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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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高厅〔2004〕8号


  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及其教育发展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在农村有极为广泛的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发展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的重要骨干力量,多年来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办学,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优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发挥电大系统优势,为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广泛征求各地方电大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地方电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同时也要注意统筹当地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地方电大的办学优势,积极支持其开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实现农村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反映。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确定教育发展目标是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其教育发展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在农村有极为广泛的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广播电视大学必须把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作为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重点抓实抓好。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农村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能否实现农村小康建设目标的关键,把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雄厚的人才资源,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电大长期以来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多层次、多规格、多功能、多种形式办学,为农村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人才,同时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特色。电大作为我国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在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主体之一,必须继续坚持“四个面向”,并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断充实、丰富其内涵,把为农业、农村、农民(简称“三农”)服务作为电大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为提高农民素质、实现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建设农村学习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电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措施,对于电大进一步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各级电大都应从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同时发挥电大系统办学的整体功能作用,形成合力,开创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新局面。

  二、积极开展为“三农”服务的学历教育

  要重视农村急需的大、中专层次的学历教育,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养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人才。

  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要把为“三农”服务的专科专业作为重点建设专业。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需要,通过全国电大系统的协作,加紧建设一批为“三农”服务的学历教育专业。办好园艺、动物生产、乡镇管理、农产品物流等已有或在建专业,适时推出新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农村的远程开放教育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以农科课程开放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教学资源和教学过程的开放,以适应农村学习者多样化学习需求。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要更加有效地适应“三农”的现实需求和发展需求,逐步形成电大教育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品牌特色。省级电大要重视开设为“三农”服务的专业,并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建好自开课程。

  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在学历教育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培训相结合,以及大中专教育接轨等方面进行探索。媒体手段选择、支持服务方式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农村的实际情况及农民的实际需要,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三、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掌握最新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使接受培训的农民能够掌握一两项生产和致富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要特别重视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增强培训内容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创业本领。近期推出大田作物、经济作物、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蔬菜种植、果树栽培、树木花卉、产品加工和技能培训等系列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课程。

  为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服务,积极开展农业技术人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推展相关培训项目,帮助农业技术人员适时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同时为科技示范户、科技带头人提供培训服务,发挥现代远程教育覆盖面广、见效快的优势以及多媒体、形象化教学等特点,推广先进的实用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近期推出《院士谈农业》、《农业新技术讲座》等系列培训课程。有条件的市县电大要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教学资源,帮助或指导乡镇成教中心校建设农科教结合的示范性培训基地。

  中央电大每年推出100种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课程。

  四、主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开展教育培训

  适应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需要,利用遍布全国的电大系统教学网络,为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重点是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实际就业能力。

  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于建筑、加工和服务等行业的实际情况,尽快推出一批培训项目,一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进城务工前的职业技术培训,使进城务工人员掌握一些基本技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就业指导;二是根据特定行业需要,对已上岗的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

  根据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提升学历层次的需要,通过课程开放等方式,为他们提供接受电大中专、大专乃至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机会。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改革现行的学籍异动管理制度,通过电大系统的协调运作,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学习提供更多的便利。

  五、进一步搞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电大远程教师教育的重点是面向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今后5年,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每年接受30万名以上中小学教师注册学习。将教育管理、小学教育、教育技术等专业建设成为远程教师教育特色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以中小学教师为主要或重要教育对象的专业,要更多地考虑到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和学习特点。非学历培训根据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和国家教师教育培训规划要求,主要开展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及校长的全员培训项目,当前的重点是新课程培训和配合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的教育技术应用培训。

  积极参与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工作,与师范大学及其他教师教育机构合作,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要为“教师网联”提供远程教师教育优质公共课程资源,重点建设适宜于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学习的课程资源,尤其是卫星电视课程。发挥电大系统的优势,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远程教师教育和参加学习的中小学教师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地方电大要积极参与组建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六、积极参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中组部《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的要求,积极参与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并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等有机结合。

  中央电大及各省级电大要在组织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组织整合和开发制作工作,在充分整合、利用电大系统现有教学资源的同时,加快开发和制作符合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要求,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特别是符合当地农村地区特点,有助于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的课程,为农村党员干部提供农村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政策法律知识和政治思想理论等教学资源。

  利用电大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网络及技术设施,积极参与实施各地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卫星电视网、互联网和电大教学网络,为农村党员干部培训提供教学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服务。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培训相结合,参与对培训者的培训,提高农村中小学对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支持服务能力。

  七、建设电大“三农”远程教育资源库

  从农村实际出发,建设一批适用、实用的多种媒体教学资源。整合全国电大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课程资源,建立电大“三农”远程教育资源库。在为全国电大系统提供教学资源的同时,向全社会和广大农村学习者开放课程资源,提供教学资源和教学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全国电大教学资源协作会要积极推进面向农村的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重视用好卫星电视频道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采取网络手段传输教学资源和进行辅助教学。中央电大在中国教育电视台开辟专门时段和栏目播出课程,开通中央电大“三农”远程教育网。“天网”和“地网”结合,使农村学习者既可以通过电视收视课程,也可以通过“三农”教育网随时点播视频课程。同时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传统和新型方式传输课程资源。主要面向农村、为“三农”服务的课程和专业,要将文字、音像教材的价格降下来,尽最大可能减轻农村学习者的经济负担。制作方便农村学习者的“教学包”和VCD等较易被农民接受的课程载体,继续采取“燎原学校大篷车”等形式送教下乡。

  八、完善县以下电大办学和教学网络

  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县级电大建设,增强和发挥基层电大的办学能力和功能。县级电大要建设成为本地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中心,开展相应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认真研究县级电大的发展模式,对于县级电大在教育体制改革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分别确定一两个县级电大为联系点或县级电大建设的实验点。

  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要逐步延伸到大部分县级电大。多数县级电大的学历教育以大专和中专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县级电大,经过评估可设立本科教学点,开办农村需要的部分本科专业;不具备规定办学条件的县级电大,可设立学习中心,主要为学习者提供支持服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地(市)级电大承担;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在有条件的部分乡镇设立学习点,提供收视课程、进行面授辅导和开展学习小组活动的场所与设施。县级电大的教学现代化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按照不同的模式制定相应的标准,保证教学资源的顺利传输和有效利用,提高县级电大利用现代化教学设施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加强各级燎原广播电视学校的建设,与县及乡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成为当地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等的基地。

  九、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证机制

  质量是教育的永恒主题,更是现代远程教育的生命线。电大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必须始终把保证教学质量放在首位。

  中央电大和各省级电大要把对县级电大的服务、指导和管理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抓实抓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省级电大、地市电大对县级电大的服务、指导、管理功能。

  要高度重视县级电大的基本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基层教学点、考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狠抓教学过程的管理及相关教学环节的落实,提高学习支持服务质量,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检查和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各种教学质量隐患和问题。

  十、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

  与普通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合作,在课程、专业建设,特别是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建设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成一批能够适应“三农”需要的、具有较高质量的课程、专业和培训项目。

  加强与劳动部、农业部等国家部委和行业协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合作,开展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培训,提高各类培训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学习者需求的适应性、有效性。

  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扩大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覆盖范围和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效益。

  积极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产业运作机制。

  十一、开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课题研究

  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规律,以及电大的实践探索,对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发展模式等进行课题研究。当前重点要研究县级以下电大网络教学环境的建设及应用,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教与学模式及质量保证等课题,并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对于“三农”需求的适应性论证等。

  十二、筹措“三农”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

  多方筹措电大开展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县级电大进行现代化教学设施建设。

  在全国电大系统开展“手拉手活动”,从西部欠发达地区选择一批电大教学点,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电大对口援建。中央电大重点支援西藏学院的建设。

  组织实施“西部地区百所县级电大援助计划”。中央电大分三年(2004年至2006年)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援助西部地区100所县级电大,提升其教学现代化水平,推动远程开放教育向下延伸。省级电大投入等额配套援建资金,并协调当地县级政府进行等额配套资金投入或给予相应的物化条件支持。

  全国电大共同实施万名电大学子助学计划,设立“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资助10000名贫困地区农村优秀电大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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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我部陆续印发了有关财务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保留的公司,原则上实行按部门归口管理。国营性质的公司与财政部主管业务司局挂钩,集体性质的公司按一般集体企业管理,不与财政部挂钩,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照章纳税。
二、凡同一主管部门内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公司,原已按性质分别由我部各有关业务司局管理的,在清理整顿后,仍按原管理渠道分别管理,并负责办理脱钩、挂钩及验资证明。
三、文教事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的一级公司,凡具备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条件的,一律纳入预算内,实行企业管理,由公司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司局办理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证明。
四、凡文教事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二、三级单位主办,并将收入作为补充行政事业费不足的公司,仍作为预算内行政或事业的下属单位管理。对这类公司财政部委托文教事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证明。
五、凡文教事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办,并将收入作为补充行政事业费不足的二、三级公司,财务收支分别纳入行政或事业单位预算,收大于支的单位,在核定这些单位收支基数时,应规定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要
抵顶财政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六、清理整顿公司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七、公司主管部门或财政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上报的有关资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审查核定,发现有弄虚作假、资金不实的,一律不予办理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证明,并追查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1990年12月31日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郑松岩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县(市)公安部门会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市城市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市区每个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二个。
第八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城市木屋毗邻区;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一)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晋安区新店镇;
(三)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允许燃放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
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允许燃放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逢年过节尤其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是传统文化、民间文化的组成部分,适当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增加春节期间的欢乐祥和气氛,但如燃放不当,极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自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这类事件逐年上升,我市及全国280多个城市均开始实施禁放令。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禁放政策对减少我市主城区的环境污染尤其是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人们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传统习俗的情结不断增长,不少市民对我市“解禁”也充满了期盼之情,要求节日期间特别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增加欢乐祥和节日气氛的呼声日渐强烈。
对于“禁放”与“限放”这个问题,各方面认识看法不一,有的赞成“开禁”,有的反对“开禁”。在此次起草过程中组织召开的论证会及网上和报纸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上也有不同的意见,总体上看,约有60%的市民赞成“禁放”改“限放”。赞成“开禁”者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期间的传统娱乐方式,它能够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反对者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危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噪声、空气污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更加健全、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一系列外部环境的变化为实行“限放”创造了客观条件。从我国其他城市的情况看,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经有200多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放开了限制,有的是全部放开,有的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燃放。在31个省会城市中,已经有8个城市完全放开,有15个同北京市一样,是有条件限制燃放,还有8个省会城市禁止燃放。
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禁放令的执行出现了尴尬局面。这几年我市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部分市民为逃避执法,大多在“暗处”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燃放的地点和烟花爆竹品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受执法力量有限、取证难、处理难等因素制约,无法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既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不利于公民养成践守法律的观念。与其让市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如改“禁”为“限”,改“堵”为“疏”,这样既有利于增加节日期间欢乐祥和的气氛,也顺应民意,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今年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将“禁放”改为“限放”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将此项目列入2006年地方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法工委牵头负责法规起草工作。从今年2月份开始,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组织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执法局等部门开始起草工作,认真研究了国务院于今年1月初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收集查阅了北京、重庆、江西、济南等省市最新制定出台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等相关资料,组织召开了十几场调研论证会,分别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城区部分乡镇(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4月28日,市政府法制办将法规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和《福州日报》、《福州晚报》上刊登,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期间共有645人次上网阅览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许多单位和市民发表了看法和意见。我们还在网站上就是否赞成“禁放”改“限放”等若干问题进行民意调查,在参与投票的474人中,有288人赞成“禁放”改“限放”,约占60%。期间综合
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作了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经6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作为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个多月的广泛论证后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建议市人大在修改另一个法规《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时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作出规范,此法规暂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就此与省人大协调后后议定此法规改由市政府制定实施规定。根据市人大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在市人大审议通过的《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基础上,根据市政府研究议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对《规定》作了修改。现再次提请常务会议审议,拟以政府规章出台。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此项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既尊重传统民俗,满足广大市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又能做到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将“禁放”改为“限放”,而不是完全放开。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环节的许可单位、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规定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环节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地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设要求;市民安全燃放要求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关于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综合性工程,涉及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和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同时也离不开社区居委会、各企业单位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配合,以及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我市10多年禁放工作实践经验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仅靠个别行政部门进行管理难见成效,必须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才能管好。送审稿在第三条对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应着手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制定相关的实施性规定,如市公安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局规划,并会同质监部门确定限制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具体品种等。
(三)关于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管理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都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发环节,国家明确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批发场所,零售网点也应该遵循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因此,经营布局规划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送审稿第六条、第七条为此规定了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程序和布局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单位及部分市民建议借鉴外省市做法对批发实行专营,我们认为,从安全管理角度考虑,对烟花爆竹批发实行专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并未规定批发实行专营。地方性法规如果规定专营,不仅与国务院《条例》不符,而且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关于“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规定,因此,送审稿未对专营问题作出规定。
关于烟花爆竹的零售,从安全角度考虑,零售网点如果过多,势必难以管好源头,也易产生乱放问题,对市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但如果太少,不便市民购买,有可能给非法销售商提供可乘之机。对此问题,起草过程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致认同要对零售点数量予以控制。从外省市实践经验看,北京市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3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5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总体上北京市零销点总量控制在3000个(其中五环路内1000个)。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经过多次论证后,我们考虑以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标准确定数量较为适宜,目前全市市区范围内有307个社区居委会、284个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个村(居)民委员会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为标准,全市市区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1200个,因此,送审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区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
(四)关于烟花爆竹的燃放品种
限制烟花爆竹的燃放品种是燃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4年10月发布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根据烟花爆竹产品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药量最大,适用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B级适用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考虑,我市不应允许经营和燃放这两种大药量的烟花爆竹,只适宜经营和燃放C、D级产品。即使C、D级产品,其中有的品种危险性还是较大,仍应禁止。由于每一级产品有不同的品种,不宜在规章中具体罗列,具体允许经营和燃放的品种应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并组织有关专家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送审稿第五条对此作了规定。
(五)关于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
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核心是如何确定燃放时间,这也是本规定中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征求意见情况看,部分单位和市民认为如果允许燃放的期间过长会严重影响市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正常休息。多数人提出应当将休息时间排除在外。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北京、重庆等外地市做法,燃放时间和时段应当确定在春节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同时还要考虑市民的正常休息,既不能太集中,也不能搞“全面开放”。送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限放区域内的燃放时间。
(六)关于禁放地点和限放区域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条例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送审稿划分了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送审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用列举的方式,分别明确了“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的范围。“限放区域”就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的区域,规划确定的三环路内及三环路外人口相对集中的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和罗星街道为限放区域。禁止燃放地点主要是易燃易爆场所和需要避免噪声污染的休息区,如加油站、医院、学校等。同时授权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