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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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6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规范政风评议工作,推进政风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皖政办〔200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争做到深入细致、认真负责、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省在我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三、评议内容
(一)依法行政情况
1、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情况。
2、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是否做到深入推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考评,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环境。
3、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完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情况。
(二)廉政建设情况
1、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并进行考核和追究。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重大事项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情况。
(三)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做到正确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推诿,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单位、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建立和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情况。
3、群众来访接待情况。是否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是否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立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四)作风建设及反腐败源头治理情况
1、工作作风情况。内部是否制度健全,工作有序,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压缩文件,减少会议。
2、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将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理、合法,公正、公开。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提高收费标准,不违法设定处罚项目;收费、罚款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没有不开票据擅自收费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情况。认真执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按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5、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 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将列入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纳入采购中心管理。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政风评议办公室,由市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市政府督办室、纠风办抽调人员组成,承办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纠风办,办公室主任由市监察局长兼任。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政风评议采取测评的方式,对全部或部分评议对象进行测评。
测评分为: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和群众测评、“行风热线”测评、市直单位互评五个部分。
(一)民主测评组测评。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及特邀监察员、新闻界、知识界、企业界人士及离退休老干部等,组成民主测评组。
民主测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法,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二)投诉受理机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包括:市政风建设投诉和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长热线,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各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三)基层群众测评。市政风评议办公室委托市统计局向企业、基层部门和群众发放政风评议问卷调查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受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四)“行风热线”测评。由宿州市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栏目根据领导同志上线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对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五)市直单位相互测评。由市政风评议办公室组织,向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发放政风评议问卷调查测评表进行相互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30分;投诉受理机构测评10分;基层群众测评20分;行风热线测评30分;市直单位互评10分。
六、评议结果的处理
政风评议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以上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该单位年终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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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公安部


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公安部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配合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国家教委在总结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切实落实《规定》,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重要而特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高等学校保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关系到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各地教育、公安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确保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高校治安保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周密部署,使高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与加强高校内部保卫工作相协调和适应。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高等学校要经常对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进行
督促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高校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各项要求,并根据《规定》认真修订现有校内治安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充实队伍,加强力量,不断改善装备条件,以适应公安机构改革后加强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需要。



1997年2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⑴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⑵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⑶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⑷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或者价额不满二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人以上共同走私的,按照个人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罚。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货物、物品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价额不满三十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的,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六、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罚:
⑴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⑵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七、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⑴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⑵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八、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九、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外,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牟利,情节严重的,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罚。
十、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犯走私罪的,依法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属于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走私运输工具。
十三、处理走私案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提成,不得私自处理。私分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的,以贪污论处。
十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查获机关应当将案卷和走私货物、物品的清单、照片等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走私货物、物品除不易长期保存的可以依照规定处理外,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查核。
十五、本规定所称走私货物、物品价额,按照犯罪查获时当地的国营商业零售价格计算。价格无法计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估定。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