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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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四川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在川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
(川劳社养〔2001〕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
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四川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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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其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和人均利息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1566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和应缴所得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

财库[2013]28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预发行,是指以即将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

国债招标日前4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1个法定工作日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国债预发行必须于上市日前完成结算。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指定交易场所。

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前公布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具体券种。

四、国债预发行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

五、每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国债预发行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每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国债预发行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非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得在国债预发行中净卖出。

六、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七、国债预发行原则上应实际交割标的国债。在无法实际交割的情况下,各市场可按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八、禁止以任何形式操纵国债预发行价格。

九、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与者持仓限额等风险管理制度。

十、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责国债预发行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或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报告;每期国债预发行结束后,向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如当次国债发行取消,已发生的国债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依照本通知和市场有关规定制定国债预发行业务规则,上报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十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国债预发行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