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34:34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山岭、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和债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集体资产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依法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

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使用权,依法可以采取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所取得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 通过有偿转让或者实行租赁、股份合作、联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经营方式发生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时,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集体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报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对集体资产的审计;
(四)指导、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接受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理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册,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除在会计帐上核算外,对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帐簿,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年终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并报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以入股的形式,参加乡(镇)农村合作基金组织。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致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不按时交纳承包金、租金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资产审计的,由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归还,可并处以挪用金额10%至30%的罚款;拖欠集体资金的,应当限期归还;逾期不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比照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加倍收取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权限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条例执行处罚,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渎职侵权犯罪成因分析及对策

王学孟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的公证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本文主要是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并研究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当前的客观实际和司法实践,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后经历了计划与市场并存的时期,既所谓的双轨制,现在基本上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地位,但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在经济迅速发展并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社会出现一些不太公平的现象,许多人心理失衡采取非法手段来捞取权利和金钱,钱权交易、官商勾结这些负面影响随之产生。主要表现在:
1、社会分配不公,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大,是产生某些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诱因。
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而又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中国居民基尼系数已超过零点四五的红色警戒线,社会分配不公平现象已经相当突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很多地区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有的是政策的漏洞致福,而有的地方依然发展缓慢,有的人一夜之间暴富而有的人含辛茹苦却收入不多,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一些担任公职的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工资偏低。而某些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人员收入较高,他们的每年所得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几倍甚至十几倍。面对这样的分配体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心理失衡,便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由此产生。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心理失衡可以从一些贪官的忏悔中看出来: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在忏悔录上回忆,“1998年,总行租了一批设备,某些供货商得到利益后,为表示对我给予他们关照的感谢,送钱给我。当我看到商人一夜之间就可以成为暴发户,觉得他们挣钱真容易,送给我这点钱对他们来讲可谓‘九牛一毛’,我受之酬款也讲得过去。当我知道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介绍的一家公司通过我做了农发行租赁业务,而徐的朋友从这家公司一次就拿走700多万元,不言而喻,这个时候大家都在抓钱,我不捞白不捞。当这家公司的经理送我200多万元钱时,我就欣然笑纳了”。
2、经济意识的冲击,很多人非法地把自己的权力作为挣钱的资本。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之一,市场经济的存在所产生的经济意识给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受其冲击,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对于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在心理上也认为是一种付出,应当得到等价“回报”,不给钱不办事,给了好处,就滥用职权,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在经济意识的冲击下,在计划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成了寻租的武器,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企业、开公司或者入股参与经营或利用权力争夺市场,从而使得某些行业或者公司企业受到了特权的保护,渎职犯罪就容易在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滋长产生。近来最典型的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从而好多煤矿得以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大规模生产,造成矿难频发。
(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显示出了一些不足,突出的就是权力过分集中,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官僚作风盛行。主要表现是:
1、政治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制约。
计划经济是高度集中的,与此对应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集中的,计划经济是政府对当时的资源进行分蛋糕式的运作,分多分少如何划分都是某些领导说了算,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有效约束。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权力高度集中很少受制约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有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忽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谁要违抗他们的意图和做法,就会遭报复,从而构成专权型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广西大贪官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说得很“实事求是”:“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所以,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监督,民主法制意识淡薄,很多制度成了摆设,导致了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高发。
2、官僚作风,是产生渎职侵权犯罪的集中表现。
官僚主义作风,主要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摆官老爷的态度,对于自己的职责怠慢,贻误了处理事件的战机,或者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生命比较淡薄。官僚作风容易滋生玩忽职守罪、失职犯罪,也容易滋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官僚主义视群众生命于不顾的例子很多,在此举个例子:李俊等四被告人系四川省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稽查员,2000年7月16日6时30分许,四被告人在威远大桥头商议往何处去执行早间检查时,发现私营业主陶帮华驾车往威远城区中心街方向行驶,便尾随其后,企图在陶下人收钱时抓住其非法营运。当陶帮华的车行至距威远县人民医院300余米处的席草田街区避让其他车辆停下时,四被告人即上前拦住陶。陶告知四被告人车上拖的是临盆孕妇,四被告人在明知陶帮华所驾车辆系运载孕妇到医院救治的急救车辆时,为达到处罚陶帮华的目的,仍拒不放行。李俊收了陶帮华的证件,四人将照顾孕妇的丈夫从车上带到运政车上盘问,要其承认付了钱给陶帮华,并由李俊制作询问笔录。于7时许李俊等人将救助车放行开往医院,7时15分,医生开始对孕妇进行抢救。7时40分,孕妇及其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中,四被告看似依法办事,实质上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个人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生活背景、工作背景不一样是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自己职权的重要因素。从司法实践看,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侵权犯罪的个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品质不高。个人品质对于行为人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有重要影响,由于人品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个人品质好,对待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执行职务时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外界的各种不良诱惑。个人品质不好,往往以权谋私,欺上瞒下,寻求一切机会实施渎职侵权犯罪。
2、缺乏敬业精神。
最近我们立案侦查某乡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长,其负有组织炸封非法煤矿的职责,但在下级多次汇报某煤矿有非法开采情况确不采取果断措施,后来,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这就是一典型的缺乏敬业精神的例子。现实中,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干好干坏一个样,正是这样,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四)、消极思想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宗祖观念和特权思想严重,受这些思想影响,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亲情、族情、友情等,而实施枉法徇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筹码和便利条件,颠倒了公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在与资本主义国家接触交流的过程中,很多人盲目崇拜它们的生活方式,但不明白在资本主义国家,很多人也是通过诚实劳动挣钱。我们的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想模仿人家的生活,所以放肆捞钱,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置党和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运用手中的权力干着侵犯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勾当,实施职务犯罪。
(五)、对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不够,对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威摄力。
当前,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据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这样的结果后面还隐藏着由于各方面的阻力,检察机关对很多渎职侵权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实践表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不力,实际上是对该类犯罪的一种纵然,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大大降低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这也是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预防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针对以上渎职侵权犯罪发生的原因,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打击力度,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力争在工作中不出或少出差错、不敢利用职权进行渎职侵权犯罪。
(一)、做好预防工作。
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源头上遏止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钱不是万能的,但经济发展了,可以解决许多社会问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问题。
第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在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公务员工资改革是一个重点,这一改革将有望增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敬业爱岗,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很多渎职犯罪就是利用国家在改革环节上对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的缺点,有意无意地造成了巨大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资产评估没做好,只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评估,贱卖了企业的无形资产,另一个原因是在评估中有些资产被隐匿。
2、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第一,加快民主政治体制的改革,包括宪政的改革。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独立,能够使各级机关顺利地履行职责,同时制约其他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大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各种盈利活动。国家机关应树立服务意识,为经济发展创造环境,而不是直接参与经营。现在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开发而引起的许多问题被暴露出来,今后如果不加强管理,其他形式的参与营利的活动也会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完善国家机关的权力设置,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不受制约,将能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建立一种完善的监督体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要受到上下级的监督、群众和新问媒体的监督。建立全方位、多方面的社会化监督网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渎职侵权犯罪没有任何藏身之地。工作之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有所牺牲,接受必要的监督,包括对其财产和生活状况的合理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进行申报的制度、清查的制度,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阳光化。
3、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第一,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淡化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执行公务,服务国家和人民。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多人管理意识比较强,而服务意识比较弱。这种思想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树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有利于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二,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培养细心谨慎的工作作风。很多渎职侵权犯罪是由于过失所致,这主要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当然也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有关,所以制定合理细化的规范程序,可以培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细心谨慎的工作作分,避免犯罪发生。
第三、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全社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的本质要求,执法责任就是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完善执法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明确违反职责的相应法律责任。据报道各部委参加了国务院召开的“国务院各部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国务院各部委要全面完成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梳理工作,并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形成样本发到县政府以上机关。另据报道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布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中,郑州市市属46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都写得清清楚楚。权力的明确化分一方面可以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对权力进行监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打击力度。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加大打击力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增强地方检察院的独立性,使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上脱离地方,摆脱检察机关是政府拐杖的尴尬地位。当前,高检院正采取措施在三年内使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脱离地方,地方检察院的财政经费列入中央和省级预算,这是在财和物上的脱离。我认为还可以采取措施,在人事上脱离地方约束,回归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轨道,这种垂直领导不仅包括业务上的领导,也要包括人事、财政等方面体现出垂直领导关系,真正实现检察一体化。
第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案件线索经接收单位评估后,再经上一级评估,统一分配,由下一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侦查,在现在检察机关地方化严重的情况下实行检察机关异地办案制度能有效摆脱地方政府各部门的约束,在侦查重特大案件过程中,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领导作用,从而帮助下级检察机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
第三,建设专业化的队伍。一是侦查队伍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这样随着工作的经验积累,有利于发现线索、调查取证,提高办案的效率。二是强化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办案的专业水准,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四十多个罪名,要在特定时期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展开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案件的背景知识。三,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上级部门,对侦查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然后统一调配。

关于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


关于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的公告


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规范合作各方的勘查投资权益管理,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 ,现予发布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合同编号:中地勘基金合同[ ]第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
(试行)




勘查项目名称: xxx项目勘查
甲 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 探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1. 合同编号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写;
2. 合同份数一式 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 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称“甲方”)

公司 (以下称“乙方”)
共同签署。

鉴于:
A. 乙方已获得了勘查 地区(以下称为“合作区”)的勘查许可证(合作区的地理坐标位置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详见本合同附件1),即拥有合作区的原探矿权。
B. 根据本合同,甲方愿意提供资金,对乙方拥有原探矿权的合作区投资进行矿产资源找矿勘查活动(以下简称为“勘查”);乙方愿意以合作区的原探矿权作价作为与甲方共同对合作区投资勘查的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资。甲方和乙方愿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享有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成果和收益。
C. 双方约定,在合作勘查期间不针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活动成立合资企业,而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但是不排除在以后的合作勘查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成立合资企业,以针对合作区进行进一步合作勘查活动。
D. 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取得了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勘查成果和收益。
E. 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没有取得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合作区的探矿权按本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处置。
甲方和乙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及所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将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1 本合同的双方是∶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系一家注册事业法人, 其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610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讯地址:
乙方:XXX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的公司, 法定地址为 XXX。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讯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每一方应有权变更其登记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并有义务书面将其新地点、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新的法定授权代表人的权限以及相关变更资料送达另一方。若一方未及时地将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料送达另一方,则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一方应偿付给另一方。

第二条 合作勘查期限
2.1 在本合同下,合作勘查期限是指针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期限。合作勘查期限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届满时终止,除非按第2.3条或第9.1条的规定得到延长或提前终止。合作勘查期限由一个或若干个基本勘查阶段构成,每个基本勘查阶段通常约定为12个月,并在双方同意的勘查方案中明确。
2.2 双方同意,在合作勘查期间,合作项目的任何勘查技术方案和勘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和批准,均由甲方组织专家委员会实施,并由甲方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负责批准。专家委员会应由甲方在国家范围内选聘行业内具有较高勘查专业水平和公正职业道德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应给予乙方以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
2.3 双方同意,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期限视勘查进展和勘查成果由甲方按下列规定确定:
2.3.1 经过上个基本勘查阶段的勘查,如果甲方确认已取得勘查成果、达到上一个基本勘查阶段预期目的、有进一步投资勘查必要的,双方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继续追加勘查投资,直至合作区的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工作程度,方可认定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2.3.2 第2.3.1项中涉及的普查或详查程度按照国家行业规范的技术标准确定,并由甲方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
2.3.3 经过上个基本勘查阶段的勘查,甲方认为勘查成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或没有进一步投资勘查必要的,可以停止后续勘查投资,并认定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2.3.4 在任何一个基本勘查阶段中,如果甲方认为勘查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没有进一步勘查必要的,则甲方有权停止投资,合作期限因此届满。

第三条 委托勘查
3.1 [A选择]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编制合作区的勘查设计,甲方负责按照第2.2条的规定审查和批复;根据甲方批准的勘查设计,勘查资金由甲方单方投入或双方共同投入,乙方同时作为勘查单位一方执行勘查工作任务;
[B选择] 双方协商同意委托已获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勘查X级资质的XXX勘探公司编制合作区的勘查设计,甲方负责按照第2.2条的规定审查和批复;根据甲方批准的勘查设计,甲方单方投入或双方共同投入勘查资金,XXX勘探公司作为勘查单位一方执行勘查工作任务。
3.2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勘查单位提供账户,用于接受和管理使用甲乙方共同投入的勘查资金,并建立专账管理。勘查单位的账户信息为:开户行XXX,账号:XXX。除非经双方同意,勘查单位不得变更上述账号。本合同授予双方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该账户的权力和同等机会,以审查勘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符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和合作勘查项目的预算规定。
3.3 甲方和勘查单位的责、权、利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勘查合同书约定(附件2)。

第四条 探矿权管理
4.1 本合同约定,乙方拥有的合作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合同签订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
4.2 为了利于管理,合作探矿权不变更其原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仍由乙方持有,但是针对合作探矿权的任何变更及处置(包括转让、抵押、作价投资、坐标范围的变更、转为采矿权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不得单方处置。
4.3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立刻将本合同及其他文件送颁发合作区勘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双方对合作区的勘查投资和对合作探矿权拥有的权益。备案文件应附有在合作勘查期间,乙方不单方处置合作探矿权的书面承诺。
4.4 乙方按照国家关于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合作探矿权日常手续,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合作投资勘查成本。

第五条 双方初始投资及确定权益
5.1 甲方承认乙方在合作区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进行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并同意该部分勘查工作投入、成果作为原探矿权价值评估的基本要件,并承认:
[A选择]:由具有国家认定矿业权评估资格的XXX评估公司对原探矿权的评估值折算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原探矿权价值,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原探矿权的评估值由本合同所附的XXX公司的评估报告(附件3-1 )证实;
[B 选择]:乙方在合作区域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的实际投资额计算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原探矿权价值,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实际投资额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核实报告(附件3-2)证实;
[C 选择]:双方以协议方式估算原探矿权价值为XXX万元,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
5.2  根据甲方审定的每个基本勘查阶段勘查设计和勘查预算,甲方投入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其对合作区的初始投资(以下称为“甲方初始投资”)并以此计算甲方初始投资权益。
5.3 乙方在合作勘查期间的任何基本勘查阶段内,都有选择是否以资金方式投资和追加投资合作区勘查的权力,但是在一个或数个基本勘查阶段选择不追加资金投资后,可以申请在下个基本勘查阶段追加投资,在追加投资前应对合作探矿权进行评估。
5.4 本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内,甲方应完成第5 .2条约定的勘查资金投入XXX万元。首期勘查资金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按第3.2条约定的勘查单位的银行账户,且不得低于年度勘查总投入的80%,计人民币XXX 万元。以后每个勘查年度追加资金投入的支付方式按此规定执行。
5.5 根据第5.3条的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内,乙方除以原探矿权评估作价投资外,同时还选择以资金方式投入,乙方应根据第5 .2条约定的勘查预算,投入勘查资金XXX万元(以下称为“乙方初始投资”)。首期勘查资金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按第 3.2 条约定的勘查单位的银行账户,且不得低于本勘查阶段勘查总投入的80%,计人民币XXX 万元。以后每个基本勘查阶段追加资金投入的支付方式按此规定执行。
5.6 按照第5.1条、5 .2条和5 .5条的规定,甲方完成甲方初始投资后,获得合作探矿权j%的初始投资权益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甲方初始投资权益比例=甲方初始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甲方初始投资)。乙方完成第4.3条规定的事项和第5.5条规定的乙方初始投资后,乙方获得合作探矿权的y%的初始投资权益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乙方初始投资权益比例=(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甲方初始投资)。按照本合同第5.3条的规定,乙方初始投资可以为零投入。
5.7 第5.4条 、第5.5条和第5.6条规定双方的勘查资金投入,以基本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实际投入的数额核定,并以此计算双方投资权益比例。
5.8 [A]选择:鉴于原探矿权的形成含有国家投资XXX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价款计XXX万元。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价款XXX万元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并将缴费凭据复印件或转增国家资本金批复文件送甲方备案。
   [B]选择:鉴于原探矿权的形成含有国家投资XXX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价款计XXX万元。经征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双方约定,在合作区投资勘查结束并取得收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应向国家缴纳原探矿权价款并加计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价款缴纳的相关事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转增手续。

第六条 追加投资及调整权益
6.1 双方完成前一个基本勘查阶段投资后,经甲方审核勘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报告,认为有进一步勘查工作前景的,双方约定继续追加勘查投资。具体追加投资额度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在下一个勘查阶段由双方共同签署追加投资合同。同样在以后的每个勘查阶段都可以依照勘查计划需要,按照(附件4)规定的格式共同签署追加投资合同。如乙方在任何阶段不同意追加投资,甲方有权单独追加投资。在甲方做出单独追加投资的决定后,乙方应继续与甲方配合,保证勘查的顺利进行。
6.2 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双方应按照第5.6条确定的双方初始权益比例追加勘查资金投资:
6.2.1 经协商,双方同意调整追加勘查投资比例;或
6.2.2 按照第5.3条和第6.1条的规定,乙方选择不追加勘查投资,甲方承担下个勘查阶段勘查预算全额投资责任。在每个勘查阶段勘查报告和勘查预算批准后,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是否追加投资的意愿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6.3 双方追加投资后,应调整权益比例。调整后甲方投资权益比例=(甲方初始投资+甲方追加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乙方追加投资+甲方初始投资+甲方追加投资);调整后乙方投资权益比例=(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 乙方追加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乙方追加投资+甲方初始投资+甲方追加投资)。在任何勘查阶段,按照第5.3条的规定,乙方的初始投资和追加资金投入可以为零投入。
6.4 在合作勘查期间,在乙方选择在任何基本勘查阶段不追加资金投入或追加资金不足以保持其初始投资权益比例的前提下,双方约定,乙方权益比例随甲方投入增加不断摊薄调整,但乙方的最终权益比例不小于15%。当乙方的权益比例被摊薄后降至15%以下时,虽然乙方依据本条可以保持15%的权益比例,但如乙方欲追加资金投入,则乙方应按照实际摊薄后的比例计算乙方追加前的权益。
6.5 双方约定,在合作勘查期限内,甲方须在每个勘查阶段完成第6.1、6.2条规定的追加资金投入并获得权益。乙方可以在一个或数个勘查阶段不追加资金投入,但其权益应按6.3条的规定摊薄调整,但是乙方在以前勘查阶段选择不追加资金投入后,若申请恢复追加资金勘查投入,以增加权益比例时,必须先对合作探矿权重新评估,确定合作探矿权价值,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甲乙双方对探矿权享有的权益,然后按第6.6条的规定计算双方调整后的投资权益比例。权益重新确定方法为:重新评估后甲方投资权益=合作探矿权新评估值×评估前甲方投资权益比例;重新评估后乙方投资权益=合作探矿权新评估值×评估前乙方投资权益比例。评估工作由权益比例高的一方负责组织并委托评估机构。当乙方在申请恢复追加资金勘查投入时,其权益比例已经低于15%时,按第6.4条的规定处理。
6.6 如乙方在以前勘查阶段选择不追加资金投入后,在以后的阶段申请恢复追加勘查资金投入,则双方投资权益比例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调整后甲方投资权益比例=(重新评估后甲方投资权益+甲方追加投资)/(探矿权新评估值+甲方追加投资+乙方恢复追加投资);调整后乙方投资权益比例=(重新评估后乙方投资权益+乙方恢复追加投资)/(探矿权新评估值+甲方追加投资+乙方恢复追加投资)。
6.7 若任何一方在任一基本勘查阶段结束时没有足额支付已经承诺的投资款,则双方的投资权益比例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重新调整计算。
6.8 除非甲方同意,乙方恢复追加勘查资金投资后,其对合作探矿权的投资权益不得超过第5.6条规定初始投资权益比例。

第七条 合作期满成果处置与权益分配
7.1 按照第2.3规定,双方针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期限届满后,应终止合作投资勘查,并实施清算工作,由甲方审核勘查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依据双方的初始勘查投资权益比例和历次追加勘查投资后调整的投资权益比例,计算确定双方最终投资权益。在按第5.6条确定初始投资权益比例后,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追加勘查投资,则初始投资权益比例视为最终投资权益比例;如果任何一方追加投资,则在最后一次追加投资后按第六条规定计算的调整后投资权益比例视为最终投资权益比例。
7.2 本合同授予最终投资权益比例高的一方拥有对合作区勘查成果的处置组织权,包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合作区探矿权价值、向市场发布转让出售公告、接受询问、确定转让价格、与第三方谈判探矿权转让合同等事宜,但是任何的处置准备工作和事实上的处置都须向另一方通报并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拥有处置组织权的一方不得单方执行上述处置,另一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对方组织的探矿权处置活动。拥有处置组织权的一方应将处置的所有资料无保留的向另一方提供。经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同意后,可以委托另一方行使本方的权力。
7.3 经甲方审核的勘查成果报告,符合第2.3.1条规定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勘查成果、合作探矿权及分配投资收益:
7.3.1 通过市场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合作探矿权,并将转让所得收入按各方最终投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但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每一方对另一方在合作区勘查成果和合作探矿权中的权益转让和出售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按协议价(以矿业权评估价为底价)转让;
7.3.2 由于市场和技术等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甲乙双方没有继续勘查投入计划的,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暂纳入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托管,待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同意本条约定的一方须按照7.3.1的规定购买合作探矿权另一方的权益,或提出可操作的成果处置方案。
7.4 经甲方审核勘查成果报告,符合第2.3.3条、2.3.4条规定的,双方约定甲方放弃合作探矿权的权益。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和承诺
8.1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外, 甲方还负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8.1.1 组织专家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年度和总体勘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相关设计和报告;
8.1.2 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并按工作进度拨付甲方应付的勘查投资经费;
8.1.3 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对勘查单位的施工和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理。监理机构由甲方确定。
8.2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外,乙方还负有下列责任:
8.2.1 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履行第8.1条责任;
8.2.2 在第4.2和4.4条规定的条件下,办理与合作探矿权管理有关的事宜,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合作探矿权的必要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事宜,以满足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办理与勘查单位、监理机构、工作社区等任何事宜的协调及具体处理,保证勘查合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有关事宜;
8.2.3 乙方应将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合作区的各项地质成果,及其它全部地质资料毫无保留地向甲方提供;
8.2.4 经商议,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8.3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8.3.1 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8.3.2 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 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8.3.3 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的不能履行;
8.3.4 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任何诉讼、仲裁、其它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至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8.3.5 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8.3.6 双方已作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它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8.4 甲方向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按照第5.4条的规定按期完成约定的勘查投入,但是由于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原因,影响勘查资金的按期投入,甲方应向乙方说明,且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甲方对勘查阶段约定的勘查资金投入到位后,就视甲方为完成投资义务,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权益,无需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在本条的前提下,甲方应在财政预算拨付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期勘查投资资金拨付到勘查单位。
8.5 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8.5.1 原探矿权合法有效,没有用于抵押、租赁、承包等,不会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
8.5.2 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委托评估机构对原探矿权权益的评估行为合法合规,评估值真实可靠,不会因不实和虚假而损害甲方利益。
8.6 一方应就违反任何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9.1 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终止:
9.1.1 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9.1.2 甲方有权根据对勘查成果的判断,按照第2.3.3条和第2.3.4条的规定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要求终止本合同;
9.1.3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的合作无法继续进行,而违约方在收到对方发出的要求对其实质性违约行为做出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有对其违约行为做出补救的;或
9.1.4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根据第13.4条的规定立即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

第十条 合同终止的影响
10.1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参照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来确定合作探矿权、投资收益、勘查成果的分配和比例。
10.2 合同终止后, 第七(成果处置)、十一(争议解决)及十二(违约责任)、十四(适用法律)等条款仍将有效。
10.3 合同终止后,如需清算,则清算费用由双方按最终投资权益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针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商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 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属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则由双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12.2 如本合同按第9.1.3条的规定终止,则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金额不应低于以下两者中的最高值:(1)非违约方总投资额加上截止合同终止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的上限所计算的利息;(2)非违约方届时享有的投资权益,即合同终止时合作探矿权的价值乘以非违约方最终投资权益比例所得的金额。为确认合同终止时合作探矿权的价值,非违约方有权指定评估机构对合作探矿权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12.3 如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将不履行或不如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则 甲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直至乙方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本合同。
12.4 本条规定的各项违约救济措施可以累加适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或不行为、土地所有者或他人阻挡使合作勘查无法实施的情形。政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法律发等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
13.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视为 违约。
1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3.4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合作勘查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则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13.4条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14.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受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约束。
14.2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法规,或对任何现有法律或法规做出修改、解释,从而使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济利益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并尽其最大努力,实施一切必要的调整措施以把双方从本合同获得的经济利益维持在各自满意的水平上。若无法实施这些调整,则双方可终止本合同,进行权益处置。

第十五条 其它规定
15.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 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信函应以信件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610室
邮政编码:100045
传真号码∶86-10-68085621
电话号码:86-10-68085656
E-mail地址:
收件人:

乙方∶
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E-mail地址:
收件人∶
15.2 以下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五条同等的约束力。

附件:1.合作区勘查许可证
2.勘查合同
3.原探矿权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核实报告
4.追加投资合同书


[签字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
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区签署本合同。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公司
(甲方) (乙方)
签署∶ 签署∶
姓名∶ 姓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中地勘基金合同[ ]第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
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
(试行)





勘查项目名称: xxx项目勘查
甲 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探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1. 合同编号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写;
2. 合同份数一式 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 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

公司,(以下称“乙方”)
共同签署。
鉴于:
A. 甲乙双方在XXXX年签订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合同号XXX ,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甲方在XXXX年度对XXX合作区完成了约定的勘查投资XXX万元;乙方以合作区原探矿权评估作价XXX万元,并完成勘查资金投入XXX万元。由此至本合同签订日止,甲方获得合作区的勘查投资权益j %;乙方获得合作区的勘查投资权益y %。
B. 甲方已审查XXXX年度xx月xxxx勘查单位提交的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勘查项目xx阶段的勘查报告,认为符合“投资合同”第2.3.1条的规定,有进一步投资勘查的必要,双方约定继续追加勘查投资。
C. 根据勘查单位对下阶段勘查预算建议,双方认为在下阶段工作中针对合作区的勘查投资预算为XXX万元。
D. [A选择]根据“投资合同”第5.3条、第六条的约定,乙方选择以资金方式追加勘查投资。
[B选择]根据“投资合同”第5.3条、第六条的约定,乙方选择不追加勘查投资的权力,约定由甲方完成下阶段勘查预算投资。

现特此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追加投资
1.1 [A选择]按照“投资合同”第6.2条的约定,甲方在本年度勘查投资XXX万元,占总预算的j %,投资完成后获得投资权益j %;乙方在本年度勘查投资 XXX万元,占总预算的y %,投资完成后获得投资权益y %;
[B选择] 按照“投资合同”第6.2.2条的约定,甲方在本年度勘查投资XXX万元,占总预算的100%;乙方选择不追加勘查投资。

第二条 权益调整
2.1 [A选择] 双方按照第1.1条[A选择]的约定完成出资后,根据“投资合同”第6.3条的计算,甲方获得的投资权益为j%,乙方获得的投资权益为y%。
[B选择] 双方按照第本合同第1.1条[B选择]的约定完成出资后,根据“投资合同”第6.3条的计算,甲方获得的投资权益调整为zj%,乙方获得的投资权益调整为zy%。

第三条 其他约定
3.1 本合同是“投资合同”的补充约定,是投资合同的组成部分,“投资合同”中的其他约定适用本合同。本合同与投资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3.2 本合同一式X份,双方各执X份。
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XXX地区签署本合同。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公司
(甲方) (乙方)
签署∶ 签署∶
姓名∶ 姓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