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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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政府网站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主导政府网站“展示曲靖、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定位,开展好以政府网站为平台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以政务公开、为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以及部分中央、省属驻曲单位的网站。

二、考核方式和结果评定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采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相应栏目的方式,开展公众网上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级别:85分以上为A级,84—60分(含)为B级,60分以下为C级。按照公众评议占20%、专家评议占20%、考核小组考核占60%的比例确定最终得分和级别。

部门网站考核按有无行政审批事项分别进行排序,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含)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公众评议占20%、专家评议占20%、考核小组考核占60%的比例确定最终得分和等次。没有行政审批事项部门的最终得分按照实际得分乘1.24计算。

三、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考核内容及记分方法

考核实行累分制,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网站具备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项定位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基本分,符合加减分条件的相应加减分。但每项最低得分不能低于0分,最高得分不能超过100分。每项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即为该考核项得分。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网上服务(权重40%)

主要考核政府部门网站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每个领域服务的宽度(涵盖的广度)和服务的深度(质量)。

1.1办事指南。提供本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时限、承办科室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且内容全面,描述准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48小时内在网站上予以更新公布。缺少一项扣4分,信息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每项扣2分。

1.2表单下载。提供全部办理事项所需表单下载。缺少一项扣3分,表单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

1.3网上办理。实现审批事项在线全程办理或网上、网下办理相结合,每实现1项30分,3项以上100分。能实现网上预审的按80%记分,能实现审批进度查询的按60%记分。

1.4服务规范性。部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包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在一级栏目中设有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并作链接,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政府网站域名或子域名。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5分。

1.5其他特色服务。提供其他特色服务的,每项加5分,但加分总数不超过20分。

2.信息更新(权重30%)

2.1更新数量。政府部门网站政务信息的发布、更新数量(以报送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并经采用的为准)。以每月所有参评部门信息更新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2.2发布及时。各类政府信息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发布,作废或无效信息内容及时更新;凡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新闻报道,第一时间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4分。

2.3资源共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与政府各部门网站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的为10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递减。

3.网上咨询回复(权重20%)

3.1公众参与程度。以本年度所有参评部门网上咨询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2问题答复率。按100分×答复率,得出该项得分。

4.网站访问量(权重10%)

以政府网站所有参与考核部门网站的每月平均访问量作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内容和记分方法

考核实行累分制,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网站具备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项定位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基本分,符合加减分条件的相应加减分。但每项最低得分不能低于0分,最高得分不能超过100分。每项得分乘以对应的权重即为该考核项得分。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网上服务(权重40%)

主要考核政府门户网站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每个领域服务的宽度(涵盖的广度)和服务的深度(质量)。

1.1办事指南。提供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时限、承办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且内容全面、描述准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48小时内在网站上予以更新公布。缺少一项扣4分,信息不全面或不准确的每项扣2分。

1.2表单下载。提供全部办理事项所需表单下载。缺少一项扣3分,表单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

1.3网上办理。实现审批事项在线全程办理或网上、网下办理相结合,实现1—6项20分、7—10项60分、10项以上100分。只能提供网上预审和审批进度查询的按60%记分。

1.4服务规范性

1.4.1索引和快速定位。能够为服务项目提供准确、便利、快速的索引和在线服务项目的快速定位;办事指南、问题解答(FAQ)、服务项目等处设有相关链接;具有常见问题解答和政策、法规查询功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1.4.2分类规范。关键服务对象全面;针对每类具体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内容全面,分类规范;在具体的服务对象中,服务内容系统、全面。分类混乱或服务对象不全面的,根据严重程度扣减本项得分。

1.4.3服务质量控制。在线服务标准明确,可提供一种或多种便捷的服务质量反馈途径;定期检查、评估在线服务质量制度完备,执行、记录情况良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1.4.4统一标识。网站的首页的显著位置包含市政府门户网站的LOGO标识并做链接,位置设置和方法合乎规范;网站的LOGO设计独特美观,简单易记,与网站联系紧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4.5统一对外公务专用电子信箱。门户网站上设有对外公务专用电子信箱;有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信箱的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对外公务信箱的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5互动交流。根据需要,开展在线解答网民问题和设立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双向互动服务。分别提供实现咨询、建议、投诉、举报功能或其他专门服务的信箱,有使用说明和功能介绍。

1.5.1管理审核制度。设有专门部门和人员管理、审核网上互动交流活动,并对参与部门的答复率和办结情况定期督查;在相关网页明确问题回复的时间承诺,有例外的应特别说明;信箱安全和网民信息的保密机制健全;网民提交问题后可查询问题的处理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1.5.2公众参与程度。以本年度所有参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咨询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1.5.3问题答复率。按100分×答复率,得出该项得分。

1.6其他特色服务。提供其他特色服务的,每项加5分,但加分总数不超过20分。

2.政务公开(权重25%)

2.1内容全面。机构设置、政策法规、领导分工、人事任免、政府会议、政府工作、政府采购、财政投资、预决算报告、规划、决策公开等指标项的网上公布内容全面、完整、详实。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2.2发布及时。各类政务公开信息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发布,作废或无效信息内容及时更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每项扣4分。

2.3内容准确。政务公开内容准确;摘要、节选把握准确,无隐含未说明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4分。

2.4资源共享。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所有部门子网站都能够与门户网站实现政务公开信息的数据共享和数据同步更新的为10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递减。

2.5信息更新数量。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务信息的更新数量。以全年所有参评网站信息更新平均数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服务意识(权重20%)

考核政府门户网站“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和政府网站自身定位及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的情况。

3.1网站设计

3.1.1网页区域划分。网站页面布局风格协调统一,能够体现网站的内容与服务功能区域的划分;各层级页面中均包含相应的功能设置,便于使用;各层级页面附加功能区的布局相对固定。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3.1.2频道和栏目设置。网站首页及频道栏目的设置能够体现网上服务、政务公开等网站重点内容,有频道及栏目划分标准的设计文件,服务对象定位清晰,功能流程合理、易操作。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3.1.3网页效果。网站标识统一,各层级页面均包含协调一致的标识图案及文字;有统一的色彩风格和主色调,能体现网站的特色,各页面配色服从总体色彩体系;页面设计整齐,无变形的页面和文字,没有表格错行、文字错位等现象。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3.1.4页面浏览兼容性。所有的网页和服务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下的主流浏览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10分。

3.2公众参与程度。以规定时段内统计的网站平均访问量作为基准指标,达到平均数的为60分,其他情况按比例增减。

3.3网站无障碍度

3.3.1网站导航。有详尽的网站地图可供查询,并能链接到相关内容;频道相互导航便捷,可以方便地前往主要的频道;网站各层级页面在显著位置设置风格统一的导航栏;包含重要站外相关链接地址,名称及链接地址完全、正确;导航文字准确、直观、易识别。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3.3.2信息检索。网站数据库具备检索功能,检索功能支持多关键字和分类检索;具备站内信息全文检索功能,并提供互联网检索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3.3.3常见问题解答。对访问网站的浏览器技术问题和网站功能使用方面有准确、详细的使用帮助或说明,并能够及时更新内容,对复杂问题能够提供在线演示或流程引导。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网站管理(权重15%)

4.1内容管理系统。采用内容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和发布网站内容;内容管理系统具备完善的用户分级管理、日志管理、内容发布审核和流量分析功能。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2域名管理。网站英文域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曲靖市电子政务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标准的政府网站域名,与地名联系紧密,简单易记;中文域名能体现地域名称和政府网站特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5—30分。

4.3安全管理。有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的政府网站安全技术要求的安全需求分析报告,配备使用网络安全设备,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方案;网络安全方案的实施有监控和完整的实施记录;有应急响应预案,并有定期检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4县(市)区网站建设管理。制定完整的子网站的建设规范和管理制度;主要职能部门建立独立管理的部门子网站;子网站有明确的运行和维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与门户网站页面相呼应。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5机构和人员建设。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网站资源信息数据库和网站全面管理工作;同时能联合各个职能单位参与网站建设;定期组织网站人员参加电子政务和网络建设的相关培训,每人每年平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5—20分。

4.6制度建设。有详细的网站长远规划,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和审核、信息存档、内容监管、网站安全、网站应急制度,以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相关制度;互动交流栏目的信息有定期审核、整理和分析机制。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7用户信息保护。在首页有用户信息保护政策的明示和链接,明示的内容符合要求;运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对用户信息的使用限定在工作权限内,并制定使用用户信息审核制度;不存在未经过用户许可公开其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其信息的问题。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4.8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站建设与管理中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注意保护他人软件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且在发布信息时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15分。

五、建设管理措施

(一)网站规范。由市信息产业办牵头,对市内网站进行调研,分别对已建网站域名、版面、栏目、内容等进一步规范。

(二)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现有的软件及硬件资源,在网站开发上尽可能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统一模板。

(三)网站管理。建立网站协调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网站建设、信息发布、网络管理、网站安全等例会,及时通报、交流网站管理情况。

(四)人员培训。各部门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市信息产业办组织网管人员及信息员培训,保障网站信息更新及内容维护。

六、考核时间与步骤

(一)日常检查。由市网络管理中心依据考核办法每日对各单位网站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从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数据平台动态采集指标数据,每月为一个采集周期,并将采集的数据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阶段检查。根据需要,市信息产业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网站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三)单位自查。12月下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考核小组。为鼓励创新,为公众提供更好服务,部门可以就自己的特色服务和栏目写出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考核小组申请加分。

(四)年终检查。次年1月,市信息产业办组织专家、网民对每个网站进行评议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网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并在曲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











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考核事项加权表






























































40%
1.1办事指南
20%


1.2表单下载
20%

1.3网上办理
20%

1.4服务规范性
10%
1.4.1索引和快速定位
20%

1.4.2分类规范
40%

1.4.3服务质量控制
15%

1.4.4统一标识
10%

1.4.5统一对外公务信箱
15%

1.5互动交流
20%
1.5.1管理审核制度
20%

1.5.2公众参与程度
30%

1.5.3问题答复率
50%

1.6其他特色服务
10%















25%
2.1内容全面
30%

2.2发布及时
20%

2.3内容准确
10%

2.4资源共享
30%

2.5信息更新数量
10%










20%
3.1网站设计
35%
3.1.1网页区域划分
25%

3.1.2频道和栏目设置
30%

3.1.3 网页效果
25%

3.1.4页面浏览兼容性
20%

3.2公众参与程度
25%


3.3网站无障碍度
40%
3.3.1网站导航
35%

3.3.2信息检索
35%

3.3.3常见问题解答
30%















15%
4.1内容管理系统
20%


4.2域名管理
10%

4.3安全管理
10%

4.4网站建设管理
15%

4.5机构和人员建设
15%

4.6制度建设
10%

4.7用户信息保护
10%

4.8知识产权保护
10%









附件2


市直部门网站考核事项加权表


一级指标
所占分值
二级指标
所占分值

网上提供服务
40%
1.1办事指南
30%

1.2表单下载
20%

1.3网上办理
20%

1.4服务规范性
10%

1.5其他特色服务
20%

信息更新
30%
2.1更新数量
30%

2.3发布及时
20%

2.2资源共享
50%

网上咨询服务
20%
3.1公众参与程度
20%

3.2问题答复率
80%

网站访问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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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

1981年1月27日,最高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80)沪高法民字第441号、沪宗请字(80)第4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经研究,原则上同意请示报告所提的处理意见。鉴于这类房屋产权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时,一定要认真执行宗教政策,妥善地处理好公私关系;必要时,应征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同作好工作。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最近期间,本市郊县陆续发生有关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据了解,这些寺庙、道观一般都早已停止宗教活动。房屋在城镇的,一般由转业僧、尼、道士及其家属居住;在农村的,都已由该寺庙、道观的转业僧、尼、道士于土改时集体或个人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凭证。目前有些转业僧、尼、道士因死亡、出嫁或下落不明,部分继续居住的僧、尼、道士要求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其所有;有些则是转业僧、尼、道士的子女要求继承房屋产权;有些则因生产建设需要对居住的转业僧、尼、道士或其家属动迁而发生纠纷。
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关系到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维护土改成果及保障这些人正当权益的问题。经与市宗教事务局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本市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22号及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
2.在农村中的寺庙、道观,土改中虽由僧、尼、道士个人或集体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即土改前(或土改时)有些寺庙、道观已停止宗教活动,其僧、尼、道士也已转业还俗,就不再属于寺庙道观的范围。但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房屋由这些僧、尼、道士登记的,其房屋产权可分别归原登记者个人所有,其法定继承人准予继承。
土改时,寺庙、道观仍进行宗教活动,僧、尼、道士也仍从事宗教职业的,土改中虽由僧、尼、道士出面登记并领得所有权证,但应视作僧、尼、道士以管理者身份代为登记,仍属公产,不能作为他们的私有财产。
3.解放后已停止宗教活动的市区及城镇寺庙、道观和土改后才停止宗教活动的农村寺庙道观,僧尼已转业的,其原住的寺庙、道观房屋可继续使用,如转业僧、尼、道士已死亡,其共同生活的家属仍可给予照顾,继续居住,但不得主张产权。
4.因生产建设确需征用寺庙、道观及其房地产进行拆建改建者,需经宗教事务局批准和同意后,按照本市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他们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别处理,由征用单位会同宗教工作部门及有关宗教团体直接协商解决。转业僧、尼、道士居住使用的寺庙、道观房屋,因年久失修有倒塌危险需要翻建的,亦应报请市宗教事务局批准并向宗教团体申请办理补偿手续。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业经2005年11月4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OO 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本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辽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从我市和省内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中聘请,其组成由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进行案件登记,经有关负责人审查后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承办人应当于接到行政复议案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意见。有关负责人应当在1日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再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于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于2日内通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机构转来的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向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承办人应当于超期之日起3日内,提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于向被申请人发送提交答复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就被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施程序等方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移送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九条 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或者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
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举行3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
参加案件审理合议的委员应当为9人以上的奇数。必要时,可以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案件审理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采取书面听证的方法,由承办人就移送审理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实施程序、调查和听证所取得的证据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加合议的委员对承办人的上述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查后,当场进行实名表决,确定案件处理意见。表决前应当对本人的表决意见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根据案件审理合议认定的案件性质、事实和处理意见依法制作维持、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履行决定书并加盖“辽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构下达责令限期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通知,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履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有关负责人应当于复议期届满前7日内提出延期意见,报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可以以市政府的名义向该行政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复议机构依法审查后,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复议机构发现本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复议机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于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构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仍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复议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将纠正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有关机关应当取消被申请人本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评比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的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1日、2日、3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市本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构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参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