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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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发〔2006〕2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管局反映。



二○○六年七月六日





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5〕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规划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选择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条件比较完善,或由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达到配套条件且在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的区域。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本着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企业,参加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的开发资质,除土地价格以外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技术条件、基本户型、公共配套设施、销售价格等。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应当执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二)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完整密封并及时消毒,备用容器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量;

(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对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先行就地规范消毒,再予贮存。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企业,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开发贷款优惠利率;税收优惠按15%的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的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招标确定,其价格构成按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4〕890号)文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总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局。

(三)审核。区房产管理局接到受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或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面积等情况。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局针对所提异议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产管理局登记。

(六)轮候。按照“困难优先”原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经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综合评分后(具体评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按其得分高低顺序依次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企业、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数量和登记的轮候人数,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发放《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简称《购房凭证》)。《购房凭证》的编号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第二十条 选房时间、地点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前20天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同时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请家庭放弃购买(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购房凭证》作废。如果仍需申购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领《购房凭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凭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购房凭证》和户主本人身份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在缴公积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优先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成交价总额的3%向政府缴纳房屋收益;按照届时该地块分摊土地面积及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收取,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

第二十七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局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标准等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困难企业将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非本单位人员)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市房管局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取消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产管理局收回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与市场相当的商品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东川区和其他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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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本单位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纪要

  全团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情况交流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至十月六日在福州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区和中央有关部委团委宣传部部长,部分基层团委的代表,共计40余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李源潮同志到会讲了话。会议总结交流了党的十三大以来全团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情况和经验,对进一步深入开展这一教育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家认为,这次会议开得非常适时,对于根据新形势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对于整个青年思想教育的加强和改进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

  党的十三大之后,团中央在全团部署了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活动,各地团委也都做了相应的安排。从目前的情况看,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已在全团逐步展开,正在适应改革和建设的需求,不断向纵深发展。其主要标志是:

  工作重点突出。各地普遍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作为全年工作的首要任务,精心规划,主动落实,并在活动中突出了改革和形势政策教育。有些地方专门召开现场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探索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新方法。

  措施积极有力。各地普遍注意抓好培训工作,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有步骤、分层次地向广大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同时还着意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盘,为在全团和广大青年中普遍深入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有益启示。

  活动各具特色。各地在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中注意从实际出发,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县情教育、省情教育、改革开放教育、艰苦奋斗教育等多项教育活动。一些地方开展的“改革与奋斗”、“改革、奋斗、创业”等主题教育活动,把教育活动同青年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青年特点突出,时代色彩浓厚,产生了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敢于触及难点。各地通过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触及了青年关心的物价、社会分配、腐败现象等问题,对这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有了一定的具体了解,增强了青年党的观念和改革信心,对维护党的权威,推进改革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许多地方还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同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注重解决青年的实际思想问题,取得积极成果。

  但是,从总的方面看,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尚处于深入过程中,教育覆盖还不很大,措施还不够切实有力,实际效果还不大。如何把党的基本路线变为广大青年的自觉意识,这是急需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

  会议认为,要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深入、有效地进行下去,必须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

  第一,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十年改革的实践证明,能否正确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所阐明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我们改革和建设事业成败的关键。因此,要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当作长期的战略任务。从时间上看,党的基本路线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必须随之长期进行;从内容上看,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包括初级阶段理论、生产力标准、两个基本点、艰苦奋斗和创业目标等多项教育,不可能靠一两次学习就能完成,必须逐步有序地展开;从效果上看,党的基本路线要变成广大青年的内在信念和普遍行为,必须有一个较长的教育、理解、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为此,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教育活动的短期行为。

  第二,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放在整个青年思想教育的中心位置。青年思想教育在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科学体系,内容比较丰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事关我们的立国之本和总方针总政策,它以突出的政治优势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合乎逻辑的居于青年思想教育的中心位置,发挥影响和带动其他教育的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个时期又有突出的重点,各项教育往往相互交融。因此,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要与其他教育结合起来,比如当前就要把基本路线教育同形势教育、理想纪律教育等结合起来,把这些教育贯通一起,注意思想导向。进行其他教育也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精神,以期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坚持用生产力标准衡量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评价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不能凭主观臆想,而要有一个客观标准。这就是生产力标准。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可以看三条:一是是否促进了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二是是否促进了经济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三是是否促进了人的素质的提高。具体到青年,就是是否有效地调动了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大多数青年是否掌握了基本路线的精神,从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能够自觉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实践已经证明,坚持用生产力标准衡量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才能防止走过场,使这一教育沿着正确轨道蓬勃开展。

 

(三)

  会议指出,当前,深化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要从形势教育入手。抓好形势教育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用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统领形势教育。党中央最近作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是这次形势教育的中心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精神,努力把重大决策变为全体团员青年的共同认识和积极行动,是这次形势教育的鲜明主题。要不失时机地引导团员青年把握形势教育的中心和主题,深刻理解党的决策精神,正确认识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关系,增强克服困难、奋发创业的信心和勇气,与党和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齐心协力地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改革十年来,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很大成绩及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向团员青年实事求是地把成绩讲够,把困难讲透,把办法讲明,把前景讲清。要力求用科学清醒的分析、判断和正确的观点、方法,引导团员青年正确地判断改革形势,充分认识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清成绩和发展是改革的主流,矛盾和问题能够在改革中逐步得到解决;帮助青年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心情舒畅地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

  三、努力提高形势教育的吸引力。要把理解、尊重、关心青年作为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善于在信任、友好、和谐的气氛中进行形势教育。要通过考察访问、民主对话、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多种形式的自我教育和广泛的恳谈、交流,提高形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在形势宣传中的作用,通过社会舆论对广大青年进行正确引导。要抵制歪风邪气,反对腐败现象,积极移风易俗,消除陈规陋习,为形势教育创造良好环境。要开发社会性教育资源,利用各种教育和文化活动设施,为开展形势教育提供优质服务。要依靠我们的政治优势,把形势教育作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起点,有效地发挥精神力量、道德力量对青年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四、团干部和团员在形势教育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团干部和团员是青年的带头人。形势教育要注意抓好团干部、团员先行。当前首先要抓好城市党政机关团干部和团员的教育;在此基础上向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展开;然后再在农村和其他地方开展教育活动。表率作用是无声的教育。团干部和团员在形势教育中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用模范执行党的决策的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广大青年积极投身到治理环境、整顿秩序和深化改革的事业中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1]55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珠海、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根据《烟草系统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考核办法》(国烟法[1998]767号)和全系统1999—2001年度统计工作情况,国家局决定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云南省局(公司)等17个单位予以表彰。
  三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系统统计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克服了数据统计范围扩大、上报时间提前、统计软件不成熟等困难,通过提高报表的质量,开展统计分析,使全系统统计工作水平有所提高。特别是在烟草系统机构改革中,统计人员顾全大局,自我加压,在人员减少或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做到了统计渠道不乱、统计信息不断、统计队伍不散,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希望全行业各级统计部门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按照《统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为烟草系统统计工作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