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9:47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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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

铁道部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
铁道部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电务设备是保证行车安全、扩大运输能力、提高运输调度水平的主要基础设备。安全优质是各项工作优劣的集中体现。电务部门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要以贯彻《电务部门整顿安全基础工作十条》(以下简称《十条》)为核心,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设备质
量为重点,以落实干部责任制、建立健全电务安全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安全基础建设,应按通信、信号《维规》、《十条》的要求,集中精力,建成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必备条件
1.连续2年消灭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人身死亡及火灾大事故。
2.消灭客车责任险性事故。
3.安全优质工区、班组达到全段工区、班组总数的60%以上。
4.基地建设达到部颁标准。
5.《十条》基本达标。
6.按照本标准,总评分在800分以上。
二、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及考核办法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采取按项目评分的办法考核评定。全部达标得满分1000分。
考核项目为:安全、质量、管理三大项,全部达标分别得满分为:300分,500分和200分。
(一)安全
1.指标
(1)货物列车责任险性事故:0件。
(2)一般火灾事故:0件。
(3)信号故障率
全年信号故障总件数
信号故障率=-----------------≤3.5%
换算道岔总数
注:因外损、偷盗及电力影响造成的信号故障除外。
(4)信号故障平均延时
全年信号故障时间总和
信号故障平均延时=--------------≤1。5h
全年信号故障总件数

(5)违反通信业务指挥及电路纪律事件:0件。
(6)通信大通道中断
A责任中断事故:0件

全年非责任中断事故件数
非责任中断事故率=---------------≤3‰
电(光)缆公里数

(7)通信一类障碍

全年一类障碍总数
通信一类障碍率=---------------≤2‰
总皮长公里数

B无线列调一类责任障碍:0件
(8)通信长缆障碍平均延时
全年障碍延时总和
通信长缆障碍平均延时=--------------
全年障碍总件数

对称电缆≤4h
同轴电缆≤6h
光(电)缆≤8h
注:在北方寒冷地区冰冻期间允许增加2h。
(9)电报、电话发生事故和差错:0件。
2.考核及评分
(1)按规定,达到指标的项,得该项满分。没达到指标的项,不得分。
(2)对影响安全的重要项,没达到指标的,除不得该项分外,另增加扣分。
(3)对防止行车重大、大事故有突出贡献并得到铁道部文字表彰的段,在总分1000分外,另增加安全奖励分50分/件。
(二)质量
1.指标
(1)设备质量
1)信号设备
①信号设备综合合格率≥90%
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正确率100%
③联锁道岔合格率≥98%
优质率≥70%
④轨道电路合格率100%
优质率≥70%
⑤信号机合格率≥98%
优质率≥70%
2)通信(有线,无线)设备
①通信设备综合合格率≥85%
②电(光)缆保气
A干线电(光)缆保气合格率≥90%,无0气压。
B地区电(光)缆保气合格率≥70%,无0气压。
③通信线路
A电缆有人段合格率≥90%
B光(电)缆数字段合格率100%
④通信电路
A机端电路合格率≥95%
B路端电路合格率≥85%
C链路合格率 ≥75%
⑤电话交换设备
A机电制设备合格率≥85%
B数字设备合格率≥98%
⑥机车台和车站台设备合格率≥98%
⑦专用通信设备合格率≥90%
(2)运用质量
1)信号设备
①地面信号显示合格率≥98%
②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99%
带超速防护的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100%
③联锁道岔4mm不锁闭合格率100%
2)通信设备
①干线话路听音一类率 ≥98%
②无线列调大三角听音一类率≥60%
③长途自动电话全程拨号、应答、通话良好率≥95%
④电报电话时限率 ≥85%
⑤自动电话用户呼叫准确率 ≥98%
⑥无线列调电话(车站、机车)运用良好率≥98%
⑦会议电话运用良好率
A分局(含)以上≥95%
B分局以下 ≥90%
(3)工作质量
①信号中修兑现率100%
②通信(有线,无线)中修兑现率100%
③出所设备返修率
A信号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B通信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C无线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D信号修配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④信号设备大修兑现率 ≥95%
⑤通信设备大修兑现率 ≥95%
⑥电报电话优质率 ≥90%
2.考核及评分
(1)按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和工作质量3项考核,达标得满分分别为300分、100分和100分。
(2)按规定,达到指标的项,得该项满分。没达到指标的项,不得分。
(3)对重要项,没达到指标的,除不得该项分外,另增加扣分。
(三)管理
按落实干部责任制、职工队伍建设、班组建设、行车规章建设、管理手段现代化5项考核,全部做到分别得满分:40分,80分,40分,20分,20分。
1.落实干部责任制
(1)按《十条》第一条第4、5项要求考核干部检查安全的量化工作标准执行情况。满分5分。
(2)按《十条》第二条第3项要求考核干部坚持电务设备添乘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满分电务段5分。
(3)考核以“五定”(定项目,定地点,定标准,定数量,定时间),“三率”(计划兑现率90%,发现问题率100%,解决问题率80%)为内容的干部管理责任制,考核机制和落实机制,满分电务段20分,通信段25分。
(4)各级班子是否形成合力,发挥整体功能,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满分5分。
(5)干部培训、考试和任职资格制度执行情况。满分5分。
2.职工队伍建设
(1)按《十条》第三条要求逐段考核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执行情况,职工“两纪”(作业纪律,劳动纪律)达标率100%。满分40分。
(2)按《十条》第四条第4、5项要求检查各级施工要点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满分20分。
(3)教育基地建设达到部颁标准。满分20分。
3.班组建设
(1)工区、班组要达到“五化”,环境优美化、单身宿舍和值班室公寓化、沿线工区生活设施配套化、文体活动设施多样化、物品管理定置化。满分10分。
(2)班组达标升级和职工岗位作业达标的“双达标”合格率100%,满分10分。
(3)按《十条》第七条要求考核班组管理。要求达到统一、规范。满分10分。
(4)围绕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班组QC小组活动开展率占全段班组总数的60%以上。并获得分局及以上QC成果奖。满分5分。
(5)班组长选拔、培训、考核、调整机制建设情况。满分5分。
4.行车规章建设
(1)考核段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满分15分。
(2)考核段定企业标准定期清理,废、修、补、建制度执行情况。满分5分。
5.管理手段现代化
段内主要部门实现微机管理,并初步实现微机联网。满分20分。
三、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评选办法
1.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按年度评定,分为分局、局、部三级命名。
铁路分局和铁路局级评比标准参照本标准和办法自定。
2.申报程序
申报部级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的单位,由各铁路局推荐,并填报《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申报表,于每年4月底前报铁道部电务局,由铁道部组织对申报段进行复查或抽查、考核,经评选合格后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并授予荣誉称号,并与各铁路局、铁路分局自定的经济责任制
挂钩。



19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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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制作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一、编制收购报告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3.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5.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6.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编制收购报告书的其他要求
1.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提交收购报告书,但各收购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2.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3.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4.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5.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6.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7.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三、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形式要求
1.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由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五部分组成。
2.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2)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3)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3.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
4.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1)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规;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涉及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人应当声明本次收购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涉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声明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应当声明本次收购生效的条件;
  (5)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6.收购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信息披露内容
1.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2)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收购人应当以文字简要介绍收购人的主要股东及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3)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4)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5)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2.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1)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推荐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推荐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设立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推荐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关税调整方案包括:关税总水平的确定、税则税目的设置、具体税率的制订、征税方法的确定、税率结构的调整、暂定税率的安排等提出咨询意见。向税委会反映本行业出现的关税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协助拟订税则商品目录的注释,对
商品归类提出咨询意见。开展有关关税专题的调研工作。
专家的咨询意见及专题调研报告,将作为税委会审议相关议题时的重要参考意见。
二、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采取联席会议和日常咨询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委员会不设主任,委员会专家委员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税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税则办负责人不定期召集关税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集中讨论、咨询与关税有关的重大事项
,委员对个人的咨询意见负责。日常情况下,专家委员以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向税委会提交咨询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向税则办当面提出咨询意见。税则办可随时就有关问题向专家委员提出咨询请求。
三、对受聘专家的要求
1、产业、行业专家:
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要求所聘任的有真才实学的专家来自各产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生产现状、投资预期、供需状况以及国际上的相关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原则上要求具有相关高级技术或学术职称。考虑到咨询
专家需有较充分的时间进行专题研究、或咨询,所以,尽量推荐专职从事技术、学术工作的专家为宜。
2、经济及关税理论专家:
要求对宏观经济、关税及国际贸易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推荐部门及程序
农业部负责推荐:种植业、养殖业专家各一名;
国家林业局负责推荐:林业专家一名;
国土资源部负责推荐:矿产、海洋资源专家各一名;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推荐环保专家一名;
国家经贸委负责推荐:国内贸易、冶金、有色金属、机械、汽车专业、化学工程、石油化工、轻工业、纺织工业、建材、医药专家各一名;
信息产业部负责推荐:电子、通讯专家各一名;
国防科工委负责推荐:船舶、航空、航天、核工业、兵器工业专家各一名;
外经贸部负责推荐:国际贸易专家一名;
税则办商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经济及关税理论专家三至五名;
请各部门将所推荐专家的有关材料按附表形式填写于1999年2月1日前报税委会。



19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