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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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府[1997]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路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路(桥)名牌、照明设施、人行护栏和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山市公用事业局主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市公用事业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搭建棚亭、设置广告标志(上述占道须先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以及摆设摊点,均须报市公用事业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共同审核同意,分别办理手续,交纳占道费(含交通管理费、市政维修费,下同),并领取市公用事业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进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报市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市公用事业局必须在道路施工前30天向各管线建设部门发出通知,需在该道路用地范围内安装地下设施的,应到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并向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公用事业局与建设单位协调施工。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维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规划局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资料,到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挖掘道路申报手续。经批准,交纳挖掘道路修复费,并领取市公用事业局签发的《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挖掘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通知市公用事业局检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和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必须在现场悬挂市公用事业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施工,必须遵守《中山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公用事业局可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占道费。

  第十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城市道路管养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并维护原有地埋设施完好,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擅自移动原有地下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使用性质及占道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公用事业局代表市交通警察支队、公用事业局统一征收;挖掘修复费由市公用事业局收取。收费列入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征收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共管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违者,由市公用事业局、规划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悬挂物;

(四)挖掘道路施工未按《中山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规定》进行安全防围的;

(五)占用道路期满或挖掘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挖掘道路损坏地下设施,未按期恢复原状或不恢复原状的;

(十)故意破坏、盗窃道路设施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阻挠、辱骂和殴打市政管理人员,妨碍市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中府[1994]14号《关于颁布<中山市城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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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业经行党组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金融方针和外贸政策,广开融资渠道,利用外资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融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内出口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融资条件
第三条 凡正常贸易出口的项目均可使用福费廷方式融资。
第四条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贸易合同的延付期限应在90天以上;
(三)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票 据
第五条 适用于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本票(promissory note);
(二)商业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三)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五)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第四章 单 据
第六条 办理福费廷业务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以下几种单据:
(一)银行本票或由银行承兑的汇票,有效背书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
(二)信用证、保函及修改副本,必须保证付款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及可转让的;
(三)商务合同及装船单据(提单、发票)副本,并注明:copy conforms to theoriginal,并由出口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
(四)有关确认该项融资没有抵触进口国法律,并且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或任何扣缴的证明;
(五)确认所提供的文件或签字是真实有效的证明;
(六)其他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贴现率
第七条 贴现率计算方法为半年复利贴现法(Semi-annualdiscount to yield)
计算公式:贴现净额
FV
=---------------------------------------------------
(1+R%×182/360)^N1×(1+R%×183/360)^N2×(1+R%×Stub/360)
FV:贴现票据面值
R%:半年复利贴现率
N1:182天为一期的个数
N2:183天为一期的个数
Stub:剩余天数

第六章 期限及费用
第八条 福费廷业务承诺期一般为六个月,宽限期一般为七天。
第九条 承担费的收取按照贴现票据面值及承诺的实际天数乘以承担费率来计算。公式为:
承担费=票据面值×承担费率×承诺天数/360
第十条 承担费用一般为0.5%-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而定。

第七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情况介绍,营业执照;
(二)出口合同副本;
(三)交货情况及进口许可证(若需要);
(四)进口商情况介绍;
(五)可转让的信用证、保函或银行本票副本;
(六)申请函。
第十二条 银行接到上述资料后,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出口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二)出口商品的范围是否属于正常贸易;
(三)开证行或担保行情况是否良好;
(四)信用证或保函的支付条件应是可转让、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五)票据种类应是汇票、本票或保函。若为保函,则须按照不同到期日的汇票金额出具可分割的保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

附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
一、申请
出口商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情况介绍,营业执照;
(二)出口合同副本;
(三)交货情况及进口许可证(若需要);
(四)进口商情况介绍;
(五)可转让的信用证、保函或银行本票副本;
(六)申请函。
二、审查
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到上述资料后,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出口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二)出口商品的范围是否属于正常贸易;
(三)合同的延付期限(90天以上)、交货情况及付款到期日;
(四)合同金额是否在50万美元以上;
(五)开证行或担保行情况;
(六)信用证或保函的支付条件应是可转让、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七)票据种类应是汇票、本票或保函。若为保函,则须按照不同到期日的汇票金额出具可分割的保函。
三、询价
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情况整理出一份概要,内容包括: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出口商品的名称,数量,交货期,合同金额,延付期限,开证行或担保行的名称,票据种类,支付条款等等,寄国外银行询价。经比较、还价,选择最优惠的条件,作为向出口商报价的基础。
四、测算
根据国外银行的报价情况,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作福费廷业务的项目进行效益测算。核算贴现成本及收益(一年以360天为基数计算)。
(一)贴现率:
按半年复利贴现法(Semi-annual diacount to yield)计算。公式为:贴现净额
FV
=---------------------------------------------------
(1+R%×182/360)^N1×(1+R%×183/360)^N2×(1+R%×Stub/360)
FV:贴现票据面值
R%:半年复利贴现率
N1:182天为一期的个数
N2:183天为一期的个数
Stub:剩余天数

(二)承担费:
按照贴现票据面值及承诺期实际天数乘以承担费率计算,公式为:
承担费=票据面值×承担费率×实际天数/360
五、报价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自己的测算结果向出口商报价,内容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受理的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数量及金额,贴现率和承担费。因为不同国家的风险及信用额度不一样,可做福费廷的期限、金额、贴现率也有所差别。出口商若接受报价,则在报价表上签字退回。
六、签约
出口商接受了银行的报价,并报经行领导批准后,双方即达成了协议。为了明确出口商(出售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买方)的责任义务,双方须签订正式的票据包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包买金额及货币种类、包买期限、贴现率、承担费、债务证明、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违约处理及其他。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详见附件一)。此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选定的对口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正式福费廷融资协议。
七、交单
出口商发货后须在交单有效期内将下列单据提交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核:
(一)经出口商背书转让的本票、银行已承兑的汇票或银行保函正本;
(二)商务合同及信用证副本;
(三)提单及商业发票副本;
(四)确认所提供的文件及签字是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八、付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经审核上述票据、单据,证明无误后,将贴现额汇付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附件:福费廷融资协议
95进出银(贴)字 第 号
出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包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避免出口项目的外汇及利率的风险,特向乙方申请办
理福费廷业务。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责任及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
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进口商:
开证行:
保兑行:
出口项目:
合同金额:
交货期:
第二条 金额及货币
金额: 美元。
(大写: )
第三条 期限
票据到期日:
交单有效期:
第四条 贴现率
根据乙方实际融资天数以一年360天为基础,贴现率为百分之 。按照对收益每半年折现一次的方法计算。
第五条 承担费
承担费率为 ,按包买金额和实际承诺天数计算。
第六条 债务证明
由甲方出具的经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的汇票。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须在包买交单的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交下列经乙方认可的单据:
(一)经甲方背书转让的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汇票,背面填写: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Head Office, Beijing
注明:
Without recourse
(二)商务合同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三)信用证及其修改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四)货运提单及商业发票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五)书面证明所提交的单据是真实的,单据上的签字合法、有效,并由甲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单据,经审查同意后,将包买款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划到甲方在 银行开立的帐户内,帐户号为 。
第九条 违约处理
甲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交单或中途撤单或提交的单据不真实,则须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及领区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及领区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4日)
             (一)奥方来照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以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的名义,本着发展奥地利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加强双方领事关系的愿望就奥地利共和国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萨尔茨堡市设立总领事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达成协议如下:

 一、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萨尔茨堡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萨尔茨堡州、克恩顿州、蒂罗尔州和弗拉尔贝格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和江苏省。

 三、两国外交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两国可在各自方便的时间开馆。开馆时间通过外交途径事先通知对方外交部。

 四、两国外交部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如果以复照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贵部的复照即构成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之间的协定,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6180/21-A/94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