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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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0年7月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5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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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会计核算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减少差错,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提高电脑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稽核依据:我行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稽核人员以法稽核,有权调阅电脑程序的有关资料和电脑储存的各种数据信息,查阅会计原始档案。
第四条 稽核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审查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测试鉴定和验收工作。
(二)对电脑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核。
(三)对电脑操作和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
(四)对电脑核算系统的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 稽核方法:
(一)运用手工稽核方法对从电脑系统外部得到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二)运用稽核软件,对各种会计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三)运用现有的电脑会计核算系统、控制流程进行稽核。
第六条 稽核部门对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稽核后,应及时写出稽核报告;发现违章操作和其他违规行为,应督促被稽核部门及时纠正;发现舞弊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章 电脑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和管理的稽核
第七条 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电脑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是否坚持软件人员不得兼任操作员,操作员不得参与编制及其他方式接触有关软件的原则。
第九条 是否执行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原则,日终现金科目发生额、余额与库存现金登记簿是否相等,电脑输出的传票总张数与当天实际传票总张数是否相等。
第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操作员的密码,是否根据权限大小,实行级别管理,相互之间是否严格保密,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是否有错误密码企图进入系统的记录。
第十一条 操作员是否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进行操作,并遵守保密纪律,离开终端时,是否将终端退到初始状态。非操作人员不得上机操作。非营业时间加班,是否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无擅自修改变动程序或数据。在非正常情况下,启用修改原始数据的程序,是否经过主管
人员逐级批准。
第十二条 是否对电脑使用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电脑发生故障或停电等电脑不能正常工作时,是否按账户严格控制余额,确保受理凭证无误,防止发生存款账户透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登记制度。是否设立和认真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和销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电脑运行日记,是否有人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电脑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分户账、总账、余额表、科目日结单及各种报表是否注明操作人员代码,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及打印份数、日期,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由专人保管。打印作废的账表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确认后,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保存电脑应用程序以及数据的磁带、磁盘等磁性媒体,属于重要会计档案,是否按会计档案的规定进行保管以及根据磁介质记录的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复制,并注意保管环境,以免被强磁干扰破坏。
第十六条 对保存期内的有效记录盘带,是否按制度经常进行检查。查询或调阅有关资料,是否做到有审批、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电脑机房是重要场所,是否注意保护环境卫生,是否注意设备、线路、管道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机房无水火灾隐患。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章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稽核
第十八条 操作员启动电脑,输入自己的密码时,此时其他人是否回避。输入的核算数据是否换人复核。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电脑处理核算业务的依据。柜台人员(包括经办和复核)是否认真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否认真核对印鉴,有关人员印章和业务公章是否齐全并符合制度规定;操作员输入的凭证是否合规合法;制票、接柜、操作、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是否严格
分工,职责分明;会计凭证传递签收手续是否严密。
第二十条 一些重要事项如开户、销户、存款账户冻结与解冻、款项扣划及科目、计息等信息的修改,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同意后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有无凭证积压;是否坚持“钱机分管、章证分管、账要复核、钱要复点”的原则;是否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它行票据收妥后入账”等原则,有无现金差错和银行垫款等问题,现金差错
是否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银行垫款是否得到有关领导批准;错账冲正是否调整积数。
第二十二条 当日账务处理完毕,经总账轧平后,操作员是否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及时打印出有关账、单、表,拷好备份,签章后交有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三条 日终结账时,是否编制科目日结单;是否将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与电脑输出的现金科目收付发生额、余额相核对。
第二十四条 结算前是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操作员是否打印结息一览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计息处理;计息处理后,是否打印输出有关表、单、证,签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旬末、月末、季末、6月30日、11月末、年末是否按规定打印输出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度报表、试算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签章后交会计主管。
第二十六条 发生错账,属于当日错账,是否凭有关凭证及时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属于隔日错账,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办理错账更正处理,有无用虚假业务凑平账务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稽核,是在有关部门自查基础上的再监督,稽核方法实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稽核部负责解释、修改、补充,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1日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内容变化很大,从原先的7章48条扩充到了8章93条,充分吸收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并对实践中纠纷发生较多、争议较大、与业主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诸多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一、 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条件发生变化
与修订前的规定相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条件从单纯地以建筑面积标准转变为以建筑面积或者入住户数为标准,只要二者之一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均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也就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 首次确立“业主小组”管理模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四、 强化了建设单位的部分义务
1.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2.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3.交存专项资金
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五、 明确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未约定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六、 明确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最长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 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不同处理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八、 明确“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的处理方式,禁止“只售不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汽车停放费≠保管费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