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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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一些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采取“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方式进入某些特殊领域开展业务。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与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以提供中长期资金为条件,取得该项目实现收益的优先享有权;企业对合作项目不具有资产所有权,不承担该项目的盈亏责任
;企业凭项目优先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项目优先收益权随合作期满而消失;合作项目在合作方单独核算盈亏,企业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经研究,现将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二、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数额)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
三、企业以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方式开展业务,应当符合合作领域有关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并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财务预测,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决策,防止造成资产损失。



20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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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2号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

  玉林市、崇左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规划的功能组团建设,其交通、物流列入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

  第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以建设开放程度高、辐射能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和中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为目标,加快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第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遵循发挥优势、开放合作、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的原则,遵循市场导向、集约开发、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

  第六条 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统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功能区开发、相关政策制定、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北部湾经济区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产业重点。鼓励利用沿海港口优势,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钢铁、林浆纸、修造船、电子信息、粮油加工、新能源等产业,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临海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

  第九条 创新北部湾经济区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改革试点,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

  加强围海造地的管理和调控,探索海域使用与土地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资源。

  第十条 自治区优先安排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推进北部湾经济区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努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金融运行环境,加快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

  鼓励设立新型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组织;支持依法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发行用于市政建设的债券和信托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 自治区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自治区有关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北部湾经济区。

  第十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创新人才开发机制,制定聚集各类专业人才的优惠政策,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北部湾经济区人事改革试验区。

  第十四条 北部湾经济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自治区重点支持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

  第十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创新口岸管理体制,科学规划口岸布局,全面整合口岸功能,扩大口岸对外开放范围,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实行口岸信息共享,统筹经济区内各通关口岸实现联动。

  第十六条 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拓展开放领域,利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外国政府领事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推动与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文化交流。

  北部湾经济区优化开放结构,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有序竞争。

  第十七条 加快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能源、信息、水利、环保和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

  第十八条 加强北部湾经济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乡就业、社会保障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建设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生态良好、舒适宜居的经济区。

  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推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放宽市场准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北部湾经济区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十四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实行行政许可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许可时限,推行集中许可、并联许可等许可方式。

  依法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适时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规定的落实,并依据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调整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确保《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监督检查,建立开放开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不力或者实施不当以及其他妨碍开放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未生育过孩子或者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中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一方,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孩子,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的;
  (六)无配偶未生育过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
  (七)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本省但是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报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第四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发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及其子女享受的优待和奖励,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第七条 持证人婚姻、生育状况如发生变化,所生育孩子或者收养孩子数超过一个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无法收回或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用,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