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等
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
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
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企业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二、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资本验证业务)
三、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附件一: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的存款、借款往来等事项。下列数据出
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
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有关询主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
请直接寄至××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银行存款、借
款账户余额等列示如下:
1.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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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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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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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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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 |借款|还款| |借款| |
| |币种|余额| | |利率| |备注|
|账号| | |日期|日期| |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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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二:
银行询证函 编号:
____(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实
收资本(股本)进行审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
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应当询证本公司投资
者(股东)XX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
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
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有关询证
费用可直接从本公司XX存款账户中收取。回函请直接寄至
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投资者(股东)XX缴
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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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入 |银行账| | | 款项 | |
|缴款人| | | 币种 | 金额 | | 备注 |
| | 日期 | 号 | | | 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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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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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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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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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投资者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银行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银行签章)(日期)
附件三:
企业询证函 编号:
____(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会
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
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
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
额。回函请直接寄至XX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
| 截止日期 | 贵公司欠 | 欠贵公司 | 备 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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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
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公司签章)(日期)
结论:1.数据证明无误
(签章)(日期)
2.数据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
(签章)(日期)
1999年1月6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8〕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行政决策除外。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七)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商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府法制、政府发展研究机构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七条 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八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九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二)听证代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代表名单;
(三)听证会举行10日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五)听证代表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有权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七)吸收采纳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