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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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贸易)厅(局),上海市财办,广东省贸易委,湖南省经贸委,中国食品公司: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质量,实现“调动灵活、管理严格、制度健全”的目标,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部制定了《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区、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于12月底前将拟定的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的厂(库)报我部消费品流通司。

附件: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生产加工和储存管理,确保国家储备肉质量,根据《食品卫生法》、《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冷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国家储备肉的肉联(食品加工、冷冻)厂、冷库。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购进国家储备肉,不得安排非国家储备肉定点库储存国家储备肉。

第二章 选点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应当选择交通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生猪屠宰能力500头以上,有充足猪源的肉联厂,原则上以产区为主。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应选择交通运输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易进易出,冷藏储存库容量在3000吨以上的冷库,重点在大中城市销区及周边地区选择。
第六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的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厂、库。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七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
第八条 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结冻能力应当满足屠宰产品结冻要求;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

第四章 库房管理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第十条 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两挂: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两留:留过道,留操作空间)。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
第十一条 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

第五章 储备肉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第十四条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第十五条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第十六条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第六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
第二十一条 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生产厂及储存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储备肉的加工和储存任务。国内贸易部每年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基本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定点生产厂、储备库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资格,并予以通报,今后不再安排国家储备肉加工和储存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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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国家税务局:

为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和出口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禁止各类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进出口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近来,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现象又有所抬头。国家审计署在审计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南通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先后成立了7家由少数职工或个人控股的有限公司。这些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借用中设南通公司的经营权从事进出口贸易,中设南通公司这一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打击走私、逃套汇、出口骗税活动取得的成果,现就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进出口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或以挂靠经营的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已经挂靠的企业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不得继续经营。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对存在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责令其进行整顿并立即终止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审查办理的出口退税是否符合规定,对属于借权、挂靠经营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四、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进出口业务代理人的职责,坚决杜绝以“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从事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带来的严重危害,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协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中设南通公司的违规行为,外经贸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O年九月七日

部属高等学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化工部


部属高等学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1980年12月1日,化工部

根据财政部(80)财事字第146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实行预算包干的函》的精神,结合部属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部属各院校从一九八○年起,对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管理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化工部分配下达的年度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学校结转下年度支配。
各院校预算结余的资金,除国家规定专项资金应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条件和发展教育事业,不得用于提高各项开支标准,也不得用于购置单价二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新建、扩建造价二万元以上的单项土建工程。
二、部属各院校的年度预算,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凡由于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调整,或者由于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有改变而对学校预算产生较大影响时,部将相应增加或减少各院校的年度预算。
三 、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其定员定额经费经年终考核确有节约的,可从节约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奖励基金,纳入学校基金计划,按规定统一使用。但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人民助学金、科学研究费(指结合教学自选科研项目的科研费)等项目的预算资金,年终没有用完的,只能作为结余经费结转使用,不能作为节支经费提取奖励基金。
教职工定员的经费,在目前普遍超过中共中央一九六二年规定编制比例的情况下,一般可按校本部人数和标准工资数(加调整工资因素),结合减员和节约工资开支计划计算确定;对实验实习工厂、农场和职工工资,以学生总人数的1%至3%的定员,由国家预算支付。其余人员一律从工厂、农场生产收入中开支;生产性工厂、农场的职工工资,应一律由工厂、农场负责开支。
公务费、业务费及其“节”级经费的定额,可暂按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实际开支的平均数,参照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两年的开支情况研究确定。
四、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要认真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努力节约支出,积极组织收入。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都要加强管理,综合平衡,妥善安排。在便于统一调度、合理使用、保证重点和留有后备的原则下,对预算资金中的各项公用经费,也可在学校内部试行包干办法。
五、各院校对各类人员都要制定工作量和岗位责任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奖与惩都要根据贡献大小或损失轻重,做到区别对待,赏罚严明。
六、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要坚决完成国家每年下达的各项招生计划,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加招生,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法令、制度和各项财务开支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擅作主张,各行其是,不得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
七、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并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带头坚持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开支标准,大力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当家理财。学校财务部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把好口子,当好参谋。要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领导要组织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员认真讨论审议,要发动和依靠群众揭矛盾,提建议,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把学校财经工作做好,把各项资金用好。
八、各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