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1:25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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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典基金会国际有限公司利息所得享受免税的请示》(国内税外字〔1999〕40号)收悉。关于瑞典政府将现行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中列入的“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瑞典基金会)”更名为“瑞典国际基金会”(Swedfun
d International AB),由该新机构取得的利息是否可以视同原机构享受免税待遇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瑞典机构更名一事,已经中瑞两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已在中瑞两国政府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中予以确认(请参见国税函〔1999〕833号文)。据此,对“瑞典国际基金会”在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据中瑞税
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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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的决议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补充任命和免去”修改为“任免”。
将第二十一条中“常务委员会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将第二十五条“三分之二”修改为“过半数”。
将第四十六条中“政法”修改为“法制、内务司法”。
二、删去《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三、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一款“三分之二”修改为“过半数”。
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中的“办公室”修改为“办公厅”。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两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修改为“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报告”。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顿号和“举手方式”。
将第三十三条中“补充任命和免去”修改为“任免”,将“办公室”修改为“办公厅”,将“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任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举手方式”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采取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任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四、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年活动经费每人不得少于1500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有所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拨付。”
五、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政法委员会”修改为“法制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



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企业反映,在现行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些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3.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施工企业为“库存产成品”)或
“自制半成品”科目。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4.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2)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回的租金在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于签定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如合同、协议规定出租土地的全部租金一次收回,应增设“271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核算这部分已收回但应递延的收入,并在租赁期
内将其平均转作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每期转作收入时,借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递延出租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外商投资企业为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递延出租收入”项目反映。
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增加数应在其他来源类“(3)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其他来源类“(7)增加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转销数应在本年利润类“(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
”项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为“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中反映。
6.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时交纳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代理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在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并在出口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收到购货方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凭有关单据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企业将货款和出口退税扣除应收手续费后的差额退还给委托方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企业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交纳增值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其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
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上述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99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