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贸市场畜禽检疫及肉品检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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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贸市场畜禽检疫及肉品检验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农贸市场畜禽检疫及肉品检验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杜绝有病畜禽及其肉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农贸市场畜禽检疫及肉品检验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农贸市场畜禽检疫及肉品检验工作,统一由畜牧兽医部门归口管理,畜牧兽医、工商、公安、税务、铁路、交通、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互相合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做好畜禽检疫和肉品检验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
场的管理,把进入市场的畜禽及产品划行归市,分类管理,积极支持兽医检疫人员开展检疫检验工作;税务、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检验证办理税收和承运手续;卫生防疫部门要协助搞好畜禽产品检验工作;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指定适当地点进行屠宰畜禽及处理有病畜禽。
二、防治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凡进入农贸市场的猪、牛、羊、马、犬、兔、家禽及肉品(鲜肉),必须由所在地的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或家畜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方准出售。食品部门必须加强本系统肉
检工作,所经营的畜禽及肉品,畜牧兽医、卫生部门检疫员和监督员有权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检和复检。
三、贩运畜禽及其肉品,必须持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检疫检验合格证,交通运输部门才给予办理承运手续。无证者必须补办检疫检验手续,否则禁止贩运、出售。工商、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查证工作。
四、有证屠户和农民自宰牲畜上市,必须经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宰前检疫,鲜肉进行检验,出售鲜肉要加盖验讫印章。
五、检出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人畜共患病、腐败变质的肉品及死因不明的病畜(禽)肉,由畜牧兽医检疫部门加盖禁售印章,严禁入市出售,并按《食品卫生法》和《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进行处理,不予补偿,其检疫、消毒等费用均由畜(货)主负担。
六、凡出售畜禽及肉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主动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检疫、检验。拒绝接受检疫、检验者,不按规定处理有病畜禽及其肉品非法出售者或无理取闹和殴打检疫人员者,由工商、公安部门按《食品卫生法》和《家畜禽防疫条例》给批评教育、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
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畜禽及肉品检疫、检验收费标准,活畜按省农业厅〔85〕黔农(牧)字第038号文件执行。肉品检验收费,猪、牛、马每头(匹)一元,羊、犬每只五角,家禽、兔每只一角。
八、兽医检疫、检验人员对检疫检验工作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把好检疫、检验关。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九、兽医检疫、检验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检疫检验的收入不上交财政,作为扩大业务范围和改善检疫检验人员工作条件以及必要的开支等费用。
十、畜禽检疫检验工作统一由省、地、州(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分级管理,并对检疫、检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严格考核,合格者由省畜牧兽医部门颁发证件。检疫人员在进行检疫、检验工作时,应佩戴统一标志。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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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00号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九月十二日

  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小餐饮业(小餐饮、饮食摊点群、大排档、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及其餐饮具消毒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小餐饮业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小餐饮管理

  第四条 市区小餐饮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全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凉菜;

  (二)多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

  (三)单项小餐饮:可经营凉菜以外的单一食品。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再设置小餐饮经营单位。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全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冷拼间不小于5平方米;多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单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5平方米,单项无就餐场所小餐饮操作间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

  (三)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佩证上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部门负责小餐饮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二)工商部门负责小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被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小餐饮单位广告牌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三章 饮食摊点群管理

  第八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明确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具体负责饮食摊点群日常经营管理。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及学校周围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饮食摊点群。

  第九条 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应当到城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摊点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并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饮食摊点群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设置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

  不得在饮食摊点群设置露天烧烤。

  第十一条 饮食摊点群实行划行归市,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生食与熟食摊位分开设置。

  饮食摊点群的经营时间为:5:30—8:00,11:00—13:00,18:00—22:00。

  第十二条 饮食摊点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品应有专门的盛放容器与货架,禁止席地摆放;

  (二)自备密闭垃圾桶,摊位周围保持整洁,无落地垃圾杂物;

  (三)配备玻璃罩等适合所加工经营食品种类的防尘、防蝇设施;

  (四)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经营活动的,应当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五)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摆摊点、乱倒垃圾、破坏市政设施、超时间经营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公安、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食摊点群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大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大排档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规划定点;主办单位应当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大排档。

  第十五条 大排档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有封闭的围栏;

  (二)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三)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厕所和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

  大排档经营时间不得超过24:00。

  第十六条 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业户统一工作服、统一桌椅、统一铺设地板革、统一设置密闭垃圾容器;

  (二)食品加工区符合防雨、防晒、防蝇、防尘、防鼠要求;

  (三)经营烧烤的,应当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大排档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大排档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规占道摊点的取缔。

  大排档主办单位负责经营期间、经营结束后的卫生保洁、秩序管理。

  大排档经营业户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不含现做现卖单项经营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卫生质量标准;(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与生活区隔离;(三)有相应的生产、冷藏、消毒设备设施;(四)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小型熟食品集中加工、连锁经营。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经市贸易部门审核,设立熟食品加工场(园)区,吸纳小型加工企业进场(园)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场(园)主办单位给予适当扶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进入场(园)区的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依法减免申办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相关费用;

  (二)给予五年内工商、税收最低税费优惠。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不再批准设立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熟食品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四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二)在门店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固定业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饮食摊点群内销售的流动业户,向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销售熟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设施;

  (二)防蝇、防尘设施齐全;

  (三)流动业户应当配备流动服务车及垃圾收集设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二十六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严把熟食品进货质量关,建立验货、索证、索票与不合格产品退回制度;实行亮证销售,将所经营熟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其卫生许可证张挂于显著位置,以备消费者查询和执法人员查验。

  第二十七条 贸易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销售业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固定销售业户营业执照的发放,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摊点群内熟食品销售业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餐饮具消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经营者应当配备专门的清洗、消毒设施,做好餐具消毒工作;对不具备餐具消毒条件的,实行统一集中消毒。

  鼓励大型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

  第二十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政府扶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发展,按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对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效果进行定期监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

  小餐饮:是指营业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餐饮单位。

  饮食摊点群: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集中经营场所。

  大排档:是指有固定场地和必要设施,由若干小餐饮经营业户入场经营或餐饮单位自营的露天餐饮场所。

  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是指面食、糕点、熟肉、炸货、凉拌菜等可直接食用食品以及豆制品、卤制品的加工、销售。

  餐饮具消毒:是指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等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每次使用前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市区主要干道:包括宝通街、健康街、胜利街、东风街、福寿街、北宫街、民主街、凤凰街、金马路、东方路、北海路、新华路、虞河路、鸢飞路、潍州路、和平路、向阳路、月河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财人[2008]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不断推动财政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2012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实践。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打造一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为财政事业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充分调动、激发人的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着力点。认真研究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发挥广大财政干部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努力做到人尽其才、人岗相适。
  ――坚持服务大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财政干部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服从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促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
  ――坚持与时俱进。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善于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不断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本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使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坚持因地制宜。既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又要善于围绕财政发展大局,充分结合各地实际来开展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形成既具有鲜明的财政行业特征,又具有各地特色的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的实践,全面促进财政系统干部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工作作风显著改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显著增强,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效果,努力建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细、作风过硬、清正廉洁、和谐进取的人民满意的财政干部队伍。
  ――政治坚定。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财政干部的头脑,使广大财政干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起“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认真遵守财政职业道德规范,忠实履行财政部门职责。
  ――业务精细。不断加强财政干部的自身学习和培养教育,使广大财政干部熟悉财经理论,精通财政业务,熟练掌握现代财政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科学手段,显著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实践财政工作的规律,精确、细致、深入地开展财政工作。
  ――作风过硬。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使广大财政干部切实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谦虚谨慎、脚踏实地,严谨细致、勤勉务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作表率。
  ――清正廉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党纪法规、优良传统、职业道德等教育,切实提高财政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广大财政干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慎独、慎行、慎权、慎欲、慎交、慎微,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的侵蚀。
  ――和谐进取。不断创新人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做好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工作,为人才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环境与氛围。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规范,形成具有财政行业特点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模式,不断增强财政系统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努力构建“政令畅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风清气正、充满活力”的和谐财政系统。
  三、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思想政治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班子建设、财政文化建设、和谐机关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要在贯彻落实好单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规划,使各项工作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践。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引导广大财政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财政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与行业特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工作全局,不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境界推进财政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为国理财、为民服务,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政务公开、管理精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增强岗位责任感和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
  ――创新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遵循思想政治建设的规律,努力探索新形势下财政部门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改进思想理论宣传手段,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确保群众喜闻乐见。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实践,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新型人才队伍。
  ――健全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选人用人观,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完善行之有效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继续完善干部选拔、录用、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机制。以岗位设置为重点,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推行人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让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给干部群众以更好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使财政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把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理财能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更好地统一起来,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构筑终身教育培训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努力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紧扣广大干部履行财政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培训,全面提高财政干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培育适应财政改革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队伍。
  ――完善干部考核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情况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健全权责体制和工作程序,促使广大财政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规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监督贯穿于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的全过程,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努力将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
  ――着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既要善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掌握财政工作的规律性,用以指导、推进工作实践,又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把工作抓紧、抓细、抓深、抓实。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深入开展科学发展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统筹兼顾、服务民生的能力,努力增强推动财政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年龄、学历、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执政能力。
  ――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建设是领导班子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政策制定、预算安排、预算追加、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问题,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力争使作出的决策措施切实可行。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人、岗、责有机统一、相互协调的岗位职责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关心群众疾苦,真心倾听群众呼声,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充分发扬精诚团结、协作配合、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更加自觉地使财政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进程。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断丰富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形式,不断完善创建内容,努力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
  ――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认真总结1989年以来财政系统开展文明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把握创建工作的规律性,推动财政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责任,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考核和动态管理,促使全国财政系统文明创建活动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加强文明创建的载体建设。贯彻“重在建设”方针,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能凝聚队伍、扩大影响的创建活动。继续积极开展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创造优美环境为目标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文明窗口”、“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创建活动。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文明创建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大力弘扬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开展以“争先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具有财政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了解和认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跟踪管理和关怀服务,促使其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引领财政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推动财政文化发展繁荣。
  财政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财政部门在长期财政实践活动中积累的各种物质形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加强财政文化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升财政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有效途径。
  ――构建财政系统核心价值体系。遵循财政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努力挖掘财政系统文化积淀,不断拓展财政文化内涵,培育具有财政特色的文化理念和行为体系。提炼广大财政干部共同的学习理念、工作理念、服务理念、创新理念、管理理念、从政理念、廉政理念,并对其内涵进行全面深入的诠释,使之成为财政干部职工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核心价值体系。
  ――创建各具特色的财政文化。弘扬财政改革发展的主旋律,把反映财政改革发展的成果与反映新时期财政人的精神风貌结合起来,把各地文化特色与财政行业特征紧密结合起来,把丰富的财政文化内涵与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既有行业特点又面向社会,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融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为一体的文化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具有显著行业特征和浓郁地方特色的先进财政文化。
  ――积极发挥财政文化的管理功能。建立文化管理与制度管理相融合的新型管理机制,努力将先进的文化理念融入财政管理实践中,充分发挥财政文化潜移默化作用,实现文化管理对制度管理的柔性互补,促进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
  (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构建和谐财政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不断促进和谐财政机关建设。
  ――营造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把握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律,着力解决好人才选拔、评价、培养、使用、流动、激励等问题。完善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机关工作秩序,努力打造优美的办公环境、和谐的文化环境与友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全面发展。
  ――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切实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生活状况与成长进步,维护好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需要,构筑凝心工程。加强干部职工道德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加强人际交往关系的正确引导,构建和谐、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
  ――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人事行政行为。坚持宣传教育与重点防范相结合,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共同利益,引导群众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做好人事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化解各类矛盾,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促进和谐财政机关的可持续发展。
  (七)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财政改革和创新体制,形成财政系统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常抓不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法律法规、廉洁从政教育,加强财政廉政文化建设,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提高教育实效性,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和财政工作流程,健全完善财政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行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度。
  ――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配置权力,加强对财政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健全决策权、执 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严肃查办权钱交易、商业贿赂、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案件,深刻剖析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四、组织保障

  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是财政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干部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落到实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要亲自主抓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完善责任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财政系统人事教育、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把原则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把目标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找准本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障机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加大思想舆论引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于干部队伍建设实践。要注重与新闻、文化等部门的协调协作,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充分报道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进展和实效,及时宣传推广各地财政系统富有成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典型部门与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营造干部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导向。
  ――逐步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中效果显著、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构建各级财政系统之间横向、纵向的交流机制,打造沟通交流平台,分享心得体会,研究探讨疑难问题,促使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在相互借鉴中整体推进。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要把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作为单位领导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内容,与落实财政业务工作情况作为统一的目标,共同考核评价,保障干部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