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深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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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委办字[2003]4号


关于继续深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的要求,现提出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依法关闭小煤矿1.5万余处,各类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所提高,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2002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比上年下降。但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矿井安全整改工作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 综合抗灾能力亟待提高;个别地区无证矿井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仍比较严重;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势在必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精神,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狠抓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

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依法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降低10%,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继续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对继续深化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要加强指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对继续深化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查处,对应关闭未关闭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在组织全面深化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要坚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把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监控,限期达标;加大对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和破产重组矿井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监督矿井安全条件达标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

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的管理,对达不到发证标准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吊销证照,予以关闭。要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要监督落实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落实技术措施。要组织做好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通风瓦斯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配备懂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深化整治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安全程度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决定和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通报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继续深化整治的社会氛围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深化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八、做好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所制定的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阶段性检查和年底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提交总结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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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几点做法

殷 霞


  接待来访是检察机关受理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更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新的历史时期,涉法上访案件数量的有增无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涉法接待来访工作,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法上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检察机关控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严峻课题。近两年来, 我们在上级业务部门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努力把矛盾控制、化解在基层,先后排查处理涉法上访案件4件,取得了较好成绩。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2005 年,我院就成立了涉法上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检察长负总责,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控告申诉检察科,凡涉法信访案件,均由控申科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确定专人办理。几年来,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畅通信访渠道,控申接待实行专人值守,设立举报箱、宣传栏、检务公开栏,向群众发放监督卡,公布检察长接待日,公开检察长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实行重要上访检察长接待制度。此外,我们还实行群众点名接待方式,来访群众可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自行挑选接待人,这样极大地畅通了信访渠道,便于群众申诉。在工作中坚持谁首办、谁负责、谁息诉的原则,并根据工作实际,制订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这一系列制度的完善确保了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及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全方位、无死角。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超前分析预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消化在基层。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坚决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办结。对于接访实践中大量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情,积极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全力做好协调,帮助解决问题,使人民群众冤有处伸,难有人帮,理有处讲,苦有处诉,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和党的温暖。由于领导重视,规章健全,责任明确,使我院的控告申诉工作打开了新局面,为规范控申工作,促进涉法上访案件的顺利有效解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关口前移,案前预警,渠道畅通
  我们强化内部协作,每月各业务科室内勤在信访接待、案件受理、答复当事人中将收集到的可能发生涉法上访线索,特别是有群体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或定性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服的案件,列入可能导致涉法上访的重点名单,交由控申部门备案,及早掌握涉法上访案件的大格局,克服了以前由控申部门单一作战的弊端。建立全院处理涉法上访案件首办责任制,是把群众涉法上访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最基层,有效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如通过实行《点名接访、预约上门接访制》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架构“大控申”、“大首办”格局,更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难题;同时,向来访者发一份《反馈表》,内容包括有“检察院的接待人是谁、态度如何”、“检察院对您申诉、控告、举报的情况答复如何”、“您对检察院的接待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等;然后将每一位来访者所反映的情况都记录在规范的表格当中,并给分管领导、检察长传阅,既保证领导对群众来访情况的及时了解,及时跟踪控申接待服务质量,对干警接访质量进行考评和约束,又严格地落实控申、举报工作岗位的首办责任制,真正推动涉法上访案件的有效处理。
  三、排查摸底,分析原因,化解矛盾
  按照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要求,通过努力运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两年来在受理的4件涉法上访案件中,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2件。经认真分析,造成上访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决定从心理上不能理解和接受,需耐心做工作。二是案件属长期缠访缠诉,得耐心倾听,解其心结。如上访人员李某某,认为自己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被他人殴打致伤的,公安机关受理后未予立案,对伤人者只作了治安处罚,检察院也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此上诉人不服。上访后,我们按照答疑说理制度的规定,耐心向李某某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使李某某对自己在该案中的过错也有了认识,但对自己的医疗费用提出了赔偿请求。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并及时和公安联系,查阅卷宗,回访当事人。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李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经多次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终于达成共识。于2007年6月,在我们的积极协调下,公安机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节。经双方协商,李某某表示愿意承担4760元医药费中的2060元,剩余部分由对方承担,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至此,一起曾上诉于省市有关部门近一年多的涉法上诉案就这样在检察控申部门的努力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实事求是,快速办理,依法息诉
  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不仅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过程,更是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过程。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始终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向来访者讲法律、讲政策,讲事理,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积极协调,推行引访、领访制,详细告知其应访部门、以及准备的材料、如何正确上访等,避免上访人重复访,越级访。对管辖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受理后不等、不靠,不拖不推,查找原因和症结,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方案,依法快速审查处理。例去年6月初,受理了杨某对不服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民事判决书一案。受理后,我们认真进行了分析研究,感觉该案有蹊跷。对此,迅速向检察长汇报,并决定接访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及要求,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规程,表示一定要认真审查,决不会简单了事。杨某当场被我院坚持以人为本、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所感动,心中的怨气消了一半。后承办人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快速调卷、快速审查。经查,法院的中止执行决定所称“被申诉人于某某,于95年个人投资开矿期间欠下了高额债务无法还清,近十年间不断有债权人上门索债,现于某某银行无存款,住有2间旧平房,仅有几件破旧的日用家具,没有牲畜。仅有的6亩承包地年收入也只够维持基本生活,再无其他经济来源,确属无偿还能力”。的理由与事实有出入。于某某系肃北县党城湾镇城北村村民,在该村有耕地十余亩,另还有养殖收入,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和清偿能力。对此,我们认为法院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中止执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做法欠妥。经过认真研究后,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尽快恢复执行原(2006)肃法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以维护申诉人杨某的合法权益”的检察建议。现法院已恢复执行并已有部分执行。对此,申诉人杨某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上访。就此妥善处理了一起可能发生越级或长期上访的案件。达到了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过几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距上级要求和新时期工作需要 还有一定差距,还需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一是继续关口前移,控制上访源头。一方面,前移控申关口,发挥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制约监督作用,把因不服处理决定可能引起的上访案件控制在最低限度,从源头上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定期开展下访巡访,了解社情民意,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配合其他部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是切实作到公平公正,诚信接访。信访接待中,做到干部群众一样热情,有理无理一样接待,来信来访一样负责,本地外地一样对待。把诚信理念融入到接访、处访的一言一行之中,讲究接访艺术,有针对性地做好来访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是坚持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提高办理质量。对首办人实行接待、办理、息诉等责任包干,严格依法办理,提高办理质量和透明度,尽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四是包案回访,强化息诉效果。对办结的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和回访制度,对已息诉但可能出现反弹的案件,包案人定期回访当事人,防止案件出现反弹,确保息诉善后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人发[2006]40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局、工商局、公安局及有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广告媒体:
现将《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推动人才市场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及相关服务或运用网络、媒体开展人才招聘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 人才招聘会

第五条 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在自有场地内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地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六条 鼓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办常设招聘会,积极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率。
第七条 举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2年以上、实际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招聘场所。
第八条 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10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从事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无不良市场诚信记录。
第九条 举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开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技术设备和相关条件;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拥有独立的网站域名或与平面媒体合作的有效协议。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拟举办常设招聘会须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非常设招聘会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12月份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批准的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
为特殊人才等群体服务需要临时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应当另行申请,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列入经批准公布的年度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的主办单位,应在招聘会举办日期45日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非常设招聘会组织方案、预计招聘单位(摊位)及应聘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会场平面图、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应急预案);
(二)《人才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主办单位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协议书;
(四)每一招聘摊位平均所占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五)拟刊播、张贴的广告文稿,须注明会议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收费标准等。
(六)如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第十三条 外省、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须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所在省或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招聘会的文件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立项申请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审核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受理。审核机关接到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核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主办单位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主办单位。
(四)送达。审核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并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取得《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的主办单位,应当持本通知书到会址所在地的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协商办理招聘会当天的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事宜,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主办单位,还应当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举办日期15日前持《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向举办地公安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拟举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主办单位应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体报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招聘会,不得擅自更改招聘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及规模等事项。未经批准,招聘会名称不得冠以“大连”、“首届”、“最大”、“大型”等字样。
主办单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具有30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参会用人单位在300家以上,提供招聘岗位在4000个以上,可批准举办“大型”非常设人才招聘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招聘会批准文件和《广告法》有关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才招聘会广告。拟刊播或张贴的广告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取得《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后,如需要变更内容,须在招聘会原定时间前30日内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刊播启示声明,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招聘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会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需人才或推荐人才自主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不列入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须按照《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聘会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和活动组织;
(二)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格、招聘简介、场内广告;
(三)会前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
(四)维护招聘会现场的正常秩序;
(五)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
(六)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在人才招、应聘活动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和参会权。负责招聘会情况的反馈和对招聘单位的诚信监督、督促招聘单位及时向应聘者反馈信息。主办单位应在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结束后一周内,将招聘会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联系进场招聘单位等招募活动可以委托经纪人进行。经纪人须持有辽宁省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大连市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资格证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章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机构进入招聘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应如实公布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和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聘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允许流动的人员;
(二)侵犯其他单位以及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要求应聘者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应聘者同意,擅自发布、泄露其资料、信息和使用其技术、智力成果;
(五)以民族、宗教信仰和性别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在招聘会后一个月内向提供求职资料的应聘者反馈应聘结果,并将应聘情况汇总后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有权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单位、招聘岗位、摊位情况等信息资料,可以向主办单位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以及要求招聘单位反馈应聘结果;同时应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主办单位的办会资格:
1、组织方案和计划未落实的;
2、擅自改动招聘会广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3、对参会招聘单位资格审查不严,严重侵害应聘者合法权益的;
4、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等措施不健全的;
5、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招聘大会的。
第二十八条 工商、公安、卫生防疫、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人才招聘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聘会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或更改招聘会批准事项、未能落实组织计划、出现重大事故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