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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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4〕38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严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批准,现将《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科室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规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制订和完善相关具体的工作制度,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汴政办〔2002〕25号),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市政府的会议、公文、值班、信息、督促查办、机关行政事务等日常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秘书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推进“三个转变”(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三办”(办文、办会、办事)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机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开封复兴多做贡献。


第二章 会议制度和会务工作

五、市政府办公室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和市政府办公室全体会议制度。
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决定;(二)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三)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研究安排办公室工作;(四)依照规定任免、调整、考核和奖惩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五)听取和讨论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六)通报情况,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秘书长确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除研究人事问题外,原则上由一科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七、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和所属单位全体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安排部署办公室工作和重要活动。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可适时安排。
八、认真做好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综合性市长办公会议,由一科负责承办并起草会议讲话和整理会议纪要。其中,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除市长有明确意见的外,由有关科室按主管副市长意见要求填报《市政府会议研究议题审批表》,送一科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由主管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业性市长办公会议(包括有市长参加的会议),由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承办并整理会议纪要。全市专业性会议由办公室专业科室按照主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组织工作,其中市长的会议讲话,由会议承办部门拿出初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一科进行文字修饰,报市长审定。
九、对已经市政府会议原则同意、需报市委研究的事项,由有关科室根据市政府会议研究意见,对文字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办公室。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应于会前一周将文字材料报有关专业科,并填写《开封市人民政府会议材料审批表》,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公文处理

十、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十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统一由秘书科负责受理。对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公文,秘书科应注明理由退回。秘书科对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公文质量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进行考核、总结。
十二、秘书科对收到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应于当日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加签,分送秘书长或主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按领导批示办理。对收到的电报、密电,由机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跟踪办理。转市政府办公室科室办理的公文,科室办完并经主管副秘书长审理后,及时退秘书科。需再呈送其他领导或部门的,由秘书科传递。领导和科室之间一般不直接横传公文。加快请办事项文件运转,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类公文,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得到答复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请办事项提示函,提请注意,抓紧办理。对收到的请办事项文件的办理情况每周进行通报,编发请办事项周报,每月编发请办事项月通报。秘书科每年3月份要对上年办理的文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封存。
十三、凡以市政府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科室负责组织起草,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政策、内容,分管文字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文字、格式,然后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签发。对市政府领导有特殊交待需紧急上报或下发的紧急公文,经向秘书长报告,可先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之后再按程序补签。凡带有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或其他政策性文件,应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
十四、市委、市政府或者两个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公文,经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
十五、加强印章管理。使用市政府印章须由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须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使用手续,如遇紧急情况,经请示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先使用,后补办有关手续。严禁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印章一律不对外。
十六、市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凡已办结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由秘书科根据领导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
十七、借阅带有密级的文件,应经秘书长批准,由借阅人履行借阅登记、签字手续。“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复印。
十八、《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报》为市政府文件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实行主编负责制,每两月出版一期。
十九、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稳步推进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第四章 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

二十、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二十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拟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如各种收费、罚款、保证金、承担劳务等),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审核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予签发。
二十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市政府对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由法制办负责。要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下级政府和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通过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予以纠正。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执法争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协调解决。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长、主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二十七、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批准立案受理,复议决定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
二十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案件,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办理,重大案件须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汇报。
二十九、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其他法律事务(包括对外签订协议等),由市政府法制办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办理或参与,凡有可能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带来法律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法律意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五章 政务信息和新闻联络

三十、健全办公室内部信息网络,各科室要主动为市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联络科要认真做好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政务信息的整体水平。
三十二、认真编发《每日信息》、《领导参阅》和《政府快讯》,做到及时、准确、有价值。《每日信息》、《领导参阅》和《政府快讯》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负责签发。
三十三、加强与中央、省驻汴新闻单位和本市新闻单位的联系,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通报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六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

三十四、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的督促查办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专业科负责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交办任务的督促检查。
三十五、凡需各县区、各部门组织落实的督促查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根据办理要求,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结时限,下发《督促查办通知单》,进行立项督查。
三十六、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需要落实的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进行立项督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督查文件,并适时反馈办理结果。每月编发一期《政府工作通报》,及时通报全市经济运行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三十七、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要迅速分解立项,明确主办单位,实行专项督查。采取及时或定期催办、跟踪督查、现场督查等方式,确保督查事项的有效落实。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和专项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督促查办,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汇总,并以《政务督查》形式适时通报。
三十八、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市政府周工作预安排的重大事项及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每月总结一次,编发《催查月报》。
三十九、严格办结时限,做好办理结果反馈工作。对未明确办结时限的督查件,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或立即办理的事项,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因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各类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和各专业科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四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规定,按照“月分析、季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要求,认真做好目标考核工作,并提出目标考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

第七章 事务和其它工作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对市长、副市长每周主要工作预安排进行汇总,制发预安排表。
四十二、对市政府领导的日常工作活动及其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落实意见等,由各专业科负责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填报《市政府周工作预安排表》,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后,于每星期五上午送一科汇总,报秘书长审签后印发。
四十三、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周工作安排根据市长、主管副市长工作预安排合理确定。每月召开一次秘书长办公例会,通报各口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四十四、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少市级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的意见》(汴办〔2003〕25号)要求,对市直各单位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会同承办单位填写《市级领导干部参加会议活动审批表》,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提前一周送一科,由一科报秘书长审签按程序办理。
四十五、市长、副市长参与的考察、调研和现场办公活动,由秘书长和主管副秘书长征求市长、副市长的意见,各有关科室提出活动方案及随同人员(含新闻记者)名单,并负责通知有关县、区或部门,搞好服务工作,根据需要起草调研(现场办公)纪要。
四十六、上级领导或部门来我市考察、调研和现场办公,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组织接待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接待方案报市长审定。如需汇报工作,根据汇报内容,由秘书长确定有关科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印制汇报材料。
四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值班责任制,值班的主要任务是接收、传达和处理各县区、各部门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的电话通知;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与省政府办公厅的电话联系;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值班报告》的起草和呈报。需值班室通知的其他会议和事项,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四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在主管秘书长的领导下,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积极协助主管副市长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遇有群众集体上访,要迅速赶赴一线,积极参与接待,做好劝阻、解释和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十九、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向主管秘书长和副主任汇报,按照领导意见快速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认真做好人民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系统的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案议案办理科)负责转办和督查。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按职责分工由各有关科室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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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已经2013年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0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中进行。

  选拔的主要对象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重点推荐选拔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打造核心增长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工作。

  (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领域或技能岗位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是省内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4、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在本领域中业绩突出,为同行公认、享有盛誉;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成绩显著,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或市级一等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科技奖等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7、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省、部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8、承担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选拔数量及待遇

  (一)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控制在20名以内。

  (二)凡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市政府向其颁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市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发放,金额为每人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选拔程序

  (一)单位推荐。申报参评人选由各基层单位组织推荐,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经由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遴选后,在推荐人选填写的《推荐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表》上签字盖章,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基层单位在上报推荐人选前,必须对选拔条件和推荐人选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对人选要集体讨论,严格把关,并广泛征求单位群众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选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资格审查。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

  (三)专业评审。在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专家若干名组建相应的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评审结果予以排序,并产生不超过20名入闱人选。

  (四)组织考察。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入闱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重点核实入闱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

  (五)社会公示。候选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综治、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

  (六)组织审批。将经考察合格和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经费来源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拨款,每两年拨付一次,由市人社局负责发放。

  六、管理监督

  (一)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纳入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并进行管理与服务。

  (二)为充分发挥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激励作用,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市政府特殊津贴荣誉及相关待遇:

  1、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2、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

  3、取得特殊津贴后,不思进取,工作中主观不努力,长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经教育后仍无转变者。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二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二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6日)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徐敦信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一千三百七十三亿二千八百万日元(¥137,328,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便按照所附项目表规定的每个项目的金额实施该项目表开列的各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并与“基金”签订贷款协议。

 二、(一)“贷款”将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基金”就第一款提到的每个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以下原则:
  1.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六(2.6%);
  3.所附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0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七(7)年,该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第9和第11至第21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项中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基金”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
  (三)上述第(一)项第3目中提到的支付期,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可予延长。

 三、(一)“贷款”将为中国的执行机构根据他们同有资格来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为了实施第一款提到的项目所需要购买产品和(或)服务而已经签订或可能签订的合同,向这些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支付而提供,但此项购买是以在有资格来源国里为采购该国生产的产品,和(或)从这些国家提供服务者为限。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的范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关于采购的指导原则购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这些原则特别规定了应予遵循的国际投标手续,但不能适用或不适合者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
  (一)“基金”对关于“贷款”和由此产生的利息而由中国征收的财政税捐或税款;和
  (二)作为承包商或顾问的日本国公司,为实施第一款提到的项目需要带入和带出他们自备的施工设备,而由中国征收的关税和有关的财政收费。

 六、根据“贷款”有关供应产品和(或)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将给予必要方便。

 七、关于根据“贷款”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问题,两国政府将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东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海运协定,和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国政府关于为协商海运服务而建立民间组织和其他有关事宜的换文,鼓励在该换文中提到的两国海运公司组织间进行顺利和适时的协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的使用权限于适当购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建设的设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第一款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的消息。

 十、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桥本恕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
                项目表

                              (限 额)
  1.五强溪水库建设项目(五)                五十四亿日元
  2.渭河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三)       一百六十二亿六千二百万日元
  3.内蒙古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三)         八十三亿零八百万日元
  4.九省市电话网扩建项目(三)        一百四十三亿五千八百万日元
  5.民用航空管制系统现代化项目(三)       九十八亿九千六百万日元
  6.神木——朔县铁路建设项目(三)         十二亿三千一百万日元
  7.宝鸡——中卫铁路建设项目(三)       一百二十九亿零一百万日元
  8.衡水——商丘铁路建设项目(三)        四十九亿五千一百万日元
  9.深圳大鹏湾盐田港第一期建设项目(三)     三十三亿七千七百万日元
  10.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二)       六十六亿八千三百万日元
  11.南宁——昆明铁路建设项目(二)        九十九亿零四百万日元
  12.石臼港二期建设项目(二)          三十五亿八千三百万日元
  13.合肥——铜陵公路及铜陵公路桥建设项目(二) 三十八亿九千四百万日元
  14.鹿寨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二)         三十亿六千九百万日元
  15.九江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二)        八十七亿一千三百万日元
  16.北京市地下铁道二期建设项目(二)      六十二亿三千五百万日元
  17.湖北鄂州火电站建设项目(一)              四十亿日元
  18.连云港墟沟港区一期建设项目              五十九亿日元
  19.秦皇岛港戊巳码头建设项目(一)       三十四亿一千八百万日元
  20.齐齐哈尔嫩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             二十一亿日元
  21.北京·沈阳·哈尔滨通信干线系统项目(一)  三十一亿四千五百万日元

             (二)中方去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日方来照略——编者)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照会中提出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徐敦信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附件一        关于换文文本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徐敦信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桥本恕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日方来照略——编者)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徐敦信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附件二     关于中国给日本税收优惠待遇的协议

             (一)中方去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提及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并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中国的税法和税务规章范围内,对下列税收予以免税或减税:

 一、对从事于实施上述换文第一款提到的项目而作为承包商和(或)顾问的日本公司所得的收入;和

 二、日本雇员为从事于实施上述换文第一款提到的项目所得的收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徐敦信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二)日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徐敦信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先生今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中方去文略——编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桥本恕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附件三      关于有资格来源国问题的协议

             (一)日方来照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第三款第(二)项。
  日本大使馆谨代表日本国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根据上述换文第一部分项目贷款采购的产品和(或)服务,该换文第三款第(二)项中所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指所有国家和地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二)中文去照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的第(92)163号普通照会。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普通照会中提出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会谈纪要(译文)

  中国代表团的代表和日本代表团的代表就今天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的换文纪要如下:
  1.关于上述换文第三款第一项,双方代表团一致认为,合格货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咨询商是指合格货源国的国民,或在这些国家中组成和注册的法人。在这些国家里,他们有适当的设施进行生产或提供产品和服务,实际上从事商业;合格货源国的咨询商是指这些国家的国民及其控制的法人。
  2.关于上述换文提到的贷款项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的筹款方式,将适用下列原则:
  (1)招标将在列为“外币部分”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将面向合格货源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2)关于通过招标而决定给中国国民的合同,其所需的全部金额从上述“外币部分”拨付。
                       一九九二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中国代表团代表           日本代表团代表
     吕 振               肥 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