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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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09号

1991-01-1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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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总行增以(86)建总经字第140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现将财政部(87)财工字第14号《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的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再转发给你们。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发生的有关费用,除工资、津贴等开支渠道和固定职工相同外,其余费用(包括待业保险基金、退休养劳基金、各种劳动保险费用等)仍请按照总行(86)建总经字第14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希照此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的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略)


关于我与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约旦


关于我与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约旦政府已就“九七”后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约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约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约旦就香港特区与约互免签证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Q/8/175号来照,内容如下:
  “约旦哈希姆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约旦哈希姆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约旦哈希姆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持有效的约旦哈希姆王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短期旅行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短期旅行入、出或途经约旦哈希姆王国,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在对方境内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双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协议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协议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