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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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08]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和2008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09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二、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从3.15%调整为2.8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72

上年结转
3.15
2.88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32
4.05

五年以上
4.86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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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 4 号


《黑河市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1月4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孙洪志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黑河市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加水利建设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和“谁受益,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凡受益于水利建设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水利建设筹集资金的义务。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已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防洪资金和水资源费。
第四条 条级财政部门在当年可用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第五条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 4 5%和农业发展专项基金地方自筹资金的一部分做为水利专项基金。
第六条 未治理小流域内“五荒”拍卖回收资金的30%。
第七条 国有或集体所有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等产权改造回收的资金。
第八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的80%。
第九条 灌溉水费、堤防维护费、河道采砂费的10%。
第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区群众以资代劳和受益耕地每亩每年提取1——2元的资金。
第十一条 向非农业建设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和排灌面积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补偿费。

第三章基金的征收
第十二条 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防洪资金、水资源费、灌溉水费、堤防梁护费、河道采砂费及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等均由水利部门按现有征收规定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和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水利建设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区群众以资代劳资金和受益耕地提取的资金,由村收取后纳入县或乡水利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未治理小流域内“五荒”拍卖资金由县、乡、村按规定征收后纳入县或乡水利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产权改造回收的资金,由县、乡、村按规定征收后纳入县或乡水利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水利设施和排灌面积补偿费分别由各级土地、水利部门收取,然后交同级财政纳入专户。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本市、县(市)区的重点水利建设;
1、国家、省补助的水利工程;
2、主要江河和重点河流的防洪工程;
3、大中型灌区、涝区配套工程;
4、城镇供水、改水工程;
5、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
第二十条 乡(镇)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1、中小型防洪除涝工程;
2、小型农田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
3、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水利工程不同经济性质类型,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投入方式。对经济效益好的、有回收能力的项目实行有偿投入;对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项目实行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年度计划,由各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计划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建成后由同级计委牵头,会同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实行统一规则,分级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专项基金按当地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 级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朝政办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市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组织结构,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
市辖7个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设1名新闻发言人,统一纳入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体系进行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一名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市政府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发言人由各单位主管宣传的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任何新闻的对外发布,同时各单位确定一位科级干部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各县(市)区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县(市)区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社会舆论热点,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发布内容
(一)市政府制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公益项目;
(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事件;
(七)市政府举办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发布方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年初与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
(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特殊事件发生,随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临时新闻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随时申请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约请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四)网络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对外宣传需要,通过省、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
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在市内外(含境外)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由该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市政府新闻办的安排,由其新闻发言人进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审定、邀请新闻媒体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审批办法
新闻发布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部门牵头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五、实施时间
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于2005年1月起开始运行。

附: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1、市政府组织部门(34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局、信息产业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含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产局、水利局、农村经济委员会、林业局、畜牧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含外事办)、商业和粮食局、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含经委)、体育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
2、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5家):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广电局。
二、县(市)区政府
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朝阳县、喀左县、双塔区、龙城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注:请首批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电话:2638490
传真:2915594
联系人:谢长兴 张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