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届73次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高层次人才智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快跨越争先发展步伐,推进“七个翻番”目标的实现,我市决定面向国内外聘请一批能为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进行重点项目论证、提供咨询指导的两院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知名专家为政府顾问。为规范政府顾问聘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政府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政府顾问应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三)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高的法学专家。
第五条 聘请政府顾问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个门类聘任3—5名政府顾问,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提出聘任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有关行业、部门请求,提出聘任计划,包括聘任门类、聘任理由、聘任数量、聘任条件等,经征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市领导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提出聘任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数量、条件;
(二)采取通过国家和省级人才机构引荐、猎头公司推荐、我市在外工作的成功人士介绍、市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收集人选信息,确定初步人选;
(三)对入选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征求有关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市领导意见后,提出拟聘任人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聘任事宜,并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九条 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政府顾问在聘期内要履行顾问职责,保证服务时间(每年为我市柔性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科技、法律、商务、投资等方面咨询服务;
(二)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在国内外宣传牡丹江,推介牡丹经,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为我市培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市政府顾问津贴,每人每年5万元;
(二)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
(四)特邀列席市政府或政府部门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五)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六)按协商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四章 联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顾问管理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联络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邀请政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向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协调市领导或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发放政府顾问津贴。
第十五条 政府顾问津贴、奖励及联系、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
(一) 前端设备:
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
视频标准: CCIR PAL
有效像素:42万以上
分辨率:>470线
照度:2.0Lux(F1.4)
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
信噪比:>50dB
输出阻抗:75Ω
自动电子快门补偿
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
云台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
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
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
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
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
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
特性阻抗:75±2Ω
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
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2.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
最大DC环路阻抗:110Ω/km
最大衰减:2dB/100m
最小串音衰减:60dB/100mm
低烟、无卤、阻燃。
3.供电电缆技术指标:
线径:2×1/1.75
电阻率:7.5Ω/km
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
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三)控制部分:
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1.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
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
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2.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
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其辅助功能。
人工选择摄像机和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输入摄像机号码可自动预选监视器。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
3.调音台
多路输入通道和多路输出的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LCD屏幕显示。
(四)显示部分:
1.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五)记录部分:
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
视频标准:CCIR PAL
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
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
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
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
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
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
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
频响范围:300Hz-300k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
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
三、系统其他要求
(一)电源
1.供电范围
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
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
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备用电源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GB/T9813-2000中4.5的要求。
6.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
(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GB16796和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
2.安全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4的要求。
3.噪声应符合GB/T9813-2000中4.6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7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GB/T9813-2000中4.8级别1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