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电子数据应注意的问题/桑志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5:37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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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随着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将当仁不让地成为新的“证据之王”。所谓的电子数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通过计算机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证据,其具有高度介质依赖性、易改动性、存储信息量大等特性。由于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因此相应的审查认证规则有别于对传统证据的审查认定,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

由于电子数据极易被改动,因此电子数据内容是否被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成为审查的重点。那么又该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呢?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我国证据法学中的“印证证明”原理,所谓的“印证证明”系指认定案件的事实必须由若干份证据构成一个相互印证的体系,又称“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理论上通过数份证据与电子数据进行相互印证,如果数份证据的内容与电子数据的内容取得一致,就说明该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否则即为不真实。基于“印证证明”的原理,在我国只有将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结合起来,或者将不同的若干份电子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判断所审查的电子数据真实与否。

二、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以及取证程序合法,因此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当由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时,审查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是否制作相关文字说明,即说明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有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制作人、持有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提取人或制作人是否为由二人以上进行操作提取。若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电子数据,则要严格审查该证据是以什么时间、地点、方法及什么环境下取得的,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三、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

电子数据具有海量存储性,如此便导致了电子数据审查的范围在无形中大幅度扩大,如何在浩瀚如烟的电子数据中找到与案件具有实质关联性的证据,是当前摆在司法者面前的一项课题。加之,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而大多数司法人员对电子数据知识又普遍缺乏,导致在审查关联电子数据过程中遭遇知识瓶颈。由此,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是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过程中的“短板”。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专业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以弥补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此外,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既具有深厚法律知识又具有较高计算机知识的专业型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应对当前及将来信息化发展实践的取胜之道。

(作者单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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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几个月来,各垦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部署,积极贯彻农业部全国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沉着应对,精心组织,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持了农垦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手抓”的工作方针,夺取非典防治和经济建设的双胜利,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垦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

二ОО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两手抓”方针,努力实现农垦全年经济发展目标的意见

 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使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严峻挑战。几个月来,各垦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部署,积极贯彻农业部全国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沉着应对,精心组织,一手抓非典防治工作,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取得了防范非典战役的阶段性胜利,保持了农垦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非典疫情还未解除,一些地区非典病例仍在发生,非典疫情对农垦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其影响的时间、范围和程度尚难以预料;部分垦区旱灾严重,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呈偏重发生趋势;同时,影响农垦经济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结构性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面对这种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党组的有关部署和精神,全面落实“两手抓”的工作方针,实现全年农垦经济发展目标,对当前及下半年农垦系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理清应对思路,确保经济发展目标

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针对非典疫情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认真分析预测当前和下半年的经济形势,适当调整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应变预案。要在抓紧抓实非典防范工作的基础上,牢牢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垦区经济发展主要矛盾和问题,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并逐级逐项分解落实,确保垦区各项经济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注重发挥垦区主导产业的牵动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巩固扩大扭亏增盈成果,确保实现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 二、抢抓农时,全面落实生产措施

 现在正值夏收、夏种、夏管大忙时节,要抓好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供应,组织好农业机械化跨区作业,做好抗旱防汛和动植物防疫工作,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各级农垦部门要强化服务,指导农垦职工搞好干热风、条锈病和倒伏的预防及治理,加强夏粮的后期田间管理,千方百计提高小麦千粒重,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要积极做好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调剂和供应,加强技术推广和信息发布,指导好“三夏”生产。当前,北方地区旱情没有完全解除,加上抗旱水源不足,干旱的威胁依然存在;南方已进入汛期,防汛任务十分繁重。各垦区对可能发生的洪水和严重干旱要引起足够重视,务必树立抗大灾的思想,提前做好防汛抗旱的物资、资金、技术准备,及早制定防治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加强垦区的农民工管理,有组织或成建制的雇佣农民工,做好农民工的健康登记。向农民工宣传非典的防治知识,组织和督促他们搞好环境卫生,实行就地预防,发现异常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 三、广开渠道,积极拓展市场

 在市场销售受到非典影响,人员流动减少、商品流通困难的情况下,各垦区要对市场需求提前进行研究准备,积极为企业和职工的产品销售做好各项营销服务。要加强与客户的经营联系,认真抓好订单生产和销售,并在保证原有销售渠道畅通的同时开拓新的市场。要加快垦区和重点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创新销售方式、流通方式,积极开展网上促销、远程成交工作,实现防疫和交易两不误。要利用各种商品配送渠道,发挥现代物流体系的作用,保证垦区产品销的动、运的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 四、发挥优势,加快结构调整

 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农垦各产业按受非典影响程度大小进行分类,积极组织未受影响或影响较轻的产业抓住机遇,关注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在满足市场需求中实现自身新的发展。对于受非典影响严重的产业,如农垦的旅游业、旅馆业、交通运输业、对外贸易等,要积极调整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式,创新营销模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以发展优质化、专用化、品牌化农产品为方向,通过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运作,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巩固垦区前期结构调整所取得的成果,在着力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推进产业升级的同时,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农业。要积极扶持龙头企业的建设,加大企业的改革力度,带动垦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 五、强化管理,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 各垦区和企业要通过自身挖潜,扬长避短,建立防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迎接挑战的能力。要抓质量标准、抓食品安全,将相应的应急机制纳入日常的规章制度。要提高机械化作业的水平,增强自身科技创新和推广的能力。要抓住农垦生态环境优越的有利条件,大力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节约成本,降低消耗,提高效益。

 六、加强协调,努力创造良好环境

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于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等政策。农垦相关行业要与有关部门衔接,加强协调,争取这些政策在垦区得到积极落实。各垦区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优惠政策,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要进一步落实各项防非典措施,改善垦区的人居环境,更新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增强环保卫生意识,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提高自身抵抗力和免疫力。与此同时,要利用垦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利用外资的良好信誉,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使招商引资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农垦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国家队,农垦系统具有大集团作战的组织优势、机械化生产的规模优势、高素质的人才优势,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光荣传统。我们相信,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农垦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能够同心同德,和衷共济,战胜眼前的各种困难,夺取非典防治和经济建设的双胜利。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01 号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确保军事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军用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复飞等飞行活动的安全,在军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军用机场净空安全。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用机场净空区的日常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军用机场净空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军用机场净空区的安全,并有权对破坏、危害军用机场净空区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从事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下列活动:

(一)燃放烟花、焰火;

(二)饲养、放飞鸽子或放飞其他鸟类;

(三)升放风筝;

(四)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

(五)设置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建设靶场、爆炸物仓库;

(八)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作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求该军用机场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

军用机场净空区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九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告飞行情况。

第十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高炮、火箭作业按照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军用机场净空区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七)(八)(九)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