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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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195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日报社会服务组:
1949年12月27日转来读者询问函二件已收,兹分别解释如后,请用贵报名义作答。
一、航空警备营营部
你营二连某排长于1946年参加我军后,其妻宗本珍即于次年另与蒋匪军刘某结婚,直到解放后仍继续其同居生活。如来信所举属实,则某排长要求和女方离婚似已具备必要的理由。他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司法机关提出离婚之诉,听候调查裁判。如系男女两方自愿,则可不必经过诉讼而直接同往当地区政府请求批准离婚。
二、虫珍同志:
幼年由父母包办代订的婚约,现如一方不愿继续婚约或结婚,可以请求解除婚约,但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不能笼统地无分别地引用这个原则;例如你那同事的爱人系现役革命军人,现在正为参加全国最后解放之战,不能回家来结婚,这个事实就必须予以慎重考虑。你来信所谓已有三年之久双方没有互通音讯,但未指出主客观的原因是什么ⅶ是双方感情不好不愿通讯呢ⅶ还是因为敌人的分割封锁或由于在战争中无暇顾及此呢ⅶ再或由于尚未结婚彼此之间不好意思通讯呢ⅶ我们必须从这些实际问题来认真加以考察,然后有可能弄清问题的真相。而且从你来信中,我们看到了另一个事实,那就是当着女方向县司法科请求解除婚约的时候,司法科提出了男方的来信(且有部队的证明);要求等待战争结束后,再来处理和女方的婚姻问题,这就是说男方对婚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态度和要求,司法科根据这个事实所作裁定,我们认为是允当的。如来信所述,男女双
方都是革命工作同志,男的在前方打仗,女的在后方工作,双方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且同样担负着对人民革命事业的一份责任,因之我们应该在爱护革命利益的前提下,来关心他们的个人幸福。在伟大的解放战争中,无数青年男女奋不顾身地参加了前线和后方工作,他(她)们忍受了个人暂时的痛苦和牺牲,为了全国人民幸福的将来。现在,战争很快就要结束了,我们今年就要完成全国胜利,因之你那同事的爱人所提出关于婚姻问题的要求,应该看作是合情合理的;从女的一方理由来看,纵有暂时的“痛苦”,但解决这种“痛苦”也应该是兼顾双方利益的,我们试想一想:如果你同事对她爱人的这个正当的要求不加以考虑,片面的强调个人利益而和对方解除婚约,无疑的,这同样是一种不平等的行为。为了革命利益也为了男女双方共同的幸福,我们都有责任劝说你的同事再耐心地等一等她那前方的爱人,这种态度,将鼓舞男女双方以忘我的精神来担负前线和后方的工作,完成全国革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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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特急 发改价格[2005]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在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管理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门票价格管理中,认识不统一,原则不明确,部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不协调、价格水平较高,管理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相互攀比,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加强门票价格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规范秩序,严格审核门票价格。各地要于近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规范门票价格秩序,制止门票价格的过快上涨。对部分门票价格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要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审核期间,应严格控制提高门票价格。各地将审核情况于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提高认识,确保听证制度的民主、科学。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单位等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各地听证目录规定实行听证。门票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建立和完善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行为的重要举施,是社会各方面参与门票价格决策,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高对门票价格听证制度的认识,完善措施,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把听证会上反映的意见作为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防止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四、完善制度,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人员结构。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要结合游览参观点客源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会代表构成一般应包括消费者代表、旅行社代表、游览参观点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其中,消费者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要规范听证代表产生的程序,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五、加强监督,建立门票价格情况报告公布制度。各游览参观点每年年初应将其上年度门票收入及使用情况报送所在地及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要建立门票价格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各地要定期公布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力度,扩大门票价格减免政策的覆盖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七、适时调整,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执行日期。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的调整,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综合考虑游览参观点的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

  八、加强指导,保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合理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公布主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各地进行交流,进一步研究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有关问题。同时,对门票价格调整不合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对一些地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繁、价格过高、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纠正,或者可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暂停该地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各地也要加强对本地区门票价格管理的力度,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止门票价格过快上涨。

  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门票价格管理,保持门票价格的基本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安全生产与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安全联合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本)。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和异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是指在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前,对该项目安全进行预先联审,并出具该项目能否进行备案(核准)的意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程序。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二章 联合审查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卫生局、工商局和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的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对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安全联合审查。
第八条 各联审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初步审查;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保障条件进行审查;
(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六)市科技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七)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八)市卫生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职业危害程度进行审查;
(九)市工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章 联合审查程序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备案(核准)之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安全保障措施等。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详实、措施可行。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豫环文〔2011〕72号)和国家、省相关化工行业准入政策,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是否对该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从出具应当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联审过程中,如有联审单位出具否决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该项目不予备案(核准);联审单位一致同意的项目,进入项目备案(核准)程序。

第四章 联合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应在7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
第十六条 新建和异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和布局规划、经批准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储专门区域、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布点危险化学品项目,鼓励原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至化工园区。所有化工园区要进行安全容量分析与安全风险评价。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积极支持;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审查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对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属于国家、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禁止建设;对列入环境保护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禁止建设。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不予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黄河及其他具有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河段两侧1.5公里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南水北调总干渠的项目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南水北调总干渠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的规定,涉及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需搬迁的,应首先制订可行的搬迁方案,落实搬迁资金。
第十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及居民生活区之间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铁路、高压线路、大型桥梁、大型河道等设施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否已制订企业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企业,若原址不符合规划的功能要求,或者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禁止在原址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鉴定范围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鉴定。
第二十三条 市消防支队: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对职业危害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市工商局: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经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是否符合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关于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必备设施等各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联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投资建设程序,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在申请建设项目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辖区内发生违规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政策标准若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