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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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实事的通知
(林造发〔2006〕52号,2006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充分发挥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潜力和作用,我局决定2006年组织各级林业部门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好16件实事。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业务分工,制定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落实意见。
  一、重点改善100个县的生态状况。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和长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选择工程区的100个重点县(含市、区、旗,下同)开展生态建设攻坚,并逐年加以推进,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重点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基本遏制,生态状况得到改善。依托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将3万以上的农牧民迁入移民新村。
  二、粮食主产区农田防护林网控制率提高1个百分点。围绕重点粮食主产区,依托三北和长江、平原绿化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及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为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高质量的防护林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力争使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地区农田林网控制率提高1个百分点。选择100个县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试点,指导各地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提高农田防护林综合防护功能。
  三、开展“绿色家园”创建活动。依托林业重点工程,以农村学校、医院、文化站、村庄街道等公共设施和庭院四周为重点,结合村庄整治规划,采取以村为单元、整村推进的方式,鼓励和扶持各地开展“小康林业示范村”、“生态文明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屯绿化示范村和社会主义新林区创建活动。以此为基础,在全国启动“绿色家园”创建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100个“绿色小康县”、1000个“绿色小康村”和10000个“绿色小康户”,并组织典型宣传活动。
  四、加强重点地区森林灾害防治工作。对100个重点火险县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森林防火扑火综合能力,切实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次数,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向重点林区1.7万户村民免费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品,并向重点林区乡村下发扑火安全宣传光盘,全面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针对退耕还林等工程区发生和蔓延鼠兔害的情况,制作鼠兔害防治技术推广片,向基层林业部门和农民推广科学环保的防治技术。在发生美国白蛾和胡蜂袭人的重点县,免费发放2万份防治美国白蛾和预防胡蜂袭人宣传画,并张贴到村。建立350处国家级、550处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一批市县级监测站点,形成覆盖全国野生动物分布集中区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防止野生动物感染禽流感等疫病向人传播。
  五、抓好100个县的森林经营示范工作。结合全国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项目,抓好100个森林经营示范县,指导项目县的森林经营单位按照《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和《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等技术文件要求,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设计,积极探索不同经营主体、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模式与政策机制。指导基层林场或森林经营大户开展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经营生产活动,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经营效益。
  六、建设一批商品林示范基地。依托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筛选一批速生丰产、优质高效的树种和品种,推广一系列速生丰产用材林培育技术模式。扶持100个名特优新经济林产业示范基地,带动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建立一批高效竹林培育示范基地,推广低效竹林改造等竹林培育和加工利用技术。选择一批花卉产业基础好的乡镇,建立花卉产业示范区,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和帮助一批有条件的集体林区建设森林公园,并新建4处国家级湿地公园,大力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农民发展“农家乐”、“观光林业”等森林旅游服务业,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建立60个全国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提高林产品质量。
  七、发展一批野生动物养殖等特色林业产业。突破1—3种野生动植物培育技术并试点推广,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产出效益年增幅15%以上,吸纳1—2万农村人口就业,并抓好4—6处野生动植物规模化培育产业群。
  八、指导和扶持建立林业产业化服务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贷款贴息等措施扶持发展200个重点林业龙头企业,带动3000个木竹、花卉产品和经济林产品加工的农村中小型企业,吸纳5万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指导和扶持建立100个林业经济合作组织。
  九、建立林业信息服务平台。选择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林产品生产、销售市场信息公共数据库建设试点,为林农开展林产品交易搭建信息平台;利用国家种苗网、中国经济林信息网、中国花卉协会网等林业信息网络,建立林木种苗、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供需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林业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全方位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和科技服务。
  十、开展360万人次农村林业实用技术培训。结合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以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的形式,培训林农200万人次。采取科技讲座、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送科技下乡的形式,对林农进行林业实用技术培训100万人次。通过各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技术人员直接指导和培训林农12万人次。选择1万个条件较好的乡镇林业站,对20万农民直接开展林业致富技术培训,并培训林业产业经营管理示范户3万人次以上。培训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2万人次。依托世界银行贷款“林业持续发展项目”,以人工林栽培技术为主要内容,培训农民15万人次。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组织实施“治沙富民技术到农家”活动,培训农牧民10万人次。
  十一、建立一批林业科技示范点和示范户。建立100个林业科技示范点,推广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适宜农村发展的新成果和新技术。开展商品林测土配方施肥试点示范工作,逐步扩大林地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指导林农合理施用化肥。选择2000个条件较好的基层林业工作站,每个林业工作站重点抓好2个林业科技示范户。依托林业广播电视学校,招收1650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林农,直接培养一批懂政策、会经营、有技术的新型林农和林业科技“明白人”。
  十二、积极推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开展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退耕还林工程进度和林权证发放情况,及时做好调查核实等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完成退耕农户的林权证发放工作。
  十三、落实对农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扩大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模和范围,将补偿面积增加到6亿亩,吸纳200万林农通过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获得收益。加强对建立地方补偿基金的指导,逐步扩大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推进贵州、内蒙古两省区的国家直接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试点,逐步改变现行的建设投入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的新路子,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创建50个社会主义新林区示范点和扶持200个贫困林场脱贫。指导各地将广大林区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让林区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各地制定基层林场建设和林区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林业职工在饮水、行路、用电、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困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加强通水、通电、通路和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调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落实国家支农惠农相关措施。选择50个林场(含森工局所属林场),开展社会主义新林区示范点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帮助200个贫困林场脱贫。
  十五、加强林业援藏、援疆和对口扶贫工作。组织林业专家到西藏,专门为西藏的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对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的林业管理、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举办两个层次1000人的技术信息管理培训班。结合林业定点扶贫工作,为广西、贵州九万大山定点扶贫地区的300个贫困村免费提供经济林苗木,建设经济林基地,达到每村200亩,每户1—2亩的建设规模。为西部地区、革命老区1000个基层林业工作站配备电脑、传真机、GPS定位仪等林业管理及科技推广设备10000套(台),不断提高基层林业工作站的服务能力。
  十六、为农民提供林业科技书刊。组织编辑出版“全国林业生态建设与治理典型技术推介丛书”、“农民致富关键技术问答丛书”、“农家致富实用技术丛书”、“特种经济动物养殖与利用丛书”等100种林业科普图书。组织编选一批果树、森林食品、森林中药材、竹藤花卉等方面的乡土教材,免费赠送给山区农民。向全国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及重点民营种苗生产企业免费赠送6000本《林木良种指南》和5000本《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知识问答》。向全国2800多个县免费赠送《国家林业局公报》,向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县免费赠送《林业工作研究》。向广西、贵州九万大山定点扶贫地区的500个村,免费赠送《农民日报》和《中国绿色时报》。向南方石漠化地区3万农户免费赠送《石漠化治理技术模式手册》。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农牧民发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产业政策指导手册》和《治沙致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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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不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的专业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MRI、超声、内镜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及以上)。
(四)开展肿瘤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实施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导引技术设备(CT、平板DSA、MRI、超声)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部技术操作均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下进行。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5年以上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性粒子植入工作不少于3年。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从事与开展本技术相关的专业临床诊疗医师或放射治疗物理师、核医学物理师,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肿瘤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制订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术前严格制订放射性粒子治疗计划,术后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治疗技术质量和疗效评估。
(三)实施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建立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相关制度,建立放射性粒子使用登记档案。
(六)建立放射性粒子遗落、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环境评估,相关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培训及体格检查。
(八)在完成每例次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九)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放射性粒子。
2.建立放射性粒子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保证放射性粒子来源去向可追溯。在实施本技术治疗的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放射性粒子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放射性粒子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2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1988)第10号《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与军事法院、军事和地方检察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辉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所犯盗窃枪支罪,可和现在的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规定处理。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法研字(1988)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辉,男,25岁,1983年10月退伍回安庆市。1987年9月因犯盗窃罪(2000余元)被捕,经审查又发现刘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1983年5月17日)犯有盗窃枪支罪(五四式手枪两支)。现安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应当由原所在军事法院受理,还是由地方法院受理问题提出请示。我院经与有关军事法院联系,一致认为,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刘辉盗窃枪支罪可与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处理为宜。但两院、两部(1982)政联字8号文第五条规定:“军人退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意见倾向于由地方法院受理。特此请示。
198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