|
| | | | |钢铁、有色、化工、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项目贷 | 一至三年(含三年)|10.98 |
| |设| |三| |--------------------|------------|
| | | | |款 | 三至五年(含五年)|12.42 |
| | | |级| |--------------------|------------|
| |贷| | | | 五年以上 |12.60 |
|款| |------|--------------------------------------------------|--------------------|------------|
| | |专 项|劳改劳教、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 | 不分年限 |10.98 |
| |款|贷 款|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贷款 | | |
----------------------------------------------------------------------------------------------------------
----------------------------------------------------------------------------------------------------------
| |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10.98 |
| | |一 般| |--------------------|------------|
| |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12.24 |
| | | |其他政策性项目贷款 |--------------------|------------|
| | | | | 三至五年(含五年)|13.86 |
| | |贷 款| |--------------------|------------|
| | | | | 五年以上 |14.04 |
| |--------------------------------------------------------------|--------------------|------------|
| |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 不分年限 |10.98 |
|--|--------------------------------------------------------------|--------------------|------------|
|软| 煤炭、农业、林业项目贷款 | 不分年限 | 4.68 |
|贷|--------------------------------------------------------------|--------------------|------------|
|款| 一般项目贷款 | 不分年限 | 5.94 |
----------------------------------------------------------------------------------------------------------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许可资格 1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人员资格 2 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质量管理 3 检查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
4 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5 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6 抽查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
7 抽查产品或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档案管理 8 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
9 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10 生产的相关记录是否建立并实施
11 监督检验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管理 12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场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3 生产现场的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和现场实际
14 部件、材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15 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16 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附件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单位安全管理 机构及制度 1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2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 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设备档案 4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5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6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人员档案 7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8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2——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锅炉 作业人员 1 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登记及检验标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3 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4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是否被堵塞
5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 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7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8 是否按规定装有相关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运行参数 9 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0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本体、阀门、管道状况 11 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12 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
水(介)质处理 13 是否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14 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其它 15 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等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3——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压力容器 作业人员 1 在岗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登记及检验标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 3 液位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4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5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 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7 铁路、汽车罐车等是否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8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有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
9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运行参数 10 液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1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符合
本体、阀门状况 12 是否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13 设备的本体是否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4——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电梯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记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装置 4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5 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6 防夹装置是否可靠
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是否有安全开关并灵敏可靠
维保情况 8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确认维保作业人员能否按合同及时抵达电梯使用地点
9 是否有维保记录
10 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5——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起重机械 作业人员 1 现场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安全装置 3 是否有制动、缓冲、防风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载荷、力矩、位置、幅度等相关限制器,制动器、限制器是否有效工作
4 运行警示铃、紧急制动、电源总开关是否有效
维保状况 5 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 维保记录中是否记载吊钩、钢丝绳、主要受力件的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6——客运索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客运索道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进站口是否设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是否按规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
4 吊篮、吊箱内是否有安全说明
安全装置 5 主要运行参数(速度、电流、电压)是否有指示信号,是否有脱索等故障报警指示信号
6 行程极限、超速、脱索等故障是否有报警信号
7 风力最大处是否设风向测速仪,是否在站房内设置风速指示装置,避雷装置是否齐全
8 站台、机房、控制室等是否按规定设置停车按钮
9 站房之间是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话,是否能保持通讯可靠;沿线是否可以及时通知乘客
应急救援 10 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启动
运行情况 11 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7——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大型游乐设施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上下线等安全标志
4 乘客乘坐处是否有必要的安全说明
安全装置 5 是否按规定配有有效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
6 座舱舱门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效的锁紧装置
运行情况 7 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8——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场(厂)内机动车辆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设备状况 3 车辆转向系统是否灵活
4 车辆及挂车是否有彼此独立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
5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6 易燃、易爆车辆是否备有消防器材,并喷有禁止烟火字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9——气瓶充装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气瓶充装 许可资格 1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 是否超范围充装
人员资格 3 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 质量体系中的主要责任人员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质量管理 5 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6 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
7 抽查充装活动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
8 抽查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资源条件 9 主要充装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10 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满足要求
11 是否有必要的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12 充装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率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气瓶管理 13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14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警示和充装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15 抽查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16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17 检查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救援预案 18 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无演练记录
19 是否按规定配备堵漏工具和人员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
受检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分管人员 联系电话
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大问 题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拒绝监督检验: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重大问 题 被检设备名称 型号 使用场所
□属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未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情况为: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受检单位意见: 受检单位分管人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联系电话:
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设备类别 □单位安全管理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 □游乐设施 □索道 □气瓶充装 □其他:
使用证(牌照)号或设备注册代码   设备出厂 编 号  
设备使用场所(位置)  
检查项目名称或编号 工作见证记录及发现问题
   
   



附件4: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5: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别 □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被 检 查单位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类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气瓶充装□其他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说明了来意,已出示了证件,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陪同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管理情况 □抽查设备安全状况 □其他
设备类别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场内机动车 游乐设施 索道
抽查数量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续页)
 
处理措施:□下达监察指令书 □实施查封 □实施扣押     □其他: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签 名:日 期: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记录员: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质监特令[ ]第 号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条

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二、分级监管规定
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以下因素决定:
(一)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设备级别或者参数;
(三)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
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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