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48:00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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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7〕179号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389号,见附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

  一、储存单位备案前期条件

  (一)下载、填写《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并报送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局;

  (二)储存单位备齐备案材料,送区(县级市)安监局,区(县级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并认真填写核查表。

  二、储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八)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十)储存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数码相片,4R,彩色光面);

  (十二)储存场所防雷检测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三)2002年3月15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还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核查

  储存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储存安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和现场进行核查。

  四、备案审查期限

  (一)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告知书》上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二)自作出颁发《告知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储存单位领取《告知书》。

  五、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室(越华路185号7楼);

  (二)查询电话:836471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四处);

  (三)查询网站:http://www.gzajj.gov.cn;

  (四)投诉举报:电话:83125201,电子邮箱:gzaj4@gz.gov.cn。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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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888000(24小时接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负责接受和办理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为《试行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21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受理中心转来的举报后,应按各自职责尽快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安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应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涉及的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举报人直接向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由首接部门直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通报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估机构,对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分类,为开展举报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评估机构应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分类及举报奖励定级工作,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评估机构的组成:
(一)本部门的有关人员;
(二)相关中介组织人员;
(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县(区)评估机构、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评估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由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下月5日前按要求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评估机构初评定级,统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以确保本市范围内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等级评估、举报奖励标准的基本平衡和一致。重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市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定级。
第十二条 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每月评审一次。每月中旬对上月的举报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在当月的25日前颁发奖励金。
第十三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资格。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


(1988年1月1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贵州省的实际情况,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
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98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