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行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28:57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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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行的函

1989年8月15日,最高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民请字第2号关于蒋素华诉陈树清房屋纠纷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已经申请执行而至今尚未执行的案件是否应予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法律没有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但对其实施前已经申请执行的案件没有溯及力。蒋素华在判决生效多年后提出申请执行,法律是允许的,况且此案至今未予执行法院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该案应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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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型汽车执行新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产业[2002]41号


关于微型汽车执行新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针对一些微型汽车生产企业执行新标准面临的一些问题,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微型汽车执行新排放标准和碰撞试验法规的时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未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的微型汽车产品型号作废,不再作为车辆注册登记依据。上述微型汽车产品停止生产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2年5月31日。

  微型汽车生产企业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本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生产、销售,确保消费者有足够时间完成所购车辆的注册登记。

  二、微型汽车执行《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的时间由2002年1月1日调整为2003年1月1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微型汽车生产企业,督促企业作好落实工作。

  四、国家经贸委将对微型汽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微型汽车生产企业将严肃处理。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1989)150号《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孙洪德、孙淑芹房屋继承申诉一案,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所有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双方诉争之6间房产系祖遗房产,其父辈孙履忠、孙履坦兄弟二人未曾分家析产。在土改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孙履坦将该房产填写在自己名下,但未载明家庭人数,据土改干部证明:“该房是哥俩的,土地证填写谁的名都行。”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孙履忠、孙履坦之父遗产,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具体如何分割,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