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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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夏季到来,我国进入了高温、强降水、雷击、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高发期;此时正值端午节、六一儿童节和暑假等节假日,是广大师生集体外出旅游、夏令营、游乐、疗养活动的高峰期,也是中小学生意外事故,尤其是溺水、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要切实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做细、做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尤其要教育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不要下江(河)、池塘戏水玩耍。要进一步与社区、村委会、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上下学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江(河)、池塘边设警示性标识。大力推行学生放学路队制,通过聘请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等方式,严防学生上下学时发生溺水事故。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重大灾害。遇到重大险情或接到有关部门重大气象、地质灾害预警后,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课时间、提前放假或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上课。要避免学生在上下学路上被洪水围困或冲走,避免抗灾能力较差的山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因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等灾害导致师生伤亡。

三、切实保障学生集体活动时的交通安全。针对假期学生集中返家、集体出行较多这一特殊时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黑校车进行集中整治。要教育学生离校返家、假期出游时拒绝搭乘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和报废车辆。对交通运力比较困难的贫困山区,要争取政府的支持,统一为寄宿学生临时租用优秀驾驶员驾驶的安全车辆返家。

四、严格防控校园伤害事件。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检查工作,治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与有关部门一起完善学校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基础安全设施;推行校园周边“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三见制度,加强学校门卫管理,落实校园、学生宿舍值班巡逻制度,严防外来人员对师生的伤害。及时化解校园内部矛盾,慎重处理学生违规行为,防止因处理问题不当而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或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

五、持续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我部发放到各地的安全教育图书、安全知识挂图、安全教育光盘和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基础教育一司栏目免费下载的安全教育资源,在广大师生中普及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并针对暴雨、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组织师生有效开展专门的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与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其事故灾难应对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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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
根据我行开展国际业务的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
一、为保障我行外汇资金安全,明确行内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对外签字权限,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行对外业务往来及内部审批程序,应按国家现行外汇、外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分为:单签签字人(Single Signature)、甲级签字人(Class A)和乙级签字人(Class B),其中行长、副行长、国际金融局局长为单签;各有关业务局局长和第一副局长(或负责外资工作的局级领导)、国际金融局副局长、主管外汇业务处处长、副处长为甲级;国际金融局承办涉外函电业务的处以下有权签字人为乙级,名单见附件。
四、我行与各代理行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文件,应按本办法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其签字授权如下:
1.凡以国家开发银行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合约、合同、证券或其它与财物的交付或转移有关之一切文件,由单签签字人一人签署为有效;
与上述文件有关的函件,由单签签字人一人签署,或由有权签字人二人会签为有效(其中一人须为甲级签字人)。
2.凡属汇票、本票、信汇委托书、信用证、保函、支付委托书、借记和贷记通知书、远期汇票的承兑和背书及其它业务往来函件,每笔业务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或等值其它货币,由凭证或函件签署机构的有权签字人二人会签有效,其中一人须为甲级有权签字人员;每笔业务金额超过五十万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由凭证签署机构甲级有权签字人二人会签,或以副行长以上单签签字人签署为有效。
3.凡属于上述业务往来的函件和查询、查复、回单等,由凭证或函件的签署机构任何有权签字人员一人签字均为有效。
4.甲、乙级签字人均只能签署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文件。
5.各业务局遇有涉外的所有票据、提单、信用证、担保函、贷款协议、承诺函、以及涉及资金支付、转移、有价证券支付的一切支付工具的使用时,按规定的程序经行领导批准后,由业务局有权签字人一人与国际金融局甲级签字人一人共签,方为有效。
五、有权签字人名单的变更,以本行单签签字人签署的函件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有权签字人名单(共38人)
单签签字人(6人):
行 长:姚振炎;
副行长:屠由瑞,周道炯,刘明康,姚中民;
国际金融局局长:王紫云。
甲级签字人(28人):
国际金融局:俞小平,张续超,寇日明,陈有安,鲁庆成,
王革凡,李东红,刘晓晶,刘剑青,杨逢定;
煤炭石油局:沈德琛,戴必清;
电 力 局:吴敬儒,曾 念;
交 通 局:叶 汇,梅家祥;
原 材 料局:胡采棋,刘家林;
机电轻纺局:叶佛容,王如燧;
农 业 局:刘峻明,高立础;
林业森工局:颜士中,党 彤;
技 改 局:王泽民,徐企颖;
外 事 局:刘文芳,张 娴。
乙级签字人(4人):
国际金融局:韩德平,孟 涛,崔华伟,王 原。


劳动部办公厅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你局《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又宣告无罪且有错误的职工工资处理的请示》(〔94〕管道劳便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我们认为,你局李宪文、杨国新的情况符合文中第二条精神,即:“……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
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处分而定。……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因此,你局对李、杨二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99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