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利让渡的具体产物)——再论社会契约论的真理性/张家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47:24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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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利让渡的具体产物)
——再论社会契约论的真理性

中共临沧市委党校 张家安


摘要:本文抛开了以往那些对国家产生和存续的研究角度,从权利的角度来阐述了国家产生的更本原由,论述了国家和个人权利之间的依存关系,得出了“国家是权利让渡的具体产物”,以此论证了社会契约论的真理性。
关键词:国家 个人权利的让渡 社会契约论
国家是什么?按照前人的理论,国家和人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奴隶社会出现了松散形式的国家,那就是城邦(我们称之为准国家)。
随着历史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直到今天,国家不论是其形式还是实质的内容都得到了全面的加强,就其形式来讲,不论是国旗、国徽和国歌这些标识特定国家的象征都已是相当的完善了。就其实质内容来讲,当今的世界各国都有相对确定的版图,有相当完善的内政和外交系统。当今的世界各国不论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如何,也不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在内政上都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政权机构系统,这样就能使中央的政策和措施在地方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同时地方的基本情况和意见也会由此通道被中央很好的掌握和采纳,有了这样一个完善的政权机构系统,就使国家在时间和空间里的到很好延续和存在(按生理学来讲这就好比人的神经系统)。此外就世界版图来说,作为国家构成基本要素的领土,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是相对确定和稳定的 ,在版图里面除了由国际法及其习惯规则划为公共空间部分以外都是各个国家的领土,而且国家与国家之间除了少数遗留下来的局部纷争之外都有确定的领土边界。
没有什么值得怀疑的,这是从一种历史唯物的角度来研究和阐述国家的产生和概念的正确理论。
现在我们将抛开这种由来以久的历史分析方法和理论,对国家的产生和概念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阐述,那么我这里选择的是怎样的一个角度呢?这便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个人权力和利益的让渡”,也就是要从国家构成的最核心部分,即权利(权力和利益)来分析,最准确的说是要从国家和个人的权利依托关系方面来析理。当然为了让这样的分析条理清晰,我们的阐述还是将从原始社会起点,最后走到我们的现代社会这个目标点。以下便是我寻着这样的一个角度论证的过程。
一,原始社会的权利和国家
从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的成果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原始社会是没有国家的,有的只是原始的部落,那么这时人类社会的权利状况是怎样的呢。谈到原始社会的权利,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原始社会有权利吗?我可以明确的回答你,这时的人类社会可能没有“权利”这一词或概念,但却存在实实在在的权利。原始社会的每一个部落都是作为一个群体的,在这里我们不去管她的这个群体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所在乎的是有没有这样的群体存在过,无论是从对我们祖先历史的考证还是从现存的生命群体观察,我们都清晰的发现我们的祖先在那时确实建立过这样的群体。既然作为一个群体生活,我们也就可以知道在那时的部落里一定有权利的存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现存的群居生命体中可以看到,狮群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最突出,不同的个体在这样的一个群体里都具有不同的权利,由此可以知道在原始的部落里是有权利存在的,只是这种权利存在的依据不是我们现在制定和使用的“人为法”,而是和现存群居生命体权利分配依据相同的“自然法”。自此生命个体原来享有的“完整”的权利,因为自然法的调整,有一部分权利就必须被让渡出来,这一部分权利的集结就出现了“集权”。那么这一权利属于谁?由谁来行使?这些问体的出现和对此的原始思考,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在原始社就打下了基础。
二,奴隶社会的权利和国家
随着历史的发展我们进入了奴隶社会,在这个时代我们人类出现了松散形式的国家,那就是成邦,我们称之为准国家。在这个准国家时代国家和个人的这种权利依托关系又是怎样催促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呢?人类社会发展到这时生存变得更加艰难了,一方面他们要面对来自大自然的生存考验,另一方面人类之间的矛盾也更加凸现出来,人类之间的战争变得更加残酷。为了食物和奴隶,城邦之间经常发动大规模的战争,为了个人和城邦的存续,在抵御外来攻击中,就需要有团结统一的指挥来应对,所以对我们这些生存在城邦这个共同体里的个体来说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需要把指挥自己行动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交由某个组织来行使,这个组织便是城邦,只有这样不论是城邦还是个人才能够得到延续。这便回到了我们在原始社会提到的个人权利让渡与“集权”,集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在这个时代,城邦里存在着两大对立的集团(奴隶、奴隶主)和自由人,由于历史的积累奴隶主个人虽然也有个人权利的让渡,但奴隶主集团却成了集权者和集权的行使者,而奴隶则成了个人权利的最大让渡者,他们的权利让渡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后来的人难以想象的,他们权利的让渡可以说达到了极度,最基本的就上帝赐予的生存权他们很多人都自己把握不了,所以在权利关系催生国家的过程中奴隶是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的,他们是国家诞生的最大贡献者。表面上看,权利让渡者让渡的权利似乎是让渡给了集权者,而实质上却不是这样的,让渡者把权利让渡给的是某个组织(城邦),当时的他们为了生存也只愿意把权利让渡给这样的个组织,而集权者只是代表城邦行使让渡者让出权利的集合,所以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便不是集权的归属者,而只是集权的行使者,集权的归属者是城邦。可见在奴隶社会里,个人是权利的让渡者和城邦作为集权的归属者这种依托关系进一步加速了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三,封建社会的权利和国家
封建社会是一个漫长的时代,期间经历过多少的王朝,始终不变的是国家的延续和发展,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说到封建社会,历史也向前发展了一步,很多人对这个时代也了解不少,也许他们会说在这个时代始终有国家的延续,便不断发展的原因是不断有封建君主建立国家和维护着国家。事情的真相果真如此吗?在我看来全然不是这样的,封建君主依然是集权的代表者和行使者,而不是国家的真正建立者,只是每一个朝代的创始者,真正建立国家的是我们每一个人,也包括封建君主,而我们建立国家的唯一途径就是把我们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完整权利进行部分让渡,到封建时代为了建立国家,人们要让渡权利,这时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则了,那就是由集权的行使者制定的人为法,当然自然法在这时也同样发挥着作用(如生存法则等)。历史证明封建王朝都已经不覆存在,而国家却没有因此而消亡,到是依然生生不息,可见国家是人类通过权利让渡而创造的具体产物。
四,现代社会的权利和国家
说到现代国家必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我们在对这两种不同制度国家的研究和分析后,我们同样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诞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以前的国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我们个人作为权利的让渡者和国家作为集权的所有者的产物。
随着封建国家的消亡,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方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就诞生了,也许像很多经典理论所讲的一样“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就像马克思预言的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被社会主义国家所代替一样,但我们是否也看到了这种历史必然的背后不论社会制度如何的变迁国家依然存在便不断的到完善的根源?
如果我们认真的研究以后就会发现一个不变的规律,这和以往国家存在的规律没有什么区别,那就是现代国家并没有因社会制度的变迁而消亡,反到是存续下来了并得以不断发展的原因是“我们个人权利的让渡和国家作为集权所有者的一种调和”。
如果要从表象上来阐述原因,我们首先应该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为什么呢?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其一直以来深受中世纪人权思想(这是一伟大的思想,因为人类历史上的许多的革命都是利用这一思想来发动的)影响,他们把国家的权力和个人权利在形式上区分得很清楚,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到普通群众,他们都十分清楚,在国家里真正的主人是人民,国家是每一个的个人组成,而最基础的就是每一个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让渡出一部分,并将凝结起来形成国家权力,所以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虽然在行使权力上代表国家,但最本质的是其代表的本国的每一个个人,当然也包括他自己本人。此外从他们的政治体制上也很容易表现出国家和个人的这种依存关系。所以从种种迹象都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国家依然是个人权利的让渡和国家作为集权者的产物。
更深层次的分析,我将从我们这个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来阐述。对于当今世界的每一个国家来讲都有一个立国之本,那就是宪法。现在我们就从我国的宪法来开始分析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在总纲里就有经典的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从我们的立国之本里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知道,我们每一个个人是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基石,离开了我们每一个个人国家也就不覆存在了。那么我们是如何使国家产生和存续的呢?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表述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我们就会很明了了,国家所具有的权力是我们个人赋予的,很明显我们都为了国家的产生和存续让渡出了部分的个人权利,因而国家做为个人所让渡权利的集权者同样也是个人权利让渡的产物。
综合以上的分析阐述,我们现在可以得出一个很可靠的意见,从古至今国家的产生和存续都与个人权利的让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个人权力和利益的让渡”,而且可以断言这样的联系还会伴随国家的存在而存续下去,而国家将随着个人权利让渡的消失而不覆存在。
那么个人为什么愿意让渡权利,国家为什么得以集权的更本原因是什么呢?对此具有真理性的回答的只能是社会契约这个理论了,社会契约包含很多方面,其中最能准确回答此问题的并是利益规则了。
所以通过对本论题的阐述我们又再次验证了社会契约论的真理性,同时也感受到了前人的伟大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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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化工部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987年8月15日,化工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系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化生字第46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

二、化工高处作业分级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
第五条 在化工企业里虽在2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铁路槽车、槽船、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

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六条 凡是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表)。
第七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八条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凡属二级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
第十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
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1),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
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带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三条 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支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
吊架所用钢丝绳的粗细应根据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负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制动闸必须灵敏可靠。
第十四条 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第十七条 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十九条 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厂长(或总工程师)需亲临现场指导,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除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外,凡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亦不准登高作业。
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二条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提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停工期间按缺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化工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审批,凡因安全措施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审批单位领导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如施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班长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班长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记载清楚。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在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员留存,另一份交安全科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第三十条 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科监督执行。

五、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化工企业可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表: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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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单 位 ┃ ┃ 申 请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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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 月 日 时 ┃
┃ 作 业 地 点 ┃ ┃ 作业时间 ┣━━━━━━━━━━━━━┫
┃ ┃ ┃ ┃ 至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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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作业高度 ┃ 米 ┃
┃ 作 业 内 容 ┃ ┣━━━━━╋━━━━━━━━━━━━━┫
┃ ┃ ┃ 级 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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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安 全 措 施 ┃ ┃
┃ ┃ ┃
┃ ┃ ┃
┃ ┃ ┃
┃ ┃ 签字 ┃
┣━━━━━━━━━━━╋━━━━━━━━━━━━━━━━━━━━━━━━━━━┫
┃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措施 ┃ 签字 ┃
┣━━━━━━━━━━━╋━━━━━━━━━━━━━━━━━━━━━━━━━━━┫
┃ 监护人履行职责 ┃ 签字 ┃
┣━━━━━━━━━━━╋━━━━━━━━━━━━━━━━━━━━━━━━━━━┫
┃ 作业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
┃ 审批部门意见 ┃ 签字 ┃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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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管部门领导和安全员审批。
2.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
备案。
3.特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
批,送安全科备案。
4.填写本证一式三份,作业部门一份、监护人一份,备案一份。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和经费情况调查的函

卫生部法监司


卫法监卫便函[2002]227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和经费情况调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解目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状况,为制定《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做准备, 我司决定对全国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和经费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涉及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包括监督执法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
2、工业、铁道、交通等各部门所属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调查内容
1、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人员构成等。(见附表1、2)
2、近三年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情况。(见附表3)
三、调查要求
1、各地调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以省为单位汇总统计结果。
2、工业、铁道、交通等部门所属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查工
作由各部委局负责组织,统一汇总上报。
3、各单位可通过卫生部网站下载有关的调查工作文件和调查表(网址:http://www.moh.gov.cn),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汇总情况及调查表于11月10日前报卫生部法监司。
联系人:张勇
电话:68792401 传真:68792400
电子信箱:publichealth@163.com
附件:1、附表1 全国职业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表
2、附表2 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调查表
3、附表3 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经费调查表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