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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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财政局《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依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派驻外地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彩票资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专项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有关实施办法;研究、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审定本级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组织征收或委托部门(单位)征收非税收入;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办理非税收入银行结算和资金汇缴;监督检查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等事项,依法查处关于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其收入收缴严格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支出由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市直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和收入筹集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的规定审批。执收单位以省财政厅和物价局鄂财综发[2005]35号文件公布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的规定设立。执收单位以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05)4号文件公布的《2004年政府性基金目录》为准。
  (三)罚没收入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没收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按照咸财综发[2006]193号《关于加强没收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通知》执行。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或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置和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如有调整,按照当年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公布的目录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改变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 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形式。
  (一)委托征收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委托部门(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对委托单位制发《市直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受委托部门(单位)据以履行征收职责。
  财政部门委托部门(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有:随税的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它非税收入。
  各受托征收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按照法规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编报本部门非税收入年度决算。
  (二)直接征收是指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征收非税收入。其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行文确定。
  第九条 直接征收或委托征收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杜绝非税收入流失。
  第十条 非税收入归集实行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收缴是指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即执收单位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收款。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出具《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当场收款后,在规定期限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先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足额缴入市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市工行、市农行、市建行、市中行、咸安区联社潜山信用社各设一个“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按照方便快捷、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市直城区共设10个代收网点,具体办理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代理银行应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费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义务人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一律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
  第十四条 凡按市政府规定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一律不得擅自退出。窗口单位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核发。
  第十五条 各项依法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滞压、挪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鄂财综[2006]42号)及相关规定,负责市直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各种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经市直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四)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上述票据以外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各种财政票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
  第十九条 实行省相关部门垂直发放、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行地方政府登记备案制度。即垂直领购的票据,必须报经市直财政部门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条 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缴费义务人有权拒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确保非税收入足额征缴。
  (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细则》(鄂财综[2002]33号)建立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票据等审核稽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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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转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择优支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管理工作做得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二)倾斜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单位)以及县级以上科协所属单位的科研、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地方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省级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科研单位或地方科协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填报《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并按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等支持的,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对配套资金的数额、形式和支持内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证明。

    (三)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财政部负责对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市)项目执行情况,并在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或暂停核批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在项目申报书中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五)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属地: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项目申报书》说明
一、《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
2.“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负责人”:同上。
2.“项目单位”:同上。
3.“现有固定资产总值”、“仪器设备总值”: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用于研究、科普宣传等仪器设备的原值。
4.“现有房屋总面积”、“办公用房面积”: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房屋和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5.“项目类型”: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在所属选项后的“□”中划“√”。
6.“项目总预算”: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配套资金数额。
7.“项目概况”:简要填写项目申请单位工作现状,项目主要申请理由、实施内容、预期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预算情况。
8.“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的目标,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标准、使用功能及效果指标,设备购置的数量、性能及效用指标等。
9.“项目阶段性绩效目标”:申请专项资金金额较大、项目内容较复杂的,应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填写项目的分阶段绩效目标。
10.“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
11.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支出预算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标准及合理的市场价格等测算编制。
四、《项目申报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用9号信封封装。
五、《项目申报书》报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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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单位 |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现有职工总数 | 人|其中:科研人员 | 人|
|--------|------|---------|------|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
| 现有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项目类型 |1.仪器设备购置□ 2.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
|--------|-----------------------|
| | | 其中:申请中央 | |
| 项目总预算 | 万元| | 万元|
| | | 财政拨款| |
|--------------------------------|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二、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
|--------------------------------|
|项| |
|目| |
|绩| |
|效| |
|目| |
|标|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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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阶段预算|其中:中央财| |
|项|实施阶段|年度|目标内容|(万元)| 政补助 | 时间(月) |
|目| | | | | (万元)| |
|阶|----|--|----|----|------|-------|
|段|第一阶段| | | | | |
|性|----|--|----|----|------|-------|
|绩|第二阶段| | | | | |
|效|----|--|----|----|------|-------|
|目|第三阶段| | | | | |
|标|----|--|----|----|------|-------|
| | …… | | | | | |
|----------------------------------|
|三、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 |
|----------------------------------|
| 采购方式:1.政府联合集中采购 2.部门组织采购 3.单位分散采购|
|----------------------------------|
| | |单 价| 金额 | 采购 |
| 采购内容 |数 量| | | |
| | |(元)|(万元)|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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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及其维权方法

章建国


  一、古今环境对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现代文明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很多东西要比古代先进得多。唯独环境,与古代相比,各国都毫无例外的在退步。古代环境优美有其客观的因素,就是人口总量要小得多。但是,主观上,古代人更与自然亲近,与自然和谐共处。我们不能重现古代的环境原貌,但是,从古代骚人墨客的诗文中尚能感知古代的环境优美。例如:汉武大帝的诗句:“泛楼船兮济汾河,横中流兮扬素波。”描写的就是山西汾fén河水清的样子。今天去过汾河的人应当了解汾河的水质。
  唐朝的王勃在他的《滕王阁序》中是这样描写赣江的:“潦(lǎo)水尽而寒潭清,烟光凝(níng)而暮山紫。”“落霞与孤骛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可是今日的赣江又是如何呢?
  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范仲淹在《岳阳楼记》对四大淡水湖之一的洞庭湖有较为详尽的描绘:“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长烟一空,皓月千里,浮光跃金,静影沉璧,”这样美轮美奂的洞庭湖风姿怎能不令人神往;一睹其风采定会心旷神怡。可惜,今天我们所能见的只是富营养的洞庭湖。
  昆明大观楼长联写的滇池是:“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ZE),喜茫茫空阔无边。四围香稻,万顷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杨柳。”可是,今天的滇池却呈异常营养征兆,水色暗黄绿,内湖有机、有害污染严重,污染较快,氮、磷、重金属及砷大量沉积于湖底,致使底质污染严重,导致鱼类产卵、孵化场地的生态环境破坏、并加之过度捕捞和鱼类种群间相互作用等因素影响,使滇池鱼类种群发生巨大变化,土著鱼种仅存4种、土著鱼种濒于灭绝,如肉嫩味美的金线鱼现己灭绝。现在,滇池的水体呈现绿色,在海埂公园,站在滇池边上,会有鱼腥味飘来。
  东晋的王羲之、谢安等四十一人三月三在兰亭这个地方休禊事,将酒碗放在小溪中漂,飘到谁的面前,谁就赋诗,赋诗不能就喝酒。这样的地方,现在恐怕难以找到了。由此可知,如果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不可能持续发展,那样的经济发展对人类也是有害无益的。
  二、我国环境立法的背景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现状。
  1、我国环境立法的背景及现状
  立法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接手的是百年战争后满目疮痍的烂摊子,特别是八年抗战和三年国内战争以后,国民经济经济濒于崩溃,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全国人民都感受到经济的巨大压力,加之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全国人民不得不千方百计、争分夺秒地加快各项建设。而那时,整个世界的环境意识都不是很强,如果中国在那时将环保作为治国第一要务,是过于奢侈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整个经济的发展还是快速的,除去大跃进几年外,基本上也是和谐的。
  说实话,如果没有建国之初二十多年的大工业发展,中国是很难立足于世界之林的。改革开放也就没有最起码的工业基础,更不会有改革开放后的大发展。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非常特出,此时,西方国家已经进入大力治理环境污染阶段。我国应当借鉴西方的经验,避免重蹈西方发展、污染、治理的覆辙。但是,当时中国国内出现两种相反的声音,直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才得以出台。由于是两种声音博弈的结果,《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的力度过小,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

  立法现状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
  (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条例等。
  (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而这些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据报道,中国的入侵物种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种的50% 。但针对此种危害性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
  环境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
  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建立和强化了环境管理专门机构—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部门分工缺乏合作。例如: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又如:经济手段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2、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现状
  发达国家及国际环境立法中主要运用市场机制。美国环境法是成功运用经济手段的立法。纵览美国环境立法,其特点之一就是利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树立环保意识,例如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确定企业每年排污总量,根据每1个企业排放量多少来计点,要求排污多的公司通过买指标的方法来维持排放量。这不是简单的有钱就可以排污,而是通过分段计算的方法,如果排污达到一定比例,其交付的费用将迫使企业关闭。
  美国在环境立法中还注重运用环境税收、环境保护基金政策。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责任基金。继美国之后,许多西方国家也纷纷开始在环境立法中拟定经济手段,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
  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是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在经济上提高违法成本,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永远剥夺其开办类似企业资格,而且还会判以重刑。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执行力度,使得发达国家在经过环境灾难以后,渐次步入与环境和谐共处的层次。
三、环境污染的类型。
1危险化学品污染
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据目前认知的已经上百种,仅主要的就达六十余种。
1979年9月7日下午1时55分,某电化厂液态氯气工段充装液态氯气时发生粉碎性爆炸,一声巨响,钢片横飞,烟雾弥漫,气浪引起连锁爆炸,共泄漏氯气10.2吨。氯气随风飘荡,波及范围达7.35平方公里。造成1208人中毒,死亡59人。
2、水环境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005年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污染事件发生后,吉林省有关部门迅速封堵了事故污染物排放口;加大丰满水电站的放流量,尽快稀释污染物;实施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应急措施,组织环保、水利、化工专家参与污染防控;沿江设置多个监测点位,增加监测频次,有关部门随时沟通监测信息,协调做好流域防控工作。 2005年11月13日16时30分开始,环保部门对吉化公司东10号线周围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断面白旗、松江大桥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断面等水环境进行监测。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松花江九站断面本类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从三次监测结果分析,污染逐渐减轻,但右岸仍超标100倍,左岸超标10倍以上。松花江白旗断面只检出苯和硝基苯,其中苯超标108倍,硝基苯未超标。随着水体流动,污染带向下转移。
  本次事故造成巨大损失,国家领导人不得不向邻国俄罗斯表示歉意。
  3、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和工业废渣。如果处置不当,将给环境带来极大的污染,其污染的危害性很多,包括破坏地表植被,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浪费资源和能源以及危害人体健康。
  2004年9月,江苏省东台市环保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了一起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恶性中毒事故。 9月上旬的一天中午,位于东台市溱东镇鲍庄河上的一条行船,突然发现附近的姜堰河中心像开了锅似的,不断冒出大量气泡,冒出的气泡最高处竟达20多厘米。这一奇特的现象发生后,一传十,十传百,很快传遍了十里八乡。附近一些迷信的村民听说后,纷纷把冒着气泡的河水当作“神水”,争先恐后舀回去准备喝。 东台市环保局12369值班电话接到公安110转来的电话后,迅速调集市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火速赶赴现场。环保、公安人员做好周围群众疏导工作,及时组织专人对冒出气泡的河段进行打捞,打捞出了10多蛇皮袋的不明物质。环保及公安部门人员现场初步分析判断,有人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悄悄丢弃在河流中,导致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溶水后挥发,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溱东派出所马上通过有线广播,向附近村民进行了广泛宣传,让村民千万不要到冒气泡的河里舀水喝,以免发生意外中毒的恶性事故。 10多袋工业固体废物打捞上岸后,东台市环境监测站立即对这些固废进行了化验分析认定这些固体废物含有大量氟化物、硫化物、氨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喝了受该物质污染的水,将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东台消除一起恶性中毒事故隐患.
4、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一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足够的浓度,持续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
  目前已经发现100多种大气污染物,基本呈气溶胶状态或气体状态。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以及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
5、环境噪音污染
  噪音是指振动频率和强度都不同的各种声音杂乱地组合而产生的声音。听起来不悦耳、不和谐、令人烦躁。主要有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和生活噪音。噪音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损害听力,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影响睡眠, 造成疲倦。 妨碍人们学习、工作和休息并使人产生不舒适感觉。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
6、放射性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