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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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





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之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的,应当分别征得统一办公场所领导机构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意。

第六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与内部相关机构及时沟通,由相关机构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当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前款所涉及的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外部化。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制定《贵阳市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市政府今年年初将本办法列入政府的立法计划,明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

今年初,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广泛调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同时借鉴了外省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认真地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本办法(草案)并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这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分别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这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与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宗旨是一致的、不矛盾的。

2、关于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处理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理解有可能不一致,认识有差别的情况,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机关内部集体协商机制,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者机构应当与内部相关机构及时沟通,由相关机构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当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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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1989年1月21日,民政部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推动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方法》的原则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直属事业单位要本着促进事业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国家提供的各项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益为前提,同时进一步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服务和副业生产经营项目,广开财源,组织收入,积聚资金。
三、直属事业单位应通过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收支任务落实到基层班组科室,并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励职工的依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办法。部事业财务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中央级各项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办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审批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决算并下拨经费;直属事业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有下属或附属单位的则为二级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和定期会计报表,并向部申请拨款。
二、直属事业单位中凡核拨经费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 如院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每个学生年费用标准、休养院按床位数和每个床位费用补助标准、报社按报纸发行份数和每份报纸补助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年给结余留用的办法。 凡尚无条件按工作量核拨经费或补助的,则只对按定额核定费用的部分实行包干使用。
三、直属事业单位专项拨款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不实行预算包干,但结余留归单位继续使用,不得提作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直属事业单位举办有经济效益项目所需的周转金实行专项报批,约期归还。
五、直属事业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编制、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申请增编和追加经费预算的应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六、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后的年末结余未拨款的部分,由部于下年度补拨;经费限额注销部分于下年度返还。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一、直属事业单位一切财务收支事项坚持主管财务领导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二、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但要内外有别,合理定价和收费,严格遵守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
三、直属单位各项支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尤其是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补助工资(包括奖金)、福利(包括医疗、抚恤、丧葬费)以及劳动保护待遇、差旅费等更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凡国务院、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无统一规定的,应报经部批准方可实行。京外单位除专有规定外,按当地政府财政、劳动和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实行计划管理,由部主管部门按年下达工资基金计划,抄开户银行。调动人员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工资基金计划转移、增减手续。
五、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指标和购置专控商品,在京的报部综合计划司审查后统一向全国控办报批,京外的报当地控办审批。
六、直属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设施(包括车辆)为本单位职工及家属办事提供服务,应按价或成本收费。自有房屋应按当地房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收取房租,房租收入用于冲减修缮费。
七、直属事业单位非财务部门不能私立小金库,不准自刻财务专用章或自印空白收据、发票等有价票据。收支要经财务部门批准,收入应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制发编号的收款票据,并定期交财务部门入帐。
八、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收入应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入当地中国银行,并按规定使用留成外汇。

第四章 事业单位三项基金
一、建立直属事业单位三项基金目的是调动单位和职工积极性,为增强单位自我发展能力,积累和提供部分资金。
二、直属事业单位三项基金来源主要是:
1.向社会开放,开展多种经营、协作、咨询、培训等获得的纯收入。
2.举办副业生产的纯收入。
3.提供劳务的纯收入。
4.科研成果(或产品)转让(或出售)的收入。
5.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包干结余;差额单位收支相抵后的年终结余;自收自支单位留归单位的净盈利。
6.附设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如招待所、校办工厂、服务社等上交的盈利。
三、直属事业单位三项基金用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发展事业,扩大生产,改善教育、科研、报社、休养等业务的工作条件,更新和添置设备,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增补周转金,补充事业费不足等。
2.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自办或联办集体福利设施的经费补助。
3.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发给职工个人奖金(包括超过奖金免税限额而交的奖金税)。
四、各项基金提取比例:事业发展基金55%;集体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5%。 但附设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如招待所、校办工厂、服务社等上交给事业单位的盈利应全部提作事业发展基金,不能提作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一、直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建帐立卡。由基建投资交付或其他资金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购置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实物帐卡和会计帐簿,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国家财产物资的保管使用。
二、直属事业单位购入的消耗性材料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用具、家具等。凡数量较大,设库存放的,应建立实物帐卡和材料器材会计帐簿。办理出入库手续。凡数量较少,即购即用的消耗性实物,则在报帐时由经办人和验收使用人签章。
三、直属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实行有偿调拨办法,一律作价收款。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处理残值收回的价款留给单位,建立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户存贮,专项使用于重置固定资产。购置或调进固定资产的资金应在当年计划基建投资、事业发展基金、经费预算内自行调剂解决。
四、直属事业单位调出房屋、建筑物和大型设备(如汽车)应报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 财会机构和人员
一、直属事业单位均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相当于司局级或100 人以上的单位还应设立财会机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本单位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和其他财务事项,指导监督附设单位的财会业务。
二、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调换应向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备案。调离岗位三个月以上应办清帐务交接手续,调出单位的应经主管负责人监交。
三、部将对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进行专业轮训,以提高其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四、直属事业单位奉上级指示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按上级规定清理完债权债务,办理财产物资和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将移交清册报部主管部门备案和销帐。撤销的应将变卖或有偿调出处理财产物资收回款项和清理债权债务后收回款项,以及会计档案全部上交部主管部门,无偿调出物资应报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财物私分或赠送给单位、个人。

第七章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直属单位其事业性质不变,但应按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6〕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证。根据我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分类发展措施
  ──中介服务业要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区、县(市)要将发展中介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中介服务业的现状和特点,将其纳入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分类发展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代理类、经纪类、鉴证类、协调类的中介服务业进行调研,摸清现状及发展趋势,理清发展思路,围绕提高档次、提升质量,制定分类发展措施。对代理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着力扶持培育、促进数量扩张的政策措施;对经纪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调整规范传统经纪行业、加快发展现代经纪中介企业、力求结构平衡的政策措施;对鉴证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品位的政策措施;对协调类中介服务业,要研究强化服务、协调、管理、培育职能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优化市场准入,提供便捷审批服务
  ──优化市场准入。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允许各类资本投资经营;凡不适应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政策和管理方式,都必须予以调整,以革除我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行政障碍,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时限进行审批,做到环节简化、程序规范、办事高效。
  三、加大开放力度,推进资源优化整合
  ──引入知名品牌中介服务企业。要引进北京、上海等国内大城市的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来杭拓展业务,引进国际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来杭开拓市场,并鼓励其整合我市相关中介服务资源。市外经贸局、经合办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现行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将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列入考核目标,并按引进中介服务企业(机构)的知名度给予计分。
  ──引进职业中介人才。要重点引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优势企业做强
  ──加强对重点中介企业的服务和培育。要按行业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企业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要在搞好跟踪服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予以扶持指导,提升其品牌知名度。
  ──鼓励中介服务企业申报著名商标。要引导、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机构)增强品牌意识,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服务业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中介企业可参加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定,特殊中介企业按特殊行业要求进行评定。
  ──开展年度中介服务企业评优表彰活动。要制定评选办法,开展一年一度的行业分类评比活动,对服务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优秀中介服务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构建信用评价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开发应用信用监管软件。要以工商登记监管数据信息库为基础,依托政府办公专网,整合集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业管理数据,开发应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程序软件,为中介服务业的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制定信用评价制度。要制定以信用数据收集范围、信用评定、程序、等级评定标准、信用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为信用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启用守信激励机制,每年对信用评定状况进行公示,对信用等级好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信用等级差的予以公告警示。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使其信用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著名商标评定、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追究中介个人执业行为责任的相关办法。
  六、加速分离脱钩,发挥行业协会职能
  ──加快政企、政事脱钩。隶属于政府的中介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在2007年年底前与政府部门脱钩;对承担政府某些委托职能的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要予以界定,明确职责。
  ──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加快行业协会的“民办化”进程。行业协会要由“官办”向“民办”转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转换过渡期内,在协会领导任职、工作决策、活动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应尽量减少行政介入和干预。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发挥代表职能,代表会员表达利益诉求、反映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加会员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要发挥服务职能,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等服务。要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我约束,制定行业公约、会员守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体系构建中的独特作用。
  七、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5〕12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