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问题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53:57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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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问题的通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违法发布药品广告问题的通报

深圳市健安医药公司,瑞士巴塞尔素高大药厂,瑞士端纳博士制药厂,意大利凯西制药公
司,格兰泰三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药房杂志社,医药经济报社:

近日,我局在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药品广告主使用过期失效
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篡改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现将下列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予
以通报:

一、由瑞士巴塞尔素高大药厂生产,深圳市健安医药公司总经销的“立止血(巴曲酶)”,
在《中国药房》杂志2001年第12卷第6期封面上发布的广告,其标示的国药广审(文)第
2000030234号已过期,并且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增加禁止宣传的用语。

二、由瑞士端纳博士制药厂生产,深圳市健安医药公司总经销的“帕歌斯风湿乐片剂”,
在《中国药房》杂志2001年第12卷第6期上发布的广告,其标示的国药广审(文)第
1999110774号已过期,并且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宣传,扩大主治、适应症。

三、由意大利凯西制药公司生产,格兰泰三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总代理的“喜来
通(β—环糊精吡罗昔康)”,在2001年5月21日《医药经济报》第2版发布的广告,其标
示的国药广审(文)第2000020093号已过期,并且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宣传,增加
禁止宣传的用语。

以上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我局将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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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3月22日至4月29日,分期分批地组织进行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赴上海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凡国家局党组管理的、原各省级局(公司)及郑州烟草研究院和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并已办理手续的且生活自理、行动方便、无重大疾病的,并征求家属同意的离退休干部以及各单位老干部(人劳)处领队1-2名(根据老干部人数确定)。
二、参观活动的时间
从3月22日起至4月29日止,每3天1批,共10批,每批35人(含工作人员)左右,由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根据各省级局(公司)参加的人数组队。
三、参观活动日程安排




四、其他事项
1.参观活动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负责接待,食、宿及参观费用由上海市局承担,各单位往返机票、车船费用自理。
2.各单位参观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家属、子女。
3.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报到及返回。
4.请离退休干部自备好常用应急的药品和个人物品。
5.请各单位将到达的航班、车次报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联系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办公室 陈琦;   
联系电话:021—65125833;   
传真:021—65125838;   
手机:13764602766。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老干部(组织)处 宋玮副处长;   
联系电话:021—65378551;   
传真:021—65378551;   
手机:13301701910。
五、参观活动组织机构:
为确保参观活动顺利进行,确保老干部的安全,国家局成立参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邵文龙(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主任)、刘罗曼(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鲁春林(中国烟草学会巡视员)担任。
下设办公室:由刘洁(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助理巡视员)、李悦英(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处长)、宋玮(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组织处副处长)同志负责有关具体事项。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负责此次参观活动组织安排以及食宿、车辆、医疗保健、票务等事项。
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各省级局与上海市局的协调工作。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为了保障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合法经营,打击、查处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废品收购站、点和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专点由物资、商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专点。
三、凡到收购站、点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收购站、点应当认真登记出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以备查验。
四、禁止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下列物品:
(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
(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市政、军用的设备或者器材。
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隐瞒、包庇。
六、对无照经营、违法违章经营和违反本通知规定从事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违章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199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