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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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

宜 春 市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防雷减灾工作。
凡未经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考核批准的其它从事防雷工作的机构不得从事防雷减灾活动。
建设、劳动、规划、房产、监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果。
第六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㈠高度在15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㈡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教学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㈢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㈣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㈤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㈥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㈦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㈧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的设施的总称。
第八条 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其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报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批,纳入综合报建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批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安装防雷装置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㈠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㈡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㈢综合布线图;
㈣采用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
第九条 气象主管部门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
第十条 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气象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㈠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㈡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㈢天面避雷网格、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未经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并责令进行整改。未整改至合格的,无防雷设施的,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不予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不予发房屋产权证,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同监察。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十八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统计、调查和鉴定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领导兼管防雷减灾工作,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除重大灾害事故须紧急报告外,应在雷电灾害发生后的五天内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报市气象主管部门,由市气象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鉴定和建立档案,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㈠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㈢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㈣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㈠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㈢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电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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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烟除尘管理条例(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1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1年3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理烟尘污染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九条关于“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机动车辆、船舶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烟除尘管理条例的任务是消除烟尘危害,改善城市、县镇和工矿区的环境,保持空气清洁,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产发展。
第三条 各种锅炉(取暖炉、茶炉、食堂炉、营业灶等)、工业窑炉和排烟装置,都要有消烟除尘设施,使烟、尘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窑炉,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并验收,否则无效。
从1981年6月起,在城市生活居住区不准再建污染环境的沸腾炉、喷粉炉;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改造、调整或搬迁。
第五条 新制造出厂的锅炉,必须有消烟除尘配套装置,烟囱排烟均应达到规定标准,否则,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制止锅炉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章 治理烟尘污染
第六条 各单位要制定防治烟尘污染的措施,积极改造、革新设备,加强管理,以达到消烟除尘、节煤节电、保产保暖和安全运行四项要求。
第七条 大力发展和利用煤气,推广使用煤气发生炉、液化石油气、沼气、太阳能等,改变燃料结构,从根本上解决烟尘污染。目前,为了有效地控制烟尘污染,城市要实行连片取暖,集中供热,减少锅炉房的建设。
第八条 现有各种窑炉,凡不符合消烟除尘要求的都要进行消烟除尘技术改造,1985年底前,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现有排烟装置,超过排放标准的各式工业窑炉,各种锅炉、茶炉、采暖炉及服务行业、集体单位炉灶等不论采用何种改造方法,都必须按照消烟除尘和节煤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加装有效的除尘设施,消除黑烟。各单位的消烟除尘工作,都要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监促
检查。
(二)家庭生活炉灶要进行改造,各居委会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建立群众性的监促网,把这项工作管起来。属于单位的家属院落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改造。
(三)采用湿法除尘的窑炉,应对废水进行处理,其排放要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 凡烟色浓度和含尘量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均按照烧煤的吨数收费。锅炉、茶炉、食堂灶每烧一吨煤收费二点五元,工业窑炉每烧一吨煤收费五元。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锅炉、各种燃烧装置和炉房设施,必须执行公安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要妥善处理好煤炭渣的堆放和运输,防止二次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炉房管理制度、燃烧操作规程和司炉工的岗位责任制,从管理和操作上保证消除烟尘污染。
第十二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州、城镇要切实解决好消烟除尘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 一切有污染的窑炉都要限期治理。首先限期治理位于生活居住区、风景游览区、外事活动区及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到期不解决的要停产治理,解决了再生产。限期治理的时间由环保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把环境保护纳入评选先进企业的条件之一,凡不积极治理,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不能评选为先进企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消除污染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烟除尘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为治理烟尘污染,进行技术革新或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加强管理,不断巩固,提高消烟除尘效果有显著成绩者;
(四)对烟尘污染危害,积极进行检举、揭发、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治理者。
第十六条 各种锅炉、工业窑炉的烟囱排烟按烟色浓度和含尘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正常排放煤烟浓度不得超过林格曼烟色浓度一级,排烟含尘量不得超过200Mg/立方米。短时阵发性排放(以每小时累计不超过10分钟)不得超过林格曼烟色浓度二级。
烟尘排放的数据以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煤烟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分别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产治理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消烟除尘设施、排放黑烟的各式工业窑炉、锅炉和生活茶炉、食堂灶,由环保部门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治理。到期治理不好的,锅炉、茶炉、食堂灶每烧一吨煤罚款五元,烧一吨油罚款十元。工业窑炉每烧一吨煤罚款十元,烧一吨油罚款二十元;经再次限期治理,仍不改进的,责
令停炉治理,并加倍罚款,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承担罚款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分担数额由单位研究确定,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凡按本条例有关条款收费和罚款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发出“烟尘污染大气收费(罚款)通知书”。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向开户银行缴纳,拖延缴纳者,每月增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超过半年不缴者,环境保护部门可通知银行直接划拨,当地财政局、人民银行
要配合实施。
第十九条 上述收费和罚款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资金,专项储存,专用于消烟除尘,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工矿企业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减免税问题,按国务院〔1977〕144号文件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3月18日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3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跨辖市、区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事件;

  (4)市环委会需要指导、协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5)核与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2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组织体系

  3.1机构与职责

  成立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安监、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海事、通信、宣传、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有: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委会,与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有:协助应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负责指挥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工作程序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若干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3.3成员组成

  市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成员:

  (1)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镇江军分区

  (4)市委宣传部

  (5)市公安局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市财政局

  (8)市建设局

  (9)市交通局

  (10)市水利局

  (11)市卫生局

  (12)市环保局

  (13)市气象局

  (14)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5)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16)镇江海事局

  (17)镇江电信分公司

  (18)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临时增加)

  3.4各成员单位职责

  3.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3.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4.3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

  3.4.4镇江军分区: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4.5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的情况;

  (3)对正、副总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3.4.6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4.7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3.4.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3.4.9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3.4.10市建设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3.4.11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3.4.12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3.4.13市交通局

  (1)负责内河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3)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4)支持镇江海事局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4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3.4.15市环保局

  (1)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2)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3)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5)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6)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

  (7)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4.16镇江海事局

  (1)负责对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支持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7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4.18镇江电信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3.4.19市水利局

  (1)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3.4.20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使用的药品供应和安全。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监测与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长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海事、交通部门负责。

  4.2预警预防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确认,报请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后发布。

  4.2.1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中心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2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件由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和12369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如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辖市(区)。

  5.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6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通信保障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6.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市民政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审核。

  7.3保险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宣传、培训和演习

  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模拟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1.1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2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二)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