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界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各界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的通知
漯政办〔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3月23日以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全市各界对政府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将其改进完善的责任分解到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请各责任单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具体意见,于4月2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一、关于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1.抓住中央实施中部崛起和我省实施中原崛起的战略机遇,认真研究推动漯河大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搞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对接,努力争取国家和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2.制定“中国食品名城”建设规划,加大对食品名城的宣传力度,扩大漯河影响力,提高漯河知名度,促进食品工业快速发展,实现我市在中原城市群中快速崛起。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3.制定工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合理发展重工业,优化轻重工业结构,在发展食品产业的同时,加快其他产业的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4.制定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的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传统商贸优势,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市商务局负责。
二、关于“三农”工作
5.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农政策,确保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市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6.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农民工由劳力型向智力型、技术型转变,培育“创业型”农民,提高就业能力,力争转移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负责。
7.深入实施“双汇产业化”工程,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市畜牧局、财政局负责。
8.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特色农业发展,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其他涉农单位负责。
9.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市农业局、科技局负责。
10.进一步加快县乡公路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公路网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
三、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11.注重培育成长型企业,发展新的上市公司,力争3年内我市有新的上市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2.加大财源建设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变我市财政支柱较少的局面。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加大园区建设力度,引导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形成产业集群的规模优势和区域特色,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4.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大对粮食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协调解决粮食企业在运输、用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15.着力抓好一批带动力大、支撑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全市经济发展备足后劲。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16.借鉴沿海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经验,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
17.加大政府投入,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规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财政局、人行漯河市支行负责。
18.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9.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组织参加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市商务局负责。
20.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组建专业招商引资队伍,力争引进更多的大项目落户漯河。
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大项目办负责。
五、关于城市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21.高标准制定城市长远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切实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市建委负责。
22.抓紧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城镇化进程。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23.加大沙河、澧河两岸景观带建设力度,突出滨河城市特色,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市建委、林业园艺局负责。
24.在城镇拆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建委、房管局负责。
25.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提高绿化档次和水平。
市建委、财政局、林业园艺局负责。
26.加大“双创”工作力度,解决城市脏、乱问题,取缔马路市场,为市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市建委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27.适应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的需要,尽快理顺市区环卫管理体制和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建委、林业园艺局负责。
28.对城市新建道路的电力、通信、供排水等配套设施,加强统一协调,确保一次性规划到位、施工到位。
市建委、电业局、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负责。
29.结合区划调整,尽快理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参照省对市的有关财税政策,建立市对县区有压力、有动力、有活力的财税体制,进一步调动各县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0.理顺县区土地管理体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乱占耕地现象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关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31.加大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出台我市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方案。
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
32.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漯河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市教育局、漯河医专、漯河职院负责。
33.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做好引才、育才、留才、用才工作。
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
34.加大教育投入,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
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35.加大对卫生事业尤其是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抓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对县区卫生事业投入的督促检查,确保上级转移资金和县区配套资金真正落实到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6.加大对城市文化的挖掘力度,特别要充分发挥许慎文化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市文化局负责。
37.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38.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
39.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尤其要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净化文化市场。
市文化局负责。
七、关于构建和谐社会
40.尽快研究制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漯河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应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和配套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1.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及时接待来访群众,加大对信访案件督办查办力度。
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
42.加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偷盗、抢劫等各种刑事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市公安局负责。
43.加强对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确保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
八、关于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44.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5.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46.继续下大力气精简会议、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抓落实、抓督查上。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7.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负责。
48.定期分析研究经济运行走势,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负责。
49.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严肃查处干扰企业发展的“四乱”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市监察局和各有关单位负责。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街道和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 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
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担保条款;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 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检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财税、信贷、物价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在承包期内有经营自主权,可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独立支配企业资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产品(商品)的价格;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三)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罚制度,但工资及奖金的增加,不得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及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招聘、录用人员和辞退职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安插或抽调人员;
(五)有权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依法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单位协作,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新产品试制;经发包方同意,也可在劳力、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做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得进行掠夺性或破坏性的生产或经营;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六)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在允许延迟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四)承包方在生产或经营中有违反政策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合同无法履行;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