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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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专指应用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手术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与应用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相适应的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妇科等专业诊疗科目。
(三)临床科室。
开展该技术的临床专业(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妇科等)应有10年以上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床位均不少于50张,各专业年手术量均不少于1000例,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手术室。
1.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手术间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必须有中心供气(如二氧化碳、氧气、压缩空气等)、中心吸引、多功能吊塔装置,温度和湿度调控设施。监护仪符合各临床专业要求。
2.具备外科手术所需麻醉设备。
3.有空气层流设施,有满足各临床专业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应用所需的其他设备。
(五)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各临床专业患者术后监护需要。
2.符合各临床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呼吸机,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适合各临床专业疾病诊断及处理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七)开展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的各临床专科各有至少2名具备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应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应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开展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的医疗团队应具有至少4名(心脏大血管外科应至少具有6名)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护士和(或)技师。
(一)人工智能辅助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或者妇产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熟练的内镜、胸腔镜或腹腔镜手术技术基础。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相关操作规范和各专业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的应用由2名以上具有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术后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人工智能辅助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明确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人工智能辅助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人工智能辅助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每年要接受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人员资质、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人工智能辅助治疗设备及手术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手术器材。
2.建立人工智能辅助治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人工智能辅助治疗相关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建立定期的人工智能辅助治疗系统检测、维护及使用登记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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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建城〔2 004〕105号

  2004年5月29日,四川省泸州市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3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6月8日,安徽省淮北市因煤气中硫化氢严重超标导致2人中毒死亡,全市停气。上述事故暴露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中还潜伏着严重隐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着检查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城市燃气涉及千家万户,必须确保绝对安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城镇燃气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当前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贯彻执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范,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各地要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铸铁管线、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加强对道路拓宽改造后与燃气管线有关的地段、燃气管线上部已改为停车厂或机动车经常通过的地段、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个别存在不安全隐患一时整改不了的地段,要派专人看守,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违章占压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拆除,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因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引发的恶性事故。

  三、要加强对城镇燃气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严格进行审查,确保供气质量和供气安全。气源生产企业和输配企业双方必须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城镇燃气气源生产企业,应完善检测手段和措施,提供符合国家有关燃气气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气源,保证供应。城镇燃气输配企业应对接收和供用的燃气质量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气源生产企业协商,同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城镇燃气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燃气企业要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工作,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的巡检抢修队伍,对燃气管线周围有地下空间的要重点巡视,严格遵守运行维护抢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各种燃气泄漏及意外情况下的抢修预案。保证24小时值班,接到报修后必须到场检修,未查明原因不得离开现场。要建立和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对燃气管网做到管清、管住、管好,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燃气管线安全评估制度,对运行多年、老化和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段必须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五、要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宣传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要对重大、特大燃气事故予以曝光。燃气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落实岗位责任。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燃气安全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各地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研究燃气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索新形势下燃气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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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85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民间艺术事业,加强对民间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以及《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的通知》(浙文社〔2005〕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艺术是指由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独特民间艺术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具体包括民间艺术造型艺术(民间艺术绘画、雕刻、刺绣、染织、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和民间艺术表演艺术(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两大类。
第三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对象为民间艺术工作、活动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突出民间艺术项目的乡镇(街道),可申报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
第四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的民间艺术项目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在本辖区范围内已经形成传统,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当地家喻户晓、喜闻乐见,坚持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并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并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得到社会公认,发展传承态势良好,后继有人。
(三)有较完整记载该项目的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创作生产成果等艺术档案。
(四)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场所。
(五)当地政府重视支持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制定了科学的规划,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第五条 根据民间艺术的特点,申报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除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民间造型艺术和民间表演艺术还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间造型艺术:
1. 该项目已经列入当地文化部门指导和辅导的业务范围;从事该项目并具有一定造诣、影响的带头人在4人以上。
2. 参加该项目创作、制作的队伍年均活动(含办班、传授等有关活动)50天以上;当地文化馆(文化站)抓该项目的辅导、培训活动年均25天以上。
3. 每年在当地举办该项目民间造型艺术展览(展销)活动;该项目的代表作品(产品)经常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展览或者展销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二)民间表演艺术:
1. 该项目已经列入当地文化部门指导和辅导的业务范围;建立一定数量的有关活动组织,拥有该项目表演团队2支以上。
2. 该项目群众参与面较广,拥有表演艺术骨干20人以上;经常参与该项目传授、学习的青少年80人以上。
3. 队伍年均活动(含传授或者培训、加工、排练等)20天以上;每年组织有关表演活动2次以上。
4. 该项目的主要队伍经常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的活动,并曾参加市级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第六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凡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市文化局。
(二)由市文化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的乡镇(街道)进行评估,提出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对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七条 荣获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称号的市本级乡镇(街道),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荣获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称号的其他乡镇(街道),由当地县(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每2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对已获得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称号的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当不符合本办法命名条件时,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为我市民间艺术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以及《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浙文社〔2005〕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艺术门类分为: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文学、绘画、书法、摄影、雕刻、刺绣、染织、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间艺术的人员(含民间职业艺术团体人员)。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不在评审范围。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有良好的艺术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民间艺术创作或民间艺术挖掘、整理、保护、研究、普及和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创作、研究和实践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作品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民间艺术表演或展示比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三次以上或有作品为省级以上或国外国立艺术馆收藏。
(三)在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编纂的民间艺术家辞典中有传略者。
(四)对我市某项民间艺术确有传承,造诣颇深,掌握或熟悉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并在该项民间艺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由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经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资格审查、业绩核实,经同级政府审核、盖章后上报市文化局。
(二)市文化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提出候选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嘉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长期收藏并适时展出。
(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在市级文化艺术展演比赛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中,享有与专业文化艺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七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家评审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嘉兴市民间艺术家为终身称号。
对荣获省、市级民间艺术家的市本级人员,由市政府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对荣获省、市级民间艺术家称号的县(市)人员,由当地县(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嘉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一)非客观因素完全停止民间艺术工作与活动;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伪造成果;
(三)严重丧失艺德;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不符合命名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