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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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摩尔多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和成为国际社会享有完全权利的成员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联合公报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荩卿             切布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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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评选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崇尚科学、鼓励创新、激励创造的原则。
第四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范围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以及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杰出表现的18周岁以下社会青少年。
第五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评者要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和优良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成绩优秀,热爱科学,对科学探索具有浓厚兴趣,踊跃参加科技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2、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3、被授予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4、在其他国际性、全国性或全省性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经三名科技专家推荐,经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机构认定可以参评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三)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选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成立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分管领导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有关部(处)室的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组建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由一名副主任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由熟悉此项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科协会同教育局、科技局、团委等部门组织;唐山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推荐。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报经奖励委员会同意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按得票数的高低顺序,确定获奖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选复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市长进行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骗取荣誉的,取销所获荣誉,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奖项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设市长奖6人,其中高中组(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3人,初中组2人,小学组1人。设提名奖4人,其中高中组(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2人,初中组1人,小学组1人。市长奖和提名奖均包括适龄社会青少年。条件不足、没有合适人选可出现空缺。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市长奖获得者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1万元,提名奖获得者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第十五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及提名奖获得者的辅导教师(每届不超过10人),由市政府授予优秀科技辅导教师称号,并且每人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元。

附 则

第十六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自市政府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公布的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唐山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20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者经济目的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或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和民商事合同实行法律审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合同审查的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对拟签订的行政和民商事合同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组织起草行政和民商事合同草案,参与行政和民商事合同的可行性调查、研究。
  第四条 下列行政和民商事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合法性审查: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以公共资源、公共设施或者其他国有资产投资的合同;
  (三)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合同;
  (四)以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合同;
  (五)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授予他人特许经营的合同;
  (六)内容涉及由政府给予优惠条件的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领导批转审查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内容;
  (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内容;
  (四)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查的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合同,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收集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合同订立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的相关程序,由合同订立牵头单位在合同订立前组织实施;
  (二)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前15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合同草案文本,并提供与合同相关的依据和各种资料;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派员参与前期论证或者合同具体条款的商榷;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文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相关的依据及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或者提交法律论证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草案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四)重大行政和民商事合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五)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合同。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审查程序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签订。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必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授权文书。
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八条 合同订立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下列资料归档入卷:
  (一)合同正式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 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四)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五)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
  (六)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七)其他需要备案归档的资料。
  第九条 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或者实际履约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合同履行中超出自己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合同,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未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对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报送的合同草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及时进行法律审查或者审查出现重大过错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或者实际履约单位主要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因失职或渎职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