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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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减少交通污染源,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后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五城区)驾驶、购买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我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总量控制、限制发展和对后三轮摩托车不发展的原则。
五城区内需购买轻便、两轮、侧三轮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准购证》方可购买,并凭《准购证》办理入户或入籍手续。
第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驾该类型记录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行驶。
第八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摩托车装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超宽、超高、超长。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没收车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外,并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
对没收的摩托车,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义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摩托车管理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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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问责有关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调整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县(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和办事处,市及市以下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以下简称行政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的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区、县(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有监管责任的;或者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产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铁路、民航、事故除外,下同);
  (三)街道、乡镇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有监管责任的;或者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产导致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年度内被黄牌警告两次以上的;
  (六)市政府认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二)区、县(市)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超过较大事故控制指标)并负有监管责任的;或者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产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街道、乡镇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区、县(市)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监管责任的;
  (四)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五)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六)不按本办法对所属街道、乡镇、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行政问责,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办仍未执行的;
  (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黄牌警告的。


  第三章 行政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按下列权限实施:
  (一)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的一票否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二)街道、乡镇政府、区、县(市)直部门及区、县(市)管责任单位的一票否决,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由同级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问责权时,应制作《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10日内将《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决定书》送交被否决或被警告的单位、个人,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绩效考核办公室,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问责年度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讨;被否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和晋职的资格。被黄牌警告的单位,问责年度内取消评选各类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的资格,并对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第十一条 对被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公共事务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根据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程度,按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被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分别将《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决定书》抄送组织、人事、综治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评选综合类和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问责有关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7〕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把新疆科技馆建设成为充分体现新疆科技文化特色的综合性、现代化的科技场馆,为深入实施科技兴新作出贡献。

二○○七年五月九日


新疆科技馆捐赠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新疆科技馆捐赠,规范新疆科技馆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新疆科技馆,是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以开展科技展览教育活动、宣传科普文化知识为主要职责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新疆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Xin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英文缩写为:XJSTM。
第二条接受捐赠工作由新疆科技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向新疆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新疆科技馆无条件或附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新疆科技馆接受捐赠方式为,捐赠人向新疆科技馆提供展品实物、展品研制资金和展品采购资金等。
第六条新疆科技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新疆科技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新疆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进一步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新疆科技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新疆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新疆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新疆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证书;
(二)在捐赠碑镌刻留名纪念,赠送一定数量的新疆科技馆门票等;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四)为捐赠人在新疆科技馆纪念册中制作彩页广告;
(五)授予捐赠人在新疆科技馆展区内的冠名权;
(六)捐赠人在特定时间内可在展区内宣传企业产品;
(七)对具有特殊贡献并符合法定要求的捐赠人,由新疆科技馆报自治区科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其他奖励办法,由新疆科技馆参照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新疆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条对向新疆科技馆的捐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新疆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一条新疆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接受的捐赠财产中已指明具体用途的定向货币捐赠,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非定向货币捐赠,应按照财政部对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分离管理。
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定向货币捐赠使用计划,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对实物形式捐赠的,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新疆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三条新疆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报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新疆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新疆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新疆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凡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新疆科技馆捐赠,任何人不得借用新疆科技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新疆科技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