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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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第148号


《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1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2003年7月21日

 
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建设生态省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D2001),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普通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政策鼓励。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销售和使用工作的落实。

  各地都应成立由经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掌握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进程,协调和解决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中的相关问题。经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设备改造的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出售的汽油中乙醇成份含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全省各地设置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规划和建设的指导与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普通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进行管理与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调配、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安全规定、事故防范措施,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油箱、油路清洗规范和清洗汽车维修企业的审查及清洗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清洗纠纷;省交通部门负责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汽车清洗和更换件的价格进行核定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科技、石化主管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负责组织地方炼油厂的工艺改造及调配实验工作,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组织科研单位进行车用乙醇柴油的研制。

  省财政、物价、国税、地税、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落实鼓励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政策和措施,依法适当减免相关的税费。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介绍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在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的配合下,制定《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对加油站人员进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第七条 省内汽车制造企业应跟踪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零部件的运行信息,研制生产耐醇抗溶的换代零件。

  第八条 各市州应根据规划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向辖区内的各加油站提供车用乙醇汽油。

  第九条 调配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低标高售。

  第十条 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3年10月17日全省普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改造完毕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备。

  加油站的设备改造应当符合省制定的标准,经贸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加强指导并严格按照标准联合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加入车用乙醇汽油之前,应当到汽车维修企业对油箱、油路进行清洗,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对点火时间、怠速、可燃混合气混合比进行适应性调整,避免使用中动力不足、熄火、气阻等不良反应。

  清洗质量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后,由负责清洗的汽车维修企业发给交通部门印制的车辆“清洗合格单”。

  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发给车辆“免清洗单”。

  第十二条 各城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地汽车数量、清洗工作时限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推荐一批具有一、二类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车辆清洗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部门制定。负责清洗工作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得降低清洗质量、提高清洗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应对产品的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等危险性能数据报送法定机构检验,调配工艺和过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调配、储运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检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储运和销售。调配、储运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人员,需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至2003年10月16日,为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普通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可以并存销售。自2003年10月17日起,除各地统建的调配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购入、销售、自用不含乙醇或乙醇含量在10%以下的车用油料,只允许购入、出售、自用乙醇含量在10%、符合环保要求的车用油料(汽车、摩托车以外使用普通汽油的,由各城市调配中心提供)。

  过渡期内加油站库存普通汽油可自行处理,也可由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按进货价格回收。

  第十七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应低于或等同于国内当日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销售价格,其最高限制指导价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销价。

  第十八条 全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带头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对在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中提供良好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过渡期后加油站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继续购入、销售、自用不含乙醇或乙醇含量在10%以下的车用油料,由公安部门配合经贸工作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直到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 加油站拒绝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以及改造不彻底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由公安部门配合经贸工作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由于对汽车油箱和油路清洗不彻底而造成故障的,应当免费予以排除;不予免费排除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于清洗不彻底造成的损失,负责清洗的汽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加油站擅自提高车辆清洗收费标准或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由物价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以及其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由财政部门减少或停拨其车辆维修和燃料经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车用乙醇柴油的调配、销售和使用,在国家或省公布相应标准之日起3个月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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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6)银发字第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各分行(包括下辖机构)是否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由各分行研究自定。
二、各行成立信托投资公司,要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开展业务。各信托投资公司要立足于开创新的业务领域,不得将建行现有存、贷款业务划转公司。
三、各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要独立核算,成为法人。要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帐表格式统一下达之前,有关核算问题暂按各省、市分行规定办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报表与建行报表要分别反映。
信托投资公司为建行内部核算单位,经济上不实行自负盈亏。但为便于考核经济效益,会计上应单独设帐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按净损益列入建行统一计算利润分成。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就地交纳的其他各种税款,由其就地交纳。净利润的清交,应按照建行财务管理办法
规定处理,即:所得税按季通过分行汇交总行集中交纳;按财政部核定建行留利比例分成;其余的利润全部通过分行汇交总行。
五、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所需最低资本金,可商请当地财政拨给;或由各行以“经营投资”方式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解决,总行不因此调整各行的1986年存、借差计划。
六、各行报送人民银行申请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材料,需同时上报总行。其它有关情况,请各行及时与总行联系。




1986年5月30日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85号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多方面严峻考验,党中央、国务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克服了特大自然灾害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急剧变化造成的冲击,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对我国的影响初步显现,主要是经济增长放缓趋势明显,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资本市场持续波动和低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环保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各种困难,把污染减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做好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北京奥运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环保工作还面临着减排压力依然较大、环境形势仍然严峻、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运行不足问题凸显、中小企业偷排漏排等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全国环保系统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深刻认识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深入分析环保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新任务,坚定信心,冷静观察,多管齐下,有效应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力推进以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攻坚克难力度,千万百计做好污染减排工作。要坚持全面落实国务院《综合性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各项措施,继续抓好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等减排项目建设,狠抓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有效运行,对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要强化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督促地方和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尽快建设完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努力实现2008年初确定的污染减排目标,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二、强化环评审批服务,严格履行向全社会作出的七项郑重承诺。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规范精简环保审批环节,坚决兑现“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等七项承诺。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对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从发展源头控制污染,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推荐投入少、见效快、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治理技术和设备,科学引导和推动实现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努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的防治,把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重点流域、湖泊、海域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对已列入规划的项目,加大跟踪和服务的力度,加紧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加快农村环保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储备工作,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已开工在建的项目,加强检查督促,帮助项目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促进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必须全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力争实现今年年底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100%的目标。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继续大力推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水专项等三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克服困难,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保质保量完成污染普查数据收集、分析汇总等关键任务,并尽快组织开展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普查成果开发工作。认真组织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各课题和专题,广泛征求意见,抓紧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和论证,年底向国务院报告。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湖泊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河流水污染控制、城市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水环境监控预警等重点任务,全力组织实施好有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五、切实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要充分吸取和借鉴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下大力气重点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小企业偷排漏排等环境风险。加强对重点行业和环境敏感地区的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必须落实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防预警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