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叶良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3:08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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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

叶良芳


严打,是指在特定时期内,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的一种刑事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活动。它是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向和力度,确定把某些犯罪作为特定时期的打击重点,以实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严打要求有三点,即打击犯罪要从重、从快和从严。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刑罚相适性原则、刑罚及时性原则和刑罚必定性原则。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严打实际上是刑罚适用原则的运用和具体体现,刑罚适用原则对严打斗争具有导向和指引功能。本文主要从刑罚适用的角度,论证严打综合整治斗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从重要求与刑罚相适性原则
无庸置疑,从我国当前司法状况来看,对一些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刑、罚不当罪、查处不力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次严打提出对这些犯罪予以从重打击,是纠正对其惩治不力、罚不当罪的现象的必要举措,将极大地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
这里的“从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犯罪分子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是超出法定范围,搞法外定刑。详言之,即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该判处重刑的,绝不能寻找种种借口判处轻刑;该判处实刑的,绝不能适用或变相适用缓刑,以体现严打斗争的政治原则性和法律严肃性。
严打从重要求实际上是刑罚相适性原则的体现。所谓刑罚相适性原则,是指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相对应,与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呈一种正比例关系。简言之,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相适性原则源自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实质是要求刑罚的设定和适用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保持一种合理的对称关系,以满足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刑罚学之父贝卡里亚提出的设立罪刑阶梯的观点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他认为,所有的犯罪,从最严重的犯罪,到最轻微的犯罪,都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排成一个由高到低的阶梯,而刑罚也应当由重到轻,作相应的阶梯排列。他是从刑罚制定的角度来论证刑罚相适性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司法是立法的延伸和实现,不言而喻,司法上更应贯彻和执行刑罚相适性原则。
刑罚相适性原则是预防犯罪的必然要求。“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①费尔巴哈基于人的避苦求乐的本能而提出的心理强制说,虽然重在强调刑罚的威吓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蕴含着欠缺的刑罚量不足抑制犯罪欲念、难以预防犯罪的思想。一般来说,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越重要,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满足感就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动机、力量就越强,阻止这种犯罪欲念的阻力也应当越大,即刑罚应当越重。过轻或过重的刑罚都有害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过轻,罪犯受不到应有的惩罚,会减弱和抹杀刑罚的威慑力,甚至使罪犯在得大于失的诱惑下,不断实施犯罪;刑罚过重,则可能促使罪犯增加对犯罪的吸引力和神秘感,从而产生难以抑制的犯罪冲动,或者为了逃避过重的刑罚而不顾一切孤注一掷牵连实施其他犯罪。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符合预防犯罪的需要。
从重打击不是过重打击,不是对犯罪人施加的刑罚越重越好,而是应以刑罚相适性原则为指导,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具体情节,在法定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之所以要对某些犯罪予以从重打击,主要原因是这些犯罪在特定社会形势下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在常态时期为重。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时间、场所、环境等的变化,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境况并不是超时空的,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形势下,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有变化的。①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活动猖獗、社会控制力减弱的社会大环境下,同一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负面效应较之在良好的社会治安状态下要严重得多。“刑罚世轻世重”,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对某些高发案率和性质严重的犯罪,予以从重打击,是符合刑罚相适性原则要求的。
二、从快要求与刑罚及时性原则
“从快”是严打斗争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严打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从快”, 是指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快推进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种程序运行,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快速立案、快速破案、快速审理、快速裁判和快速执行,以最快的速度促使刑罚在罪犯身上获得实现,发挥其威慑效力。这一要求的要旨有三点: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坚决杜绝超期办案;二是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加快工作节奏,力求缩短诉讼时间,尽量防止拖延;三是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能任意侵犯、剥夺和限制。之所以要从快打击犯罪,与刑罚资源的稀缺性特征是分不开的。刑罚种类、刑罚威慑效力、刑罚适用人员及配套物质装备等的有限性决定一个国家可以适用的刑罚量在一个单位时间内有一个固定额。要发挥这一刑罚额的最大功效,就必须加快刑事执法的运转速度。
严打从快要求与刑罚及时性原则的内涵是一致的。所谓刑罚及时性原则,是指刑罚的裁断、执行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刑罚来得过于迟缓,无疑会使刑罚的功能大打折扣。刑罚不仅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价值,更有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价值。刑罚及时性的公正意义在于,它能够尽快使恶行得到惩治,满足恶有恶报的社会公众普通的正义观念;它能够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避免私人复仇行为的发生;它能够尽早结束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判决前的监禁状态以及解除由此带来的对自己的命运捉摸不定而产生的精神折磨;它能够使守法公民受到教育和鼓舞,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其守法意识。
刑罚的及时性原则体现了诉讼机制所追求的效率这一价值目标。高效率的诉讼活动要求司法人员通过最佳的方式,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诉讼效率既体现了法律对诉讼活动各个阶段的时限要求,更折射出社会公众对及时裁判的渴望。高效的诉讼活动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公正的司法是高效的诉讼活动的结果和体现。“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诉讼过程是低效率的、迟钝的,则难免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诉讼拖延而遭致损害,从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刑事诉讼证据因未及早搜集保全而湮灭,证人的记忆力因时间推移而可能大幅衰退,从而难以揭示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也难以得到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这次严打提出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正是诉讼效率的要求,是刑罚及时性原则的体现。
及时的刑罚能够强化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①这种观点已为科学所证明。心理学揭示,生物体均具有正负强化的机制,这种正负强化的效果与奖惩措施的速度成正比。如果对犯罪反应迟钝,侦查破案不及时,审判工作拖沓,犯罪心理就会被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如果对犯罪反应及时,在其刚发生或在完成犯罪之前就遭到社会的保护性反应,行为人即被捕获,则能产生良好的刑罚惩罚和威慑效应,潜在犯罪者将不敢贸然实施犯罪。②司法实践也表明,犯罪行为被侦破揭露的时间长短直接影响着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反射关系在公众心目中的能否确立及其巩固程度,影响着刑罚的威慑效果,进而影响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从严要求与刑罚必定性原则
一般人将严打的基本要求理解为两项,即从重打击和从快打击。但笔者认为,严打整治斗争活动应该还有另一项基本要求,即“从严”打击。“从严”,是指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破案率,降低特定犯罪的黑数,使刑罚成为犯罪的必然后果。亦即要严密刑事法网,使一切触网之鱼不管如何挣扎,绝无脱网的希望和可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应当聚集在一起,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使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犯罪,不管其隐蔽多深,潜逃多远,伪装多么巧妙,都应将其挖掘出来并充分暴露在阳光下,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严”打击犯罪对已然犯罪分子和潜在犯罪人更具有威慑力,更能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这一要求主要内容有:一是要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二是要深挖黑社会犯罪等的保护伞,坚决予以打击和铲除;三是要强化犯罪与刑罚的天然联系,不能有罪不罚;四是要注意对特定被告人正确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
从严要求是贯彻刑罚必定性原则的必然结果。刑罚必定性原则,是指有罪必罚,无罪不罚,使刑罚成为犯罪确定不移的必然后果,从而在刑罚与犯罪之间建立一种天然的伴生关系。刑罚的威吓作用不仅体现在其极端严厉性上,更体现在其不可避免性上。“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效的美德。”①现代刑罚司法理念更是特别强调刑罚应确定不移地成为犯罪的后果,以此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并不追求刑罚的残酷、无节制。只要刑罚是犯罪不可避免的后果,只要其最终必定要降落在犯罪者身上,即使惩罚本身并不严苛,也会对犯罪者产生极大的威慑力;相反,即使刑罚十分严厉,但只要逃脱刑罚惩罚的概率很高,则行为人极易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冲动。实践中,贪污贿赂等犯罪呈现的前仆后继现象与该类犯罪过低的刑罚实现率而带给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侥幸心理不无关系。
要建立刑罚与犯罪之间天然的伴生关系,以下两点必须做到:首先是要周密立法,严格遵循“严而不厉”的刑罚设置原则,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严而不厉,是指扩大犯罪圈,增加刑罚规模,降低刑罚强度。②完善的立法应不给狡猾的犯罪分子留下逃避惩罚和规避法律的空隙,使其没有法律的漏洞和空子可钻。其次,要严格司法,提高破案率,降低犯罪黑数,尽量使一切已然的犯罪行为都受到揭露和惩罚。列宁曾指出:“惩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惩罚的警示作用决不是看其惩罚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惩罚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③据研究,罪案的总数被揭露到50%时,犯罪者就会住手观望,不敢随便下手作案;犯罪被揭露到50%时,胆小的犯罪者就得改业,另谋出路;犯罪者的犯罪,如被揭露到80%以上时,罪犯只有自首投案或潜伏他乡逃避。①可见,犯罪案件被司法机关侦破的概率越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就越大;相反,如果案件不破不立、久攻不破,罪犯逃避刑罚惩罚的侥幸心理就会激增,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天然联系的观念在其心中就会被大大弱化,实施犯罪的欲念和冲动将不断得到强化。因此,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必须抓住破案率这一关节点,贯彻落实刑罚必然性原则,充分发挥刑罚对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的威慑效应。(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备注:本文系2001年刑法年会交流论文,载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① 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①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页。
① 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② 王顺安:《刑罚预防新论》,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① 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② 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
③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4页,第356页。
① 公安部安全研究所编著:《你感觉安全吗?──公众安全感基本理论及调查方法》,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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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快乡镇化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业部、化工部


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快乡镇化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业部、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化学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精神和化学工业产业政策,农业部、化学工业部特联合制订《关于加快乡镇化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乡镇化学工业,包括乡镇化学矿山、化肥、农药加工、有机与无机化工原料、无机盐、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橡塑加工、化工装备等企业。
第三条 乡镇工业是我国工业的重要支柱,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和国家工业化的有效途径。引导和帮助乡镇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
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乡镇化学工业是我国乡镇工业和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乡镇化学工业是我国化学工业重要战略措施之一。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引导、扶持乡镇化工的发展,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信息咨询等方
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关于发展乡镇化学工业的原则
第五条 化学工业是基础原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乡镇化工要继续按照市场需求和化学工业产业政策,发挥优势,加快发展。乡镇化工的发展要逐步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化工区域发展规划,与国有化学工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六条 乡镇化工已经积累了一定物质基础和生产经营经验,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特别要重视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搞好环境和劳动保护、注意安全生产以及寻求资金、技术来源等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兴办乡镇化工企业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和市场,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结合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工业小区建设,相对集中发展化工小区,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八条 乡镇化工企业要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依靠企业现有条件或依托化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培养科技人才,提高职工素质,积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逐步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乡镇化工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产品档次,保证产品质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十条 根据化工生产内在规律和联系,打破所有制界限,以产品或生产要素为纽带,推动和促进乡镇化工企业间、乡镇化工与国有企业间、乡镇化工与其他行业间的联合,搞好产品深加工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化工集团发展。
第十一条 发达地区的乡镇化工企业应逐步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并利用自己的优势,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与中、西部地区合作,推广优质产品和高新技术,帮助、带动中、西部地区乡镇化工的发展;中、西部地区应从实际出发,优先发展资源型和劳
动密集型产品,扩大向发达地区开放。
第十二条 发展乡镇化工必须重视环境保护,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化工项目建设“三同时”(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必须保护好生态环境;在加快乡镇化工生产建设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

第三章 关于鼓励、扶持乡镇化学工业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我国农业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结合乡镇化工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乡镇兴办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为农业服务的化学肥料、农药加工、饲料添加剂、食品保鲜剂、农用橡塑制品及其他支农化工产品的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乡镇化工企业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工艺,对农副产品进行深度加工,发展适销对路的各种助剂、有机中间体、胶粘剂、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生物化工制品等精细化工产品;鼓励乡镇化工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对化工原材料进
行综合利用、延伸加工,生产高附加值化工产品。
第十五条 支持乡镇化工企业走高技术、高起点、高效益的发展道路,鼓励乡镇企业在化工新材料、电子化工材料、信息记录材料、计算机应用技术、生物化工新技术、节能新技术、化工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兴办企业,发展化工新兴产业。对确属高新技术的项目,经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可优先纳入化工、农业部门新建和技术改造计划,并帮助落实资金或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十六条 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支持、鼓励乡镇化工企业与国有化工企业联合,利用国有企业的资源、技术、管理经验和乡镇企业的优势,为国有化工企业产品配套或进行产品深度加工;通过合作,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支持、鼓励乡镇化工企业开展地区之间与不同行业之间
的联合。
第十七条 对符合农业和化工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乡镇化工企业,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指导和帮助其提高经济规模、加快技术改造,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市场较好但经济规模较小的乡镇化工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扩大规模、增
加产量、提高质量。对规模型、科技型、效益型、外向型乡镇化工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十八条 对生产出口创汇产品的乡镇化工企业,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帮助其扩大国际市场;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乡镇化工企业争取进出口经营权;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帮助乡镇化工企业与境外同行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及台
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资金、技术、设备及先进管理方式,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支持、鼓励乡镇化工企业研究、开发、生产有利于提高我国化工现有水平、填补产品空白或国内急需且具有国内或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产品,对取得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企业采取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化工院校、科研单位要积极向乡镇化工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或与乡镇化工企业联合,兴办各种经济实体,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其他发达地区到中、西部地区联合或独资兴办乡镇化工企业,凡符合集中连片开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可将其列为国家资金投放重点,帮助申请国家贷款。
第二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利用当地资源生产有一定市场和经济效益、但发达地区不宜生产的化工产品,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宣传、推广乡镇化工企业发展经验和先进事迹,介绍适合发展乡镇化工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各种信息,为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与合作搞好组织协调等,为乡镇化工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化工院校要设立适应乡镇化工企业的专业,通过定向招生、短期培训等方式,积极为乡镇化工企业培养技术、经济、管理、贸易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化工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化工企业工作,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技术人员,利用工余和节假日,发挥自己的专长,为乡镇化工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工作、业务、技术、规划、管理及研讨会议,要邀请乡镇化工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乡镇化工企业参加;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也要邀请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基础上,积极吸收乡镇化工企业参加全国化工行业协会组织,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权利;积极支持乡镇化工企业组织符合自身利益、特点和发展的有关行业组织。

第四章 加强乡镇化学工业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是国务院乡镇化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加强对乡镇化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化学工业部是国务院对化工全行业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对乡镇化工
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共同从政策、技术、规划等方面关心、引导、扶持乡镇化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乡镇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化工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监督等法规、规章,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乡镇化工企业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国家标准达标排放;新建项目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产建设与环境治理“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 乡镇化工企业基建、技改或合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十二条 根据九十年代化工产业政策和乡镇化工企业的特点,限制乡镇化工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已经淘汰的、浪费能源和原材料、污染严重的化工产品;禁止国有化工企业向乡镇企业转移此类产品或装置;乡镇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品类的特殊化工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乡镇化工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和做好保险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化工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三十四条 重点乡镇化工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情况,在报送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和化工厅局按时报送农业部和化学工业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向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农业部、化学工业部解释。



1995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税务局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税务局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推动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研究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开发建设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并与各商业银行联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共同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国库联网业务需求和技术接口标准,税务系统根据业务需求和技术接口标准,开发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与TIPS系统连接的前置系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前置系统、TIPS系统的连接,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财政部门通过与TIPS系统的连接,取得应征和入库信息。
  目前,税务、国库联网业务需求已印发,TIPS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前置系统、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已建设、开发、修改完成,6月28日将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联通试运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试点情况布置在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推广应用。为做好地方税务局系统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综合征管软件全国尚未统一,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税务国库横向联网系统接口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5号),自行完成前置系统及综合征管软件的开发建设、修改工作。
  二、前置系统及综合征管软件开发建设、修改完成后,各省地方税务局应与省国库共同向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联调测试、上线运行申请。报送的申请应注明计划联调测试时间、上线运行时间、上线具体单位、上线运行纳税人户数、自缴核销户数及其他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申请单位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联调测试。
三、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联调测试结果、实时划缴和银行端查询缴税户数、TIPS系统承受能力、联网系统推广方案等情况,适时安排申请单位的上线运行。
  四、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本着积极稳妥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具体部门和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编写联调测试的业务案例。业务案例应覆盖《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包括与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的部分)所述的所有业务。
  (三)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技术方案要求,完成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
(四)制定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五)对业务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六)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纳税人授权其开户银行按税收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签约工作。
  五、各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库应密切合作,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共同组织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