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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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紧紧围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制订标准规范,完善考评体系,突出典型引路,注重政策引导,为冶金、机械等行业的企业在三年内实现达标打好基础、开好局,提高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

一、抓好规章标准制修订工作,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奠定基础

1.制订重点行业规章,做到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制订《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启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订工作。

2.制修订行业安全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际领先的目标,不断提高安全标准中有关技术要求。年内完成《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冶金煤气管道用水封式排水器技术规范》、《冶金煤气柜安全规程》、《水泥工厂预热器安全操作规程》等4个标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高温金属液体吊运安全规程》、《氧化铝安全规程》、《电解铝安全规程》、《水泥煤粉系统制备安全规程》、《企业班组安全管理规范》等6个安全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展《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等4个标准的修订工作。

3.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发布17项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企业、监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以提高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完成冶金焦化、烧结球团、冶金煤气、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水泥、造纸、棉纺、白酒、啤酒、乳业、烟草、商业、炼铁、炼钢和机械制造企业等17项评定标准的修订和发布工作。

4.突出重点领域,年内完成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评定标准的制订。突出数量多和危险性大的重点门类企业,充分依靠大型企业的技术优势,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铜铅锌镍等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平板玻璃、家具、食品、现代物流商贸等重点行业企业评定标准的制订工作。

5.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评定标准的全面覆盖。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评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防止出现评定标准不统一和达标企业水平明显差异的现象。对于尚无评定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企业的评定标准。

二、抓好考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条件

6.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考评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三年完成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目标,认真分析各行业企业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发挥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的作用,研究提出标准化考评单位的条件,合理确定不同等级的考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7.完善考评工作程序,提高考评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严格咨询、自评、考评、核准、公告、发牌等流程,加强对考评单位的管理,规范安全达标考评工作,严把考评质量关,加快达标创建工作。

三、抓好示范地区和典型企业的创建,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经验

8.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制订标准化工作方案。为实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机械等行业的企业三年实现达标的总体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制订发布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导意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摸清本地有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制定所有企业三年实现达标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和工作保障措施。

9.建立标准化创建活动示范地区,积累创建工作经验。全国确定2至4个示范地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分别选择1至2个示范区,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破解推进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探索和推广在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开展达标升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10.树立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引领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打造安全生产国际一流企业的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冶金、机械等行业的每个行业抓2至4家大型企业,作为一级标准化企业的典型。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在每个行业选择1至3家典型企业,树立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的标杆和样板。大力推动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提高达标水平。

11.开展达标经验交流,推动全面开展标准化工作。组织召开不同形式、层次、行业和区域的标准化现场交流会、专题座谈会,交流经验,分析情况,提出对策,分类指导,推动各地区、各企业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四、加强政策措施研究,加大工作力度,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保障

12.加强立法配套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力争将具体要求法定化,将企业达标列入“十二五”规划的考核指标中,使这项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3.加强内部工作整合,形成监管系统合力。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协调组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安全许可、日常监管执法、风险抵押金缴纳、评优评先、奖惩考核、事故处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安全监管的整体作用。

1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来抓。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出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措施,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项目立项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名牌申报、股份制改造和申报上市、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贷信用等级、劳模评选等挂钩。

15.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专门的机构、专职人员,抓好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的人员要集中力量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带动其他各项工作。把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6.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等要求,继续深化冶金煤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抓住生产工艺、吊运及车辆运输等重点环节,开展冶金、有色、机械铸造等行业高温金属液体专项治理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7.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三同时”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0〕107号)的落实情况。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逾期没有整改的,一律不能通过标准化考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编制钢铁、水泥、机械、纺织、卷烟、造纸和白酒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规范编写的格式、内容和要点。不断完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程序,区别不同规模、危险程度的建设项目,采取编制报告、填写报表等办法,实行分类监管,提高效率。

18.强化事故督导,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加大对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约谈力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在一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较大事故地区的地方政府、责任企业进行约谈,通过事故教训推动责任落实。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备案制度,督导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结案和及时备案,切实做到“四不放过”。

19.推动科技兴安,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要求,督促各有关企业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和安全型煤气管道排水器等。组织开发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适用及实际需要安全生产技术的调研,提出一批需要开展重点攻关的项目和可以推广的技术装备。

六、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20.围绕重点工作,加大评定标准宣贯力度。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宣贯作为今年培训工作的重点,选择重点行业和领域,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评定标准的宣贯培训材料,在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考评单位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贯工作,以评定标准的宣贯促进标准化创建工作。

21.有效开展专业培训,提高监管工作能力。通过视频讲座、专家介绍、业务培训班、业务交流和交叉检查等方式,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升现场监管执法水平,逐步建成一支廉洁、高效和与监管任务基本适应的监管队伍。

22.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通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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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巩固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维护和促进北部湾的稳定和发展,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和公平合理地解决划分北部湾问题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和国际实践,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二、在本协定中,“北部湾”系指北面为中国和越南两国陆地领土海岸、东面为中国雷州半岛和海南岛海岸、西面为越南大陆海岸所环抱的半封闭海湾,其南部界限是自地理坐标为北纬18度30分19秒、东经108度41分17秒的中国海南岛莺歌嘴最外缘突出点经越南昏果岛至越南海岸上地理坐标为北纬16度57分40秒、东经107度08分42秒的一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缔约双方确定,上述区域构成本协定的划界范围。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下21个界点以直线顺次连接确定,其地理坐标如下:
第1界点 北纬21度28分12.5秒,东经108度06分04.3秒;
第2界点 北纬21度28分01.7秒,东经108度06分01.6秒;
第3界点 北纬21度27分50.1秒,东经108度05分57.7秒;
第4界点 北纬21度27分39.5秒,东经108度05分51.5秒;
第5界点 北纬21度27分28.2秒,东经108度05分39.9秒;
第6界点 北纬21度27分23.1秒,东经108度05分38.8秒;
第7界点 北纬21度27分08.2秒,东经108度05分43.7秒;
第8界点 北纬21度16分32秒,东经108度08分05秒;
第9界点 北纬21度12分35秒,东经108度12分31秒;
第10界点 北纬20度24分05秒,东经108度22分45秒;
第11界点 北纬19度57分33秒,东经107度55分47秒;
第12界点 北纬19度39分33秒,东经107度31分40秒;
第13界点 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21分00秒;
第14界点 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12分43秒;
第15界点 北纬19度16分04秒,东经107度11分23秒;
第16界点 北纬19度12分55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
第17界点 北纬18度42分52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
第18界点 北纬18度13分49秒,东经107度34分00秒;
第19界点 北纬18度07分08秒,东经107度37分34秒;
第20界点 北纬18度04分13秒,东经107度39分09秒;
第21界点 北纬17度47分00秒,东经107度58分00秒。
第三条
一、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9界点的分界线是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
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三、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任何地形变化不改变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7界点的两国领海分界线。
第四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界点至第21界点的分界线是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第五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7界点的两国领海分界线用黑线标绘在缔约双方于二○○○年共同测制的比例尺为一万分之一的北仑河口专题地图上,第7界点至第21界点的两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用黑线标绘在由缔约双方于二○○○年共同测制的比例尺为五十万分之一的北部湾全图上。上述分界线均为大地线。
上述北仑河口专题地图和北部湾全图为本协定的附图。上述地图采用ITRF-96坐标系。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各界点的地理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本协定所规定的分界线标绘在本协定附图上,仅用于说明的目的。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相互尊重按照本协定所确定的两国各自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七条
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两国在北部湾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合作事项进行协商。
第九条
两国根据本协定对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的划定对缔约各方有关海洋法方面国际法规则的立场不造成任何影响或妨害。
第十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河内互换。
本协定于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唐家璇 阮怡年
(签 字) (签 字)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9〕26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规范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公园内自然环境、地质遗迹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公园各园区保护、建设、规划、经营、管理,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三条 地质公园由腾格里园区(月亮湖景区、敖伦布拉格峡谷景区、通湖景区)、巴丹吉林园区(巴丹吉林沙漠景区、额日布盖峡谷景区、海森楚鲁风蚀地貌景区、曼德拉山岩画景区)、居延园区(黑城文化遗存景区、胡杨林景区、居延海景区)3个园区(10个景区)组成。
  第四条 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对地质公园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的管理体制。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是地质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管理局)是地质公园的业务主管部门。地质公园各地区管理分局是地质公园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地质公园管理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地质公园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保护地质公园内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其它景物的保护与管理。
  (二)负责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价、监测,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四)组织开展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防止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被破坏或污染。
  (五)制定地质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在地质公园内从事的各项活动。监督在地质公园内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察、学术交流、旅游开发和影视外景拍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六)开展科研、科普教育活动,挖掘地质公园科学内涵,加强地质公园地学导游人员的培训,提升旅游品位。
  第七条 地质公园管理局应配备必要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做好地质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分为核心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发展控制区、缓冲区。地质公园的范围界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中国国家地质公园界线,由盟行政公署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碑石、标识和界标。
  第九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地质构造。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花岗岩风蚀地貌、沙漠绿洲、沙漠湖泊、戈壁地貌、峡谷地貌等地质景观。
  (四)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它地质遗迹。
  第十条 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地质遗迹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向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方案》经组织专家组论证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地质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地质公园名称、园区名称,景区、景点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地质公园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地质公园及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地质公园管理局和各景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地质公园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业务档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向地质公园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地质公园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开展体育赛事等应当事先向地质公园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公园管理局提交副本存档。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地质公园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机构和修筑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从事砍伐、狩猎、采集标本和化石。
  (三)采矿、探矿、挖沙、取土、采石、葬坟等对地质遗迹造成损害和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地质公园管理局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别编制各园区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盟行政公署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经批准的园区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建设《方案》应事先报地质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地质公园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 在地质公园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地质公园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地质公园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的。
  (二)侵占地质公园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
  (三)破坏、污染或以其它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
  (五)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和标识系统的。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地质公园内违反本办法,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沙漠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