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各类项目评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是指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和利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土地交易等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评审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我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范围。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1.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 公益性项目;
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4.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 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1. 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 财政性各类专项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 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各种融资(含国债转贷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投资的项目;
5. 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6. 政府投资为主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书(表)、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的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
1. 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编制与评审;
2. 市政府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
3. 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或评审(含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评审);
4.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评审;
5.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评审机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专业评审人员;
(三)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
(六)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委托单位或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由评审机构向委托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经项目单位反馈,评审机构复核后,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八)财政投资评审。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要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但对重大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复审制度,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需经评审的项目,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项目结果进行抽检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评审单位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具体实施细则由评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对本级政府投资评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国资、侨务、外专、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院校)、税务、工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国 务 院 侨 办
中 科 院
国 家 外 专 局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
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围绕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界定条件参见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
3、增强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引进方式。要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也要大力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要发挥顶尖人才集聚效应,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才团队。对暂时无法回国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鼓励他们通过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各种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做到不求所在,但求所用。
4、研究实施战略性顶尖人才专项引进计划。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战略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世界级的顶尖人才。对高层次留学人才中极少数国家急需的处于国际科技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等世界级顶尖人才,要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重点引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积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造良好条件
5、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每年在国内全时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在九个月以上。
6、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由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由国内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7、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基地建设要特别重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基金要面向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平等开放,鼓励和支持他们公开、公平、公正地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各地区、部门要积极营造宽松良好的科研环境,在高层次留学人才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优秀、国内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资助专项经费。
8、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回国工作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9、要充分发挥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在高起点上出成果、出效益。积极鼓励并推荐高层次留学人才将其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参评国家和省级有关科技奖项。回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0、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11、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要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配备专门人员,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在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发挥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导作用,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资助等方面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的新途径。
12、依法保护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将在国内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他们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高层次留学人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分成,经与单位协商同意,可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获得奖励。
13、妥善安排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参加高中升学考试和高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14、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积极为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入出境及居留便利
15、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随任家属在我驻外使领馆办妥“Z”字签证来华后,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长期多次“F”字签证。上述人员须提交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等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等证明文件。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6、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人事部出具的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7、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时的国际旅费、仪器设备托运费及安家费等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18、已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9、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后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0、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再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提供支持。
四、加强对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22、要突出工作重点,把工作重点放在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上。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方面有所突破。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积极弘扬高层次留学人才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要积极营造高层次留学人才愿意回国、乐意回国、学成回国、带头回国的良好环境。
23、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工作站等,要把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全方位搞好各种服务。要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信息库,及时公布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领域、行业,增强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高层次留学人才与国内单位合作牵线搭桥。
24、各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驻外机构要高度重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吸引工作,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对熟悉国际市场运作,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具有特定专业技能的紧缺急需人才,要重点了解联系并及时向国内推荐。
25、各类留学人员团体、留学人员联谊会等要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高层次留学人才建立重点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