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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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通知

保监发〔2010〕5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加强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编制、复核、使用的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会制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加强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编制、复核、使用的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是财产保险公司和分入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以下合称“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以及评估工作的记录(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准备金评估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评估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评估。

  第三条 工作底稿包括保险公司在整个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的评估模型、形成的评估结论和报告等,要做到数据真实、格式规范、链接清晰、标识统一、结论明确。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五条 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 真实性原则是指工作底稿涉及内容要确保资料和数据来源可靠、取数逻辑合理并且一致、措辞严谨、材料翔实。工作底稿应充分披露所使用数据可信度信息。

  第七条 完整性原则是指工作底稿应包括准备金评估涉及的各项必要信息,相关信息应涵盖公司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工作底稿应满足具有同类业务评估经验的第三方精算师对准备金是否充分、适当做出基本判断的需要,并且能够作为第三方精算师独立对准备金进行重新评估的基础。

  第八条 及时性原则是指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底稿内容

  第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基础数据,包括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数据

  1、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清单。包括已决赔款清单、未决逐案估损清单等。

  2、基础数据校验资料。包括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校验结果等。

  3、财务数据。包括保费、赔款、费用等信息。

  4、对准备金评估可能造成实质影响的其它数据,如大额赔案信息和巨灾信息等。

  (二)各项数据来源

  评估涉及各项数据的来源和计算方法。

  (三)准备金评估流量三角形

  (四)准备金评估模型

  (五)评估假设、参数的选取和依据

  (六)边际的测算过程与结果

  (七)准备金评估报告

  (八)精算意见

  (九)评估结果的汇报流程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 再保险公司工作底稿内容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要求,并可根据再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特点进行适当增加和删减。

第四章 编制与复核

  第十一条 工作底稿编制频率为每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 编制工作底稿时,保险公司应确保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公正,尽量减少底稿被误用、曲解和滥用的风险。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钩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作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署名。各复核人如发现编制的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修正,并作好处理记录。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保存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整理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第十七条 工作底稿应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形式留存并备份。其中对评估结果有关键意义并能够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的部分应以纸质文档形式保存;对于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的数据和资料可以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文档形式包括数据库文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对任何一次评估的工作底稿保存5年以上,其中年度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应保存10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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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等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

1986年12月27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在我国四化建设中,有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确实具有很高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在这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虽然被评审、聘任(任命)为高级工程师,但他们的职务工资按高级工程师最低职务工资执行则显得偏低。为表彰和鼓励他们取得的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改革工资制度的精神,现决定,对这部分高级工程师试行提高职务工资。具体试行办法可按国家经委报送的《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试行办法》执行。提高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名额一般不应超过高级工程师总数的百分之十。在试行中要审慎行事,严格把关,把这项工作做好。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望告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便总结经验,制定正式办法。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

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

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

治久安。可以说,人民法院的事业与国家的前途、党的事业息息相关。在

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关键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

平,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

障。
所谓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照《宪法》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

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

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法院司法能力提高

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严峻考验:第一,法院所肩负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

命;第二,法院所面对的司法环境和时代要求;第三,法院的现有运行制

度与法官自身状况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

。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

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必须大力解决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第二的司法能力考验问题不是法院自身能解决的,至于第三则理

应成为法院研究的重点问题。要提高法院司法能力除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的指导思想,重要的是以建设高法官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法院

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法院的基层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为

基础。
提高司法能力关键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但作为制度建设在司

法能力提高中却是当前的重点,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论述制度创新与司法

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一、推进制度创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民

主也好,监督也罢,一切审判工作都要通过广大法官来实现。作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