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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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54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社会经济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技术保障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7.2 抢险物资补充
   7.3 损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7.6 总结与评估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的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涉及内容主要是防台风的组织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指导方针。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坚持“防、避、抢”相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1.1 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地处东经120°42′~122°36′和北纬40°49′~42°08′之间,东接辽河平原,与盘锦市、沈阳市相连,南临辽东湾,西连葫芦岛市,北与朝阳市、阜新市毗邻。东西长143公里,南北宽114公里,全市总面积为10301平方公里。地貌结构为“三山一水三分田,三分道路和庄园”。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从海拔400米的山区,向南逐渐降到海拔20米以下的海滨平原区。山脉连绵起伏,东北部有医巫闾山脉,西北部有松岭山脉,大、小凌河横贯境内。

  2.1.2 流域分布

  辖区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38条,河流总长1336.7公里,其中大型河流3条:绕阳河、大凌河、小凌河;中型河流5条: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女儿河、细河。现有堤防总长1511公里。境内还有4座中型水库和26座小型水库。

  2.1.3 水文气象

  锦州地处欧亚大陆东部,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大气环流以西风带和副热带系统为主,为大陆性季风区。气候特点是春季温和多风,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温凉晴朗,冬季寒冷干燥,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7.8~9.0℃,自南向北降低。年平均降水量为560毫米,降水四季分布不均,60%~70%降水集中在夏季。

  2.2 社会经济

  2.2.1 基本情况

  锦州市下辖凌海市、北镇市、义县、黑山县4个县(市)和古塔区、太和区、凌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5个区,共有建制镇48个、乡33个,1637个村委会。全市总人口308.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91.6万人,非农业人口116.7万人。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384.7亿元。全市保持了国民经济平衡增长的趋势,城乡市场商品充裕,居民消费心理稳定,财政金融运行平稳。

  2.2.2 工业和重要设施

  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是辽宁西部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是联系华北、东北两大区域的走廊。交通便利,拥有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已形成综合性立体交通网络。锦州是京哈、锦承、锦阜、锦通、秦沈专线等铁路的交汇点,京沈、锦朝、锦阜高速公路已经开通,国家级公路102线及地区间的公路网四通八达,海上运输及小岭子机场都已具规模。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发电、机械制造、医药、纺织、电子等行业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绕阳河防洪标准50年一遇,大凌河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小凌河防洪标准20~50年一遇。中小型河流中除东沙河、羊肠河、西沙河沈山铁路以下段堤防标准达到了20年一遇外,其余河流防洪标准都很低,大部分不足5年一遇标准。

  我市有海岸线97.7公里,现有防潮堤40.48公里。其中盐场保护盐池的海堤21.5公里,凌海市管理的海堤11.1公里,开发区管理的海堤7.88公里,堤高均在2.5米以下,标准10~20年一遇。

  全市共有水库30座,其中中型水库4座:龙湾、友邻(在阜新境内)、老龙口、靠山屯,小㈠型水库11座,小㈡型水库15座,总库容2.3亿立方米。龙湾水库防洪标准1000年一遇,老龙口、靠山屯水库防洪标准2000年一遇;友邻水库防洪标准300年一遇;小型水库防洪标准均在500年一遇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体系

  锦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本行政区域防御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的防台风应急事务。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驻锦部队的首长、建委主任、水利局局长等担任,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台风工作。

  3.2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定防台风工作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台风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防台风工作方案及抢险救灾。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防台风责任制,组织开展防台风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台风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物资。

  市水利局负责所属已建、在建江河堤防、闸坝、水库、分洪区等各类防洪工程的管理,水利工程防台风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负责台风预警和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和台风灾害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会商台风发展趋势,对台风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按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公报。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锦州分局负责各水文站网的测报、报汛。当流域内降雨和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达到一定标准,应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关预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我市海域风暴潮预案,并组织、指挥渔业船舶、渔港和渔业生产的防台风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和预防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治以及抢险、救灾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工作,保障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要保障指挥机构和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紧急情况时应对的通信手段,优先保障水情站网通讯、防汛指挥和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市建委负责协调全市城市(城镇)各城建工程及市政设施的防台风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救灾和城区排涝工作。

  市房产与公用事业局负责城乡房屋建筑物的防洪、抗风安全。负责本系统所辖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负责为抢险救灾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商业局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归口行业企业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沈铁锦州办事处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和防疫人员。

  市交通局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和防灾救灾工作;汛期优先支援运送抢险物料;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和装载工具;负责海上救护队的组织及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协助防汛指挥部做好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清除工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好教师和学生的逃险和转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安排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粮食局做好本系统重点单位的自保防范措施,确保粮食不受损失,负责灾民的粮食供应。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后农业救灾与生产恢复,及时准确地统计和反映农业等灾情信息。

  市广电局负责发布台风警报,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抢险、救灾防疫工作的宣传报导,按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雨水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抢险和救灾防疫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台风、救灾防疫、抗灾自救知识。

  驻军、预备役部队、市武警支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地方防汛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有关部门均应根据防台风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抢险救灾、防疫等任务。

  3.3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审查批准重要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主要河流、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及其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参谋意见,供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台风是热带低气压的一种,从整体上来看,又是个很强的对流体。其特征是在其周围极易造成雷雨、暴雨、大风的天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台 风 等 级 划 分
  台风名称 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等级 风速(米/秒)热带低压 6~7 10.8~17.1热带风暴 8~9 17.2~24.4强热带风暴 10~11 24.5~32.6台风 12~13 32.7~41.4强台风 14级以上 41.5~50.9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收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社会发布。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传达国家和省发出的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及预报;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水情的监测和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台风信息,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对策。

  4.2 预警

  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当台风正向我市逼近,预计48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当台风在24小时内影响我市时,由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4.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Ⅰ、Ⅱ、Ⅲ、Ⅳ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分别代表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

  1.Ⅰ级(红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Ⅱ级(橙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严重影响的。

  3.Ⅲ级(黄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较重影响的。

  4.Ⅳ级(蓝色)预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影响,其强度达到国家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将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的。

  4.2.2 预警及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台风的预警,发布有关台风信息,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河流水情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或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养殖、渔船避风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报警与预警工作;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预警信息、有关台风与防御台风信息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接警和处警,发布处警指令,同时视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有关方面的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3.1 防台风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隐患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2)水利、城建、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重点领域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2 防台风巡查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堤防、等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及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港口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城建部门和公用事业部门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工作;其他部门应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Ⅰ、Ⅱ、Ⅲ、Ⅳ四级。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信息报送与处理、指挥与调度、群众转移与安全、抢险与救灾、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市政府,通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高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组织人力、物力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与实施。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并报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海洋与渔业、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国土、交通、电力、城建、海事、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到防台风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做好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城建、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与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责任人到位,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5.4 应急结束

  当台风灾害或险情基本消除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结束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保障,确保与外界的联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路,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通信设施。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队伍,乡镇、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求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传播,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救助设备),必要时调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高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10 宣传、培训与学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学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 善后工作

  发生台风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和发放。水利部门负责水毁工程的修复。交通部门负责水毁公路的修复。电力部门主要负责灾区供电需要。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遇难船只和遇险群众。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农业部门迅速安排救灾农资,组织生产自救。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当灾情发生时,各地组织积极抢险救护,根据各地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和灾情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紧急情况下,在向上级申请物资调拨的同时,可以就近征用国有或私有物资,灾情过后给予相应补偿。

  7.3 损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检查损毁工程,制定修复计划,并及时上报,争取专项资金,尽快完成修复任务。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损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由市政府领导和组织灾后各项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修复受损坏的电力、通讯、供水、公路、铁路、桥梁、民房等设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灾害发生后,各保险部门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及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6 总结与评估

  每年市防汛指挥部应针对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台工作。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和管理,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估。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御台风抢险、救灾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辽宁省推荐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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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建立人物塑像、纪念碑(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建立人物塑像、纪念碑(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1986年我委发出《关于建立人物塑像、纪念碑(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后,一些高等学校擅建人物塑像和盲目要求建立历史人物的塑像或纪念碑(馆)的情况得到了必要的控制。总的来说,近几年这方面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最近有的高等学校又发生了未经请示,在校内建立在世人物塑像的现象,直接违反了上述《通知》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有必要重申和明确:
一、塑像、建馆、立碑,都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各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宣发文〔1984〕12号《印发〈关于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认真处理好此类问题,以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二、高等学校校内塑像、建馆、立碑,须按不同情况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建立革命领袖和老一辈革命家的个人塑像、纪念馆、纪念碑,须报请中央批准。建立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或知名人士(如爱国志士、科学家、艺术家等)个人的塑像、纪念馆(碑),须经我委审批并报中央宣传部备案。凡在世人物、有争议的人物,一律暂不塑像、建碑。
高等学校为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设置英雄、模范小型纪念物,不属上述范围,可由学校党组织提出申请,报上一级宣传部门批准。
三、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并造成后果者,我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人员越境若干理论问题重构

长期以来,在包括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在内的人员越境问题上,其有关出入境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诸多疑难,理论上是比较模糊的,实践中是比较混乱的,甚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长期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笔者不揣浅陋,在此运用行政法学得有关基本理论,对人员越境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再探讨,乃至重构,以厘清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一 出入境证件的定位重构
对于以护照为代表的出入境证件,在学说上一直具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护照是许可证还是身份证。
认为护照属于身份证的理由是:首先,护照不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论者认为:护照申领不存在行政许可中的“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任何具有我国国籍的合法公民都可以申请护照,而且我们也在逐步实行按需申领。其次,护照一般被定义为“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它与身份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身份证用于国内,护照用于国外。护照的申请前提和身份证也一样,必须是合法的中国公民。至于护照有几条不批准的情形,那只是因为护照影响更大,用途更多,需要严格控制而已。第三,任何人都可以出国,并不是必须有护照才具有出国的资格,申请护照只不过是出国所履行的一个手续。不准一些人出国,那也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了公共安全而加以控制,只要能提供相应的手续或者解除限制条件,一样可以出国,护照只不过是从中可以加以管理的一个有效的手段。第四,如果把护照归为行政许可,将给工作上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有不法目的的人要出境的调查漫长而且烦琐,很容易被不法人员挑毛病,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随着《行政许可法》颁布,公安部六局已将护照等有关证件的审批签发列为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4年5月13日《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 明文指出“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护照属于许可证已有定论。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护照兼具有身份证件和出国(境)管理双重职能。护照作为许可证同时又具有身份证明的作用,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首先,在传统上,护照确实起到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的作用,而且目前也仍然具有这方面的作用。但是,说护照仅仅用于在国外证明身份,则是不确切的,因为目前护照作为身份证明在国内也在一定范围内被认可。其次,一种证件具有双重属性,在国内外屡见不鲜。例如某些国家的驾驶证,作为准予驾驶车辆的许可证的同时也可以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第三,国家国境制度的严肃性决定了任何公民不可能,也不应该随意出入国境,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按需申领不等于随意出入。法定不准出境制度的存在,更恰恰证明了法律禁止的存在。至于“造成工作上的被动”这一观点,只能说由于我国的出入境许可制度仍然没有理顺,陈旧的、不科学的制度制约了实际工作的开展。
可见,护照作为我国公民出境的许可,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同样道理,外国签证实际上是外国准予我国公民入境的一种许可。把出入境证件定位为许可证,在实际工作中意义重大。
二 边防检查行为的定位重构
边防检查行为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就不甚明确。对此问题,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为 “监督检查说”,该说认为,边防检查行为仅仅是一种常规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是对出入境许可的后续管理措施。也就是说,一旦取得了出入境许可(护照和签证),通过边防检查只是个例行手续,边防检查行为只是保证了上述许可的实施。第二种可称为 “独立许可说”,该观点认为,边防检查机关与签发护照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样,是相对独立的对出入境进行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换言之,边防检查机关在护照上加盖验迄章的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审批),是对真正具有出入境资格、符合出入境条件的人员在法律拟制意义上最终合法越境的允许。
我们认为,从我国出入境管理发展的前景来看,第二种观点即“独立许可说”更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从指定对外开放口岸通行”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制度。因此,即使公民取得了合法和完整的出入境许可,不从指定的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不经过边防检查,仍然违反我国法律,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可见,边防检查机关验讫放行的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对禁止行为的解除。
其次,“独立许可说”在行政许可法上可以找到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边防检查站加盖验讫章的行为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符合上述规定。
再次,“独立许可说”更符合我国出入境管理和检查现状。《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许可有权监督检查;以及本级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许可有权监督检查。依“监督管理说”,应当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的边防检查站与发放许可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主体同一,或者边防检查机关是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而实际上,两个机构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互不隶属。
第四,“独立许可说”更好的解释了两机关的关系。发放护照重在保护,重在服务,因此应当集中精力围绕发放护照中对所属居民真实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开展工作,尽量减少骗领等情况出现。而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重点则在“查”、在“阻”,对于形式上和实质上不符合出入境条件的人员,不许可其通过口岸出入境。两机关各司其职,才能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
最后,“独立许可说”有利于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出入境管理部门边和防检查站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许可、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则由公安边防部门侦办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时,可以着重打击非口岸偷渡活动,从而使分工更加明确,效率更加提高。同时,边检机关的“边控”行为也获得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三 出入境许可的公定力重构
依通说,行政行为的公定力(Vermutung der Giiltigkeit)即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使具有瑕疵,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及宣告,都被推定作为合法行政行为。
在理论学说上,根据对待重大明显瑕疵的态度,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存在两种学说:即有限公定力和完全公定力,在实践模式上也相应地分为两种 。有限公定力说认为: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完全公定力说则认为所有已成立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而这两者的差异关键在于:是否将未成立行政行为归入无效行政行为。完全公定力学说将未成立行政行为置于效力评价体系之外。
事实上,行政行为的真假问题要点在于评价行政行为是否成立,而行政行为的有效或者无效,则是对业已成立的行政行为瑕疵程度的判定。 两种评价体系之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各不相同,由此造成两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目前,我国行政法上对于采用何种公定力模式尚没有定论。
公定力对于边防工作之所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在于:整个出入境过程是连续的行政许可,前一个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对于后续的行政行为的影响错综复杂。加之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其功能和效果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同。对于授益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并非当事人所愿,而不撤销,则可能国家公益受损。因此必须在两难之中抉择,根据信赖保护等原则,小心谨慎的妥善处理。因此应当根据出入境许可行为的瑕疵情形,对其公定力问题加以研究,并举其要者如下:
首先,假象行政许可行为的没有公定力。也就是说,该情形中行政行为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没有成立。在这里,假象行政行为仅是指非行政主体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签证或者验讫章的行为。对于“假象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众说纷纭,但是, 无论是有限公定力说与完全公定力说仍然存在部分共同点即:都认为假象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应当具有公定力;非行政主体所为的貌似行政行为的,是假行政行为。因此。伪造、变造许可证、验讫章的行为,包括其后续的任何环节在内的任何机关和公务人员人均得以认定其为无效。
其次,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难以得到客观认定。 一般认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社会一般人即可辨识”。“撤销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行政行为本身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因素。” 护照或者签证句有瑕疵即可能由于当事人之过错,也可能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但只要其瑕疵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均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 但是特定情况下,不得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对于出入境证件而言,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界限不是很清楚,有待于深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无效行政行为和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是一样的,视为该行政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而作为行政处罚之一种的“吊销许可”,则是承认作出后、撤销前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因为其在取得许可过程中并没有瑕疵,而是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实施了违法。
最后,应予补正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轻微瑕疵,例如记载错误,可以更正或者解释,不用撤销。
以上各种情形,对于合理构建相关违法责任意义深远。
四 相关违法责任重构
出入境活动事关我国国际性形象和国家安全,故其审查不得不从严,惩处亦自应从厉。可是纵观我国现行有关违法情形法律责任的规定,感觉是缺乏合理体系和科学构架。实际上建立在出境许可、入境许可、边检独立许可三重许可理论上的出入境违法情形及其法律责任应当是清晰的、理顺的、周延的、完备的。
总的来看,人员通过口岸越境涉及的行政相对人违法情形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一) 第一、二重许可违法:在申请护照或者签证过程中的违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申领护照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获得许可证件后的不当使用:包括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以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重违法:出入境边防检查许可中的违法。由于边防检查是人员越境在国内的最后一道关卡,因此,前两种情形经常在最后一道关卡被发现;而且如果由于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前置审批行为具有程度不等的瑕疵,当事人又有意无意持用有瑕疵证件,因此情况复杂的多。
如果能确立了边检独立许可制度,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对象将主要事面向出入境人员,因此,其权限也控制在仅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第三次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进行查处打击为宜。打击重点包括: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闯关”行为;持用他人合法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骗关”行为;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蒙关”行为;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混关”行为。边检机关有条件对于上述违法犯罪不予通关并给与精确打击。而对于查获的前置审批程序中出现的违法犯罪,作为案件线索提供给相应地方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即可,边管机关则主要查办非口岸的真正意义上的“偷越”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