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01:27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劳社〔2006〕7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6〕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中山市城乡居民统筹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委[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6〕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持《中山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优惠券》(以下简称《培训优惠券》)可享受免费定向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或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人员,伤残军人,随军家属,退伍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零就业家庭成员,军烈属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贫困家庭成员。
  ⑵失业青年:包括2006年至2010年间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且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2006年至2010年间大专毕业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办理失业登记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35周岁以下失业青年。
  ⑶其他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2、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参与定向工种技能提升愿望的下列本市户籍在职员工,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⑴未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⑵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⑶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的;
  ⑷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⑸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参与定向工种技能提升愿望的下列外省(市)在职员工,可享受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⑴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⑵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自愿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
  ㈡补贴标准
  上述三类扶持对象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按下列标准享受一次性政策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10年12月底止。
  ㈢手续办理
  1、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优惠券》,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办理入学手续。享受生活补贴对象如需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供住宿、伙食、交通等生活费用的,报名时先由个人垫交生活费。
  2、在职员工: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优惠券》,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全额缴纳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费,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发放相应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㈣培训管理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规定自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相应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学员,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合格,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学员未经批准中途退学,取消其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资格,并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依法向其追收已培训的费用。
  ㈤定向培训工种
  A类(共25个):自主创业、车工、钳工、电工、焊工、镗工、铣工、磨工、模具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冷气维修工、汽车电工维修工、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机修理工、电梯安装维修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制冷设备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印刷机械维修工、美容(化妆)师、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熟食(腊味)制品加工。
  B类(共20个):营养配餐员、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茶艺师、美发师、计算机高新技术、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摩托车维修工、水电安装工、渠道维修工、瓦工、钢筋工、抹灰工、混凝土工、装潢装饰工、服装特种车缝工、灯饰设计师、凸(平)版印刷工。
  C类(共10个):家畜饲养工、水产养殖工、果树工、林木种苗工、绿化工、农艺工、服装设计定制工、家庭服务员、餐厅(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
  D类(共10个):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师、秘书、商品保管员、商品养护员、商业营业员、推销员、保育员、服装车缝工。
  ㈥补贴申领
  1、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拨付,按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实际人数计算。经考核不合格的学员,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应组织其再培训,并承担其再培训费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⑴《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生活补贴申领审批表》;
  ⑵学员的《培训优惠券》;
  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的拨付,按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符合扶持政策的对象参加技能鉴定人数计算。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鉴定机构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⑴《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审批表》;
  ⑵《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
  3、《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名单》
  ㈦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局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帐户。其中在职员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鉴定补贴,由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市下拨的培训经费中支付给学员;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须凭《职业资格证书》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领取生活补贴。

  二、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1、用人单位投资兴办公共技能实习基地,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的;
  2、用人单位设立技师工作站,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或在企业中开展师傅带徒弟、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活动培养高技能人才的。
  ㈡补贴标准
  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每提供一个实习岗位,按下列标准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㈢经费拨付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为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学员提供技能实习所需费用,由职业技术学院(校)、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学员培训费中,将技能实习费支付给公共技能实习基地或技师工作站。

  三、城乡劳动者职业介绍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1、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失业青年;
  3、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㈡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上述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且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1、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其每人一次性200元职业介绍费;
  2、成功介绍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给予其每人一次性80元职业介绍费。
  ㈢补贴申领
  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上述人员就业后,落实其是否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如情况属实,职业介绍机构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批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职业介绍费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职业介绍机构帐户。

  四、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者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安置奖励,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㈡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900元就业安置奖励。
  2、用人单位招用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招用一名,给予一次性200元就业安置奖励。
  ㈢补贴申领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就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的次月,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就业安置补贴,并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已招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就业安置奖励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

  五、社区就业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兴办来料加工、就业服务等就业实体,解决15名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就业,给予办公场地费、办公费和人员工资福利资助。
  ㈡补贴标准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吸纳上述人员就业,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底止。
  1、给予火炬区、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等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场地建设费资助2500元、办公费资助500元、工资福利补贴2200元(工资福利补贴用于招聘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1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协助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2、给予其它镇区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场地建设费资助1500元、办公费资助500元、工资福利补贴2200元(工资福利补贴用于招聘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1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协助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基地管理工作)。
  ㈢补贴申领
  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中山市社区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安置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就业安置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试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帐户。

  六、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农村户籍人员除外)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如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农村户籍人员除外)的“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㈡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政策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止。
  ㈢补贴申领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的次月,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并提交《中山市招用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招用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

  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农村户籍人员除外),通过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后,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后,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底止。
  ㈡补贴标准
  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和应缴额度50%的补贴。
  ㈢补贴申领
  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满1年后的次月,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备案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社会保险补贴划拨给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划拨方法另行制定)。

  八、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㈠扶持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㈡补贴标准
  给予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金1000元。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
  ㈢补贴申领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且经营三个月以上,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自主创业扶持金申请,并提交《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附件四),《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申报表(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在《中山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创业扶持金支付给申请人。

  九、智力扶贫扶持政策
  ㈠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身体健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下列家庭中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列入智力扶贫范围。
  ⑴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5000元以下;
  ⑵农村户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3600元以下;
  ⑶父母亲均为长期失业者(指失业六个月以上);
  ⑷零就业家庭;
  ⑸残疾人家庭;
  ⑹军烈属家庭;
  ⑺现役军人家庭;
  ⑻二等乙级退役残疾军人。
  ㈡补贴标准
  按每生每年3500元拨付智力扶贫资助金,拨付比例为市财政占60%,镇财政占40%,市高级技工学校承担其它费用。
  ㈢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智力扶贫报名表》,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
  ㈣补贴审核
  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将申请对象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加具意见,扶贫办及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同意,由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将《中山市智力扶贫贫困生报名审批表》送交市高级技工学校。市高级技工学校填写《中山市智力扶贫申领审批表》(附件五)后,连同智力扶贫名单分别报送扶持对象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㈤经费拨付
  符合政策规定的,市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智力扶贫补助资金拨付给市高级技工学校;镇区承担部分由生源所在地财政在镇(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智力扶贫补助资金拨付给市高级技工学校。

  十、技能人才奖励政策
  ㈠奖励对象
  1、为本市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特殊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2、本市企事业、机关单位员工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参与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获奖者。
  ㈡奖励项目
  从2007年起,每两年评选10名“技能人才培养导师”、10名“优秀技能人才”、20名“能工巧匠”和60名“技术能手”,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励金。
  ㈢奖励标准
  获得上述称号的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技能人才培养导师奖”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
  2、获“优秀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
  3、获“能工巧匠”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
  4、获“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㈣经费拨付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财政下拨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将技能人才奖励金支付给获奖者。

  十一、各项补贴申领审批表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网址:www.gdzs.lss.gov.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最近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经共同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上述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是互相一致、互相补充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均应遵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原则规定办理,即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是在有必要的时候,中级人民法院才把自己管辖的上述案件中的若干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死刑复核仍按既定法律程序办理。
在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把自己管辖的上述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时,有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互相紧密配合、主动联系,共同商议制定协调一致的具体办法,以保证准确地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意见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意见

凉府发〔200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规范项目计划管理程序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农村及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州国家投资项目呈现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为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发挥国家投资效益,根据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条件

  本意见所指的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省安排下达的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确保国家投资项目实施,从源头上强化项目计划管理,对需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实行预安排制,即:

  (一)州发改委在接到国家、省下达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向州级相关部门或项目县市发改局预安排项目计划(不含续建项目)。预安排计划需说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总投资及当年国家补助资金等内容。

  (二)州级相关部门或县市发改局根据预安排通知,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并向州发改委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审批情况、招投标情况、开工或预计开工时间等);

  2.本年度计划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建设目标、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等);

  3.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复印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5.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有无资金缺口,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其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州发改委在审核相关材料并符合要求下,上报州政府同意后,转下达项目正式投资计划;如建设条件不成熟,则暂缓下达项目正式投资计划。

  (四)对灾后重建等应急建设项目,按照“绿色通道”原则,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由县市发改局负责建设条件的监督落实。州上在接到项目计划后,报请州政府同意后,立即转下达计划。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国家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认真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一经转下达各部门、各县市,必须认真遵照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地址,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拖延项目建设工期;对确因项目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照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征得原项目审批机关或计划下达机关批复后方可进行计划调整。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项目监管中的作用

  州、县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部门,在国家投资项目管理中担负着不同的监管职责,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建立国家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计划管理部门在需要得到而又未得到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或手续时,不得正式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在未得到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计划文件时,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要配合项目业主尽快完善项目建设相关条件;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落实相关建设条件,推动项目顺利建设;项目业主在未获得项目计划文件或资金未到位、建设资金存在缺口等其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落实情况下,不得动工建设。要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要求,协调配合,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共同推进国家投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推动我州国家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并发挥更大效益。





                           二00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