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03:27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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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8]84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受灾地区、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和奥运城市的绿化工作,经审核,现对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中的部分品种增加免税数量(具体见附件),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追加计划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0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追加计划表

序号 进口种苗名称 种子(吨) 种苗(万株) 种球(万粒)
25 郁金香种球 500
26 百合种球 2000
27 唐菖蒲种球 200
32 三叶草种子 600
33 羊茅种子 1000
34 早熟禾种子 400
35 黑麦草种子 1000
38 狗牙根种子 100
40 剪股颖种子 200
43 草坪种子 1200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400
合计 4500 400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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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于1999年11月8日至1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友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两国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重申恪守1992年1月2日中乌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3月13日中乌联合公报、1994年10月24日中乌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声明和1996年7月3日 中乌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

  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互利合作的发展感到满意,并将继续努力,把两国关系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二、双方将继续保持和开展包括高层互访在内的各个级别的政治对话,认为这对加强相互了解和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两国领导人十分重视扩大和加强两国的互利经贸合作,认为两国在经贸和生产服务等领域取得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表示,应进一步发挥两国在轻纺、家电、通讯、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潜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相互投资。

  四、双方认为应优先发展交通领域的合作,协调两国货物过境运输的条件,并对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复兴丝绸之路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鉴于中国库尔勒-喀什铁路已铺设完毕,双方认为应加快喀什-安集延铁路技术经济论证和签署多边协议的准备工作。

  五、双方将鼓励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新闻、旅游、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政府将为此创造相应的条件。

  六、双方重申有必要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防止工业对自然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等方面开展合作。

  七、两国执法及其他主管部门将密切配合,共同努力预防、打击和调查恐怖活动、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非法种植、生产、制造和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 品。

  八、双方重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及国际恐怖主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另一方的分裂活动和极端行为,反对煽动国家 间、民族间和教派间的矛盾。

  九、双方重申,愿在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方面相互予以支持。

  中方尊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支持乌兹别克斯坦领导人为巩固国家独立、维护宪法制度、发展民族经济和实施社会经济改革所作的努力。

  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重申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中方积极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在中亚地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愿意根据中国在无核武器区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积极支持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

  双方积极评价有关国家在“6+2”小组框架内为和平解决阿富汗冲突所作的努力,呼吁阿国内冲突各方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民族和解并遵守塔什干宣言的原则。

  双方支持塔吉克斯坦民族和解进程,希望塔吉克斯坦 实现持久的和平与稳定。

  十一、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交换意见表明,双方在许多问题上持一致或相近的立场,双方同意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

  双方愿就联合国事务扩大双边合作,以提高和加强联合国这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最重要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威信,重申忠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坚持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双方将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十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兰·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访问 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江 泽 民               卡 里 莫 夫

       (签  字)              (签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