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203号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适应我国入世进程尽快完成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原《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国内外环境技术贸易的发展,有效地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经认定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和相关的药剂、材料。
第四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实行第三方认证,采取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岐视的原则。凡列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的产品,境内外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自愿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发布认定指南、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认定种类名录,规定认定标志的图形式样,指导并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七条 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机构应是被公认独立于供方和购买方的第三方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 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法人组织或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二) 符合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和具备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
(三) 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请认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 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 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 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 属于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中的产品;
(二) 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 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四)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认定种类名录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申请认定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三) 申请认定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
(四) 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名录及用户意见;
(五)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 申请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处罚的证明;
(七) 其它申报资料。
境外企业或代理商提交的申请书及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应在30日内审查申报材料,决定受理认定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认定申请通知。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组织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随机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或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向认定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查,对通过认定的产品签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认定的产品,认定机构应在30天向申请企业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认定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和标志。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认定证书号,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企业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90天,向认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认定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产品签发新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获证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 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 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定标志:
(一) 在暂停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 涂改、滥用认定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认定的环境保护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 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认定的产品,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获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达不到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或撤销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提出改进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认定机构投诉,认定机构应在30天内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科学、准确、真实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范围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认定和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不得向申请企业提出超出其工作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认定及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若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从事与认定相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
(一) 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但认定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 对检查、检测或暂停、撤销认定证书有异议;
(三) 认定机构、检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
(四) 认定工作违章收费;
(五) 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三十一条 认定机构应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计价格1610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为保障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8]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8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所属1万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将改革逐步扩大到部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绝大多数中央预算部门在本级推行了公务卡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现金支出。但是,改革仍存在进展不平衡以及一些过渡性措施有待规范和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总结改革经验,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继续扩大改革的单位级次和范围,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目标;扩大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减少单位现金使用,2009年要将公务卡改革推进到所有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并积极向下延伸;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现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二、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除外);在京中央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个采购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一)计算方法。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年终结余资金)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数额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年度终了时,应当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编报用款计划。
(二)报送及确认方式。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报送及确认方式比照一般预算资金操作。其中,《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1)随同一般预算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报送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单独发文报送财政部。
(三)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与一般预算资金相同,即:下一年度1至3月将年终结余资金按规定比例下达。若下达的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一级预算单位可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四、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建议表》)和《*****(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明细建议表》)备案,并根据备案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
(二)2009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一下”范围划分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
(三)从2009年起,中央部门报送范围划分建议表时,《汇总建议表》以纸质和电子方式(软盘)报送,《明细建议表》以电子方式(软盘)报送。
(四)收到按部门预算数编报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国库司商部门预算管理司)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文号的文件形式批复。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调整预算文件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调整预算文件未规定支付方式的,应在编报该项资金用款计划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方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查备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不按规定时间编报的,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批复部门用款计划。
(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中央部门积极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范围划分数据的上报、汇总、审核和批复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提高范围划分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有新增基层预算单位的中央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新增单位代理银行选择、软件安装、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四)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以及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企业通过软件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170935.xls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291005.xls
3.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355611.xls
4.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36986.xls
5.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85382.doc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